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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世代的自由保证——德国联...候保护法》部分违宪案”评述_段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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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代 自由 保证 德国 护法 部分 违宪 评述
跨世代的自由保证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气候保护法部分违宪案”评述段 沁*摘 要 宪法中保护生命和身体不受侵犯的基本权利以及保护自然环境的国家目标等条款,确立了国家进行气候保护的宪法义务,其包括以碳中和为目标的控温减排及相关的国际协作参与。但是对于该义务的落实,立法者有较大的形成自由,对此宪法法院须保持适当的审查密度,原则上仅当保护措施明显缺位、不足或滞后时才有违宪之虞。温室气体排放量预算的立法分配,会在法律上构成对未来自由的限制性预先影响,须通过合宪性论证。在尊重民主原则的情况下,上述宪法条款仍要求立法者对已经有可靠证据表明的、严重的、不可逆的损害可能,负有特别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对后代的照顾义务。为此,生态性负担应在不同世代间合比例性地进行分配,即要非常谨慎地对待生命的自然基础并将之传于后世,以使后代不必以付出彻底的自我禁欲为代价来保护它们。关键词 气候保护 形成自由 限制性预先影响 后代 合比例分配为履行巴黎协议、推进气候保护,德国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通过了气候保护法,其第 3 条第 1 款、第 4 条第 1 款第 3 句及该法附件 2 规定,到 2030 年德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相较1990年应减少55%,并按领域确定了年排放量等减排路径。*段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017 级、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跨世代的自由保证 361但该法并未为 2030 年之后的温室气体减排确立明确的目标。其第 4 条第 6 款仅规定,联邦政府应于 2025 年通过行政法规确定 2030 年后的年减排量。对此有诸多诉愿人提起宪法诉愿程序,其中包括居住在孟加拉国和尼泊尔的未成年诉愿人,他们认为相关法律违反了国家基于基本法第 2 条第 2 款第 1 句(生命权和身体不受侵犯)以及第14条第1款(财产权)的基本权利保护义务,侵犯了其基于基本法第 2 条第 1 款(一般人格权)会同第 20a 条(环境保护作为国家目标)、第 2 条第 1款(一般人格权)会同第 1 条第 1 款第 1 句(人性尊严)而产生的“生态性最低生存权”。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第一庭于2021年3月24日做出裁定,认为气候保护法部分违宪,支持了诉愿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诉请,驳回了其他诉愿,并要求立法机关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对 2030 年后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做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该裁定拓宽了基本权利保护的时空维度,将后代权益保护、世代间自由机遇的分配纳入裁判视野,并进一步明确了作为纯粹客观法的国家目标条款与具有双重性质的基本权利条款,在主观性宪法诉讼中的综合解释结构,在学理上具有一定的开拓意义。此外,习近平主席在 2020 年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中承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 2030 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因此该案中的许多裁判观点,对于我国协同推进减排事业和基本权利保护亦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为此,本文特将该案裁判中的论证要点予以归纳和评述。一、气候保护作为宪法义务(一)义务来源:基本权利与国家目标条款在裁判中,联邦宪法法院基于基本权利和国家目标条款明确了气候保护属于国家的宪法义务。首先,基本法第 2 条第 2 款第 1 句规定,任何人都享有生命权和身体不受侵害的权利。这一主观权利除防御国家权力的侵犯外,还使其负有相应的客观法上的、针对第三方的保护义务,违反保护义务也意味着侵犯了基本权利。从横向的内容范围看,上述保护义务也包含使生命健康免遭环境污染所致损害、气候变化所致危险的义务。从纵向的时间维度看,保护义务的违反不必须是 Vgl.BVerfG,Beschluss des Ersten Senats vom 24.Mrz 20211 BvR 2656/18-,Rn.145,http:/www.bverfg.de/e/rs20210324_1bvr265618.html.Vgl.BVerfG,Beschluss des Ersten Senats vom 24.Mrz 20211 BvR 2656/18-,Rn.147.Vgl.BVerfG,Beschluss des Ersten Senats vom 24.Mrz 20211 BvR 2656/18-,Rn.148.362 案评气候变化诉讼的新进展即时的,也可以是指向未来、涵盖后代的,只不过这种跨世代的保护义务仅仅是客观法上的,因为“后代”不论是在整体上,还是作为在未来才具有生命的个人的集合,在现时都不具备基本权利能力。此外,基本法第 14 条第 1 款规定,财产和继承权受到保障。基于此,国家有义务保障个人的财产和与之相关的社会交往环境,免遭气候变化所致之损害和危险。另外基本法第 20a 条规定,同样出于对后代的责任,国家在宪法秩序的范围内,通过立法并依法由行政和司法机构对自然生活基础和动物予以保护。全球的气候环境显然构成“自然生活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联邦宪法法院的多个裁判都曾指出,国家目标条款对国家课以的环保义务包括了气候保护。(二)义务内容:控温减排、碳中和与国际协作气候保护的核心任务就是要防止人为造成的不断的地球暖化,避免因此而产生的各种极端天气与自然灾害,进而保护人的生命健康。