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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村级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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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县村级 集体经济 管理办法 试行
XX县村级集体经济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委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强基层组织活力,充分调动干部群众投身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村级集体经济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集体经济是指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在县直有关部门指导下,以村(社区)为单位组建村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村级集体经济公司),以运营村级集体资产为核心,以带动农户、贫困户共同发展为目的,同步实现集体经济收益稳步增长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 第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公司由村委会出资设立并控股,以村级集体资产折资和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扶持资金作为注册资本,原则上村级党组织书记为公司董事长,村委会主任为公司总经理,村监委会主任为公司监事。   第三章  村级集体资产管理 第三条  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总责,实行分层管理。村“两委”对集体资产负直接责任,村级集体经济公司负具体责任。 第四条  村级集体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和政策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包括尚未承包到户的村集体所有的山、水、林、田等资产;政策性资产包括财政投资己建成的和将建成的房、路、网等各类基础设施项目,县乡两级无开发经营计划、闲置划转或委托村集体管理的资产,以及财政扶持的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社会团体捐赠资金等资产。 第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公司在乡镇党委、政府的指导和村“两委”的领导下,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管理、使用、部分收益分配的权利。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公司应当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对村集体现有资源进行管理和经营。县直各涉农单位、乡镇财政所等机构要明确权责,加大对村级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力度,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 第七条  建立集体资产登记管理制度。村级集体资产通过清产核资后,应当登记造册、专人负责,实行台帐管理。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移交。 第八条  乡镇每年应当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清查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九条  对存在争议或纠纷的山、水、林、田、路、房、网等资产,在争议或纠纷未调解明确之前不得纳入村级集体经济公司作为资产运营。 第十条  对发生债务纠纷或经营不良的资产,不得直接纳入村级集体经济公司作为资产运营;通过清算审计后,确定不存在债务纠纷的集体资产,方可纳入村级集体经济公司运营。   第四章  村级集体经济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  坚持市场化运营管理原则。村级集体经济公司的运营要以市场为导向,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指导,村“两委”要认真研究,积极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公司及其下属专业公司、专业合作社或协会独立运营、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坚持多元化经营的原则。村级集体经济公司组建后,原则上要设立各类专业合作社、协会、专业公司,采取自主经营、入股经营、联合经营等方式,因地制宜开展种植、养殖、服务、加工、贸易、租赁、外包、咨询等各类经营项目,实现“党支部+村级集体经济公司+合作社(协会)+农户”的运营模式。 第十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公司的收益包括公司自主经营取得的收益,与其它经济实体联合经营按协议约定取得的收益,发包或出租集体资产取得的收益,入股投资形成的收益等。收益处置要坚持公平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到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 第十四条  可经营的资源性资产原则上应当折股量化到全体村民,村级集体经济公司经营山、水、林、田等可经营性集体资产取得的收益,原则上应当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全体村民;运营政策性资产获取的收益可全部作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由村集体按有关规定要求按程序支配。   第五章  村级集体经济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村级集体经济公司财务实行村财乡管村用制度,乡镇财政所要明确专人,负责村级集体经济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各村级集体经济公司要确定专门的财务记帐员,公司产生的收益和支出要日清月结。 第十六条  村级集体经济公司要实行年度收支预算制度,年初由村级集体经济公司提出本年度收支预算报告,依法提交董事会批准,并在村民代表大会上通过后执行。预算编制要量入为出、略有结余。 第十七条  村级集体经济公司资金管理坚持收付合法、钱帐分管、收付两清原则,任何往来款项必须形成规范票据,禁止公款私存、白条抵库、坐收坐支。 第十八条  禁止以不符合规定的单据充抵库存现金,谎报用途套取现金,出租出借银行帐户,私设“帐外帐”和“小金库”,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等行为。 第十九条  及时建立和完善银行存款和票据管理制度。村级集体经济公司要在银行开设资金帐户,办理印鉴支款手续,实行总经理、会计、出纳三人共管。收款收据的领用、登记、使用、核销、等工作实行专人负责,杜绝白条收取收入情况。 第二十条  村级集体经济公司要及时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年度终了后,会计人员应及时整理本年度会计档案。除业务主管部门、执法机构履行公务外,查阅村级集体经济公司会计档案须经村监委同意、报乡镇批准。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整的,会计档案由新会计人员接管,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单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二条  村级集体经济公司大额支出实行集体审核报备和具体支出限额签批制度,大额支出须报乡镇审批,具体支出由法人一支笔签字审批。乡镇要指导村级集体经济公司根据章程制定具体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村集体经济和村级集体经济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第六章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和分配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级集体经济收益主要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运转经费、公积金、公益金、全体村民分红和村组干部补贴等方面。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运转经费主要用于补充村级集体经济公司及其下属的专业合作社、协会或专业公司机构运转支出。 (二)公积金用于补助专业合作社、协会或专业公司运营亏损,扩大再生产和风险防控,特别是对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优先列支。 (三)公益金用于基础设施、人居环境改善、帮扶困难党员和群众等公益事业。 (四)村集体收益达到一定规模,有条件的可以红利的形式向全体村民分配。 (五)村组干部补贴用于提高村组干部待遇,激励村组干部干事创业热情。   第七章  村组干部补贴 第二十四条  补贴对象:村“两委”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和片区党支部书记。 第二十五条  补贴标准:村级集体经济收益扣除运行成本费用后,年收益不超过x万元(含x万元)的,全部用于补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机构运转经费。年收入x万元以上的,实行村组干部补贴,按年度分段提取、累计补贴方式计算,补贴指导标准为: (一)x万元以上xx万元(含xx万元)以下的,最高可按xx%的比例提取。 (二)xx万元以上xx万元(含xx万元)以下的,超出xx万元部分最高可按xx%的比例提取。 (三)xx万元以上xx万元(含xx万元)以下的,超出xx万元部分最高可按xx%的比例提取。 (四)xx万元以上xxx万元(含xxx万元)以下的,超出xx万元部分最高可按xx%的比例提取。 (五)xxx万元以上的,超出xxx万元部分最高可按xx%的比例提取。 第二十六条  补贴收入计入村组干部的总收入,但不充抵村组干部已有正常待遇。 第二十七条  发放审批程序。 (一)财务核算。收益分配前,由乡镇财政所对村集体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中的所得收入进行核算,确定可用于发放村组干部补贴的范围及金额。未经核算的村(社区),所得收入一律不得发放;经核算不能用于发放村组干部补贴的所得收入,一律不得发放。不允许搞“账外账”,不允许违规发放补贴。 (二)方案制定。经核算符合发放村组干部补贴的村(社区),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提出村组干部补贴发放初步方案,科学确定分配额度,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形成上报审批方案。 (三)方案审批。上报审批方案经乡镇党委审批同意,由村“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实施,同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等方面,县直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指导乡镇、村(社区)做好村级集体经济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在执行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应及时反馈,便于修订完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集体经济办、财政局、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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