目前,气候暖化的主因是人为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与大气累积。气候变暖是不可逆的,只要继续排放,地球平均气温就会不断升高。所以控制增温就意味着减排,直到实现碳中和,使温室气体在地球大气中的存量不再增加,使气候变化不再受人类生产生活的影响。鉴于气候变化问题固有的、天然的全球属性,该问题的解决不能靠个别国家的单打独斗。因此不论是基于基本法第 20a 条的环保义务,还是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国家在推进气候保护时,都有特别的国际维度。即国家应当在积极采取内政举措的同时,也在国际层面寻求各式合作解决之道,共同努力遏制气候暖化。二、立法形成与对自由的限制(一)宪法义务的立法具化与权衡气候保护法第 1 条第 3 句表明,德国将接受巴黎协议所确定的全球控 Vgl.BVerfG,Beschluss des Ersten Senats vom 24.Mrz 20211 BvR 2656/18-,Rn.146.Vgl.BVerfG,Beschluss des Ersten Senats vom 24.Mrz 20211 BvR 2656/18-,Rn.171.Vgl.BVerfGE 118,79,110 f.;137,350,368 f.Rn.47,378 Rn.73;155,238,278 Rn.100.Vgl.BVerfG,Beschluss des Ersten Senats vom 24.Mrz 20211 BvR 2656/18-,Rn.198.Vgl.BVerfG,Beschluss des Ersten Senats vom 24.Mrz 20211 BvR 2656/18-,Rn.200 ff.Vgl.BVerfG,Beschluss des Ersten Senats vom 24.Mrz 20211 BvR 2656/18-,Rn.149.跨世代的自由保证 363温目标作为本国控温减排的根本依据,即全球平均气温升幅控制在相较于工业化前水平 2C 之内,并尽可能控制在 1.5C 之内。立法者以此将抽象的宪法义务要求予以具体化建构落实。但具体依循何种路径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属于立法者的形成自由,只有当保护预防举措完全缺位,或者相关措施对落实保护目标明显不适合或完全不足,又或者极大地滞后于保护目标时,联邦宪法法院才能认定其违反了宪法义务。巴黎协议的这一目标,所基于的是 IPCC 本就根据繁多资料和较多不确定性要素所给出的调查报告。此外,对气候变化已导致的不良影响还可以通过适应性措施来部分解决,以此进行补充保护。并且,确立控温目标不纯粹是一个科学认识问题,更是一个利益权衡和价值判断问题,立法者还要综合考量各类法益保护的需要。所以尽管有诉愿人认为,目前所确立的控温目标尚不足以有效保护气候环境,但联邦宪法法院认为,总体上立法者经过公共商议和利益衡量而确定的控温减排目标及路径,对于抵御气候变化所致的危险还是适当的、较为充足的、契合于基本权利保护之目标的。尽管这一目标仍然有可能无法有效降低气候变暖的威胁损害,相应可排放预算可能无法有效实现控温目标,但这一风险和不确定性尚在宪法可接受的范围内,立法者尚可以通过其他工具弥补。(二)构成限制性预先影响立法者在形成自由的权限内,将气候保护的宪法义务具体化为法定控温目标,基于科学上较为明确的线性相关性,这一目标又可以量化为二氧化碳总排放量预算。同时,基本法第 2 条第 1 款保障一般行为自由,包括那些在日常生活、工作以及经济活动中直接或间接产生二氧化碳的大量行为。对自由的保障和气候保护间始终存在立法权衡,如果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气候暖化加剧,则行使自由的相对 Vgl.BVerfG,Beschluss des Ersten Senats vom 24.Mrz 20211 BvR 2656/18-,Rn.152.Vgl.BVerfG,Beschluss des Ersten Senats vom 24.Mrz 20211 BvR 2656/18-,Rn.162.Vgl.BVerfG,Beschluss des Ersten Senats vom 24.Mrz 20211 BvR 2656/18-,Rn.164.Vgl.BVerfG,Beschluss des Ersten Senats vom 24.Mrz 20211 BvR 2656/18-,Rn.160.Vgl.BVerfG,Beschluss des Ersten Senats vom 24.Mrz 20211 BvR 2656/18-,Rn.166 ff.Vgl.BVerfG,Beschluss des Ersten Senats vom 24.Mrz 20211 BvR 2656/18-,Rn.169 f.Vgl.BVerfG,Beschluss des Ersten Senats vom 24.Mrz 20211 BvR 2656/18-,Rn.153 ff.Vgl.BVerfG,Beschluss des Ersten Senats vom 24.Mrz 20211 BvR 2656/18-,Rn.237.Vgl.BVerfG,Beschluss des Ersten Senats vom 24.Mrz 20211 BvR 2656/18-,Rn.216.Vgl.BVerfG,Beschluss des Ersten Senats vom 24.Mrz 20211 BvR 2656/18-,Rn.184.364 案评气候变化诉讼的新进展权重也会相应持续下降。这意味着,气候保护法中关于减排目标和许可排放量的规定,构成一种对未来自由的限制性预先影响(eingriffshnliche Vorwirkung),过快过多地耗用温室气体排放预算,无疑就使未来的自由行使处于巨大的负担之下。这种当下的法律规定,构成一种法律上的自由限制行为,并且由于温室气体排放预算的分配安排一旦确定执行就是不可逆的,因此目前就需要对其进行合宪性论证,而不是将之作为一种事实上的潜在限制可能,留待日后检视。合宪性的标准有二:一是气候保护法的规定符合基本法的基本决断(主要就是第 20a 条),二是其对诉愿人的未来自由的负担不得不合比例,且前者是后者的前提。三、宪法的控制与对未来自由的保护(一)国家目标条款的可司法性基本法第 20a 条是可司法适用的宪法规范,而不是一种没有规范约束性的纲领(Programm),其切实地约束立法者,其蕴含的气候保护诫命因此也具有法规范性。尽管它具有较高的抽象性和原则性,并将实质内容具体化的权限赋予了立法者,但为了防止民主决策对需要长期重视的生态利益的短视及滞后,同时也鉴于后代在当前政治商议中的不在场,宪法的相应条文必须给予立法形成自由以一定的内容约束。因此虽然原则上,联邦宪法法院不能取代立法者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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