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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逻辑
辩证
品质
价值
法治
思想
中的
并用
周申倡
年 月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卷第 期 ():引用格式:周申倡历史逻辑辩证品质价值指向: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并用”观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历史逻辑辩证品质价值指向: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并用”观周申倡(扬州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扬州)摘 要:从历史逻辑看,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并用”观,体现为对中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的吸收、借鉴与创新发展,体现为党在推进治理现代化的语境中统筹民主与法治、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协同发展的经验,体现为党在治国理政进程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场的治理目标和历史使命。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并用”观蕴含着丰富的辩证思维,体现在德治和法治的实践规范、实践逻辑、起效特点、运行保障等方面。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并用”观具有明确的价值指向,它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治理思想的生动展现,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深入开展,有利于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培养崇高的道德情操,从而促进全社会道德素质和文明程度的提升。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把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好、贯彻好、落实好”,这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执政中形成的重要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回答了为什么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道路、工作布局和根本任务。习近平法治思想体系完整、理论厚重、博大精深,“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德法并用”观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中华民族很早便开启了厉行法治的探索,创造出的法治文明辉煌持重。通观我国古代历史,“尽管古人对德法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尽相同,但绝大多数都主张德法并用”,而“法治和德治运用得当的时期,大多能出现较好的治理和发展局面”。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并用”观,渊源深厚、论述精收稿日期: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引领多样化社会思潮经验研究()作者简介:周申倡,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研究,:。到、立意明确,从来源和形成上看,具有厚重的历史逻辑;从思想和工作方法上看,具有鲜明的辩证品质;从实践和实践旨趣上看,具有明确的价值指向。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并用”观,对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有着有益的启示。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德法并用”观的历史逻辑客观历史的发展进程总是与理论的逻辑进程相一致,历史逻辑是理论逻辑产生和发展的现实基础。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相统一,对从整体性上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并由此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及蕴含其中的“德法并用”观,无疑具有积极的方法论意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并用”观是历史形成的,是我们党立足于中国的具体实际,探索人类法治文明新形态和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伟大创造,有着深刻的历史逻辑。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并用”观的历史逻辑,体现为对蕴含在中华优秀传统治理文化和历史智慧中的“德法并用”观念的吸收、借鉴与创新发展。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探索中国式治理现代化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在制度设计、策略制定中始终坚持走自己的路,秉持独立自主的原则、突出文化自信的底气。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如果没有中华五千年文明,哪里有什么中国特色?如果不是中国特色,哪有我们今天这么成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要特别重视挖掘中华五千年文明中的精华,把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同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结合起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要特别注意到,“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社会性质、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在几千年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形成了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丰富思想”,而强调“德主刑辅”“明德慎刑”“宽猛相济”的“德法并用”,就是中华优秀传统治理思想中极具有代表性的、内涵深刻且丰富的主张。法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伴随西方法理学发展始终的一个关键命题。从总体上说,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可以体现伦理道德的价值内涵,而分析法学派却持相反态度。与西方法理学认知普遍不同的是,蕴含在中华优秀治理文化中的法治观念及从中受益良多的中国共产党人的法治思想,都旗帜鲜明地主张法与道德、法治与德治应互促互进、协同并用。尽管中国传统政治统治思想之大宗的儒学十分推崇德治秩序,但他们也并非天然地排斥法治,而是主张以“德教”为本、以“政刑”为助。从中国传统的治理经验看,儒家“德法并用”的治理理念,既塑造了“春秋决狱”等独具中国传统特色的司法实践,也涵养了“援礼入法”等依据伦理道德制定法规条例的立法实践,为后人流传下了如唐律疏议大明律等承载中华法系智慧和精髓的典籍。诸如左传里的“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孟子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荀子的“隆礼重法”、董仲舒的“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唐律疏议里的“因政教而施刑法”“刑罚不可弛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等蕴含在中华优秀传统治理文化和历史智慧中的“德法并用”观念,经过中国共产党人的传承与发展,逐渐衍生出适应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中国国家和社会治理实然状态的理念与主张,并转化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德法并用”观的“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等一系列新主张、新论述。由此可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并用”观,是对蕴含在中华优秀传统治理文化和历史智慧中的“德法并用”观念的吸收、借鉴与创新性发展。第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并用”观的历史逻辑,体现为中国共产党人坚持用“两手抓,两手硬”的辩证思维,在推进治理现代化的语境中统筹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引领民主与法治建设、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协同发展的历史经验。“德法并用”是中国共产党历史形成的宝贵治理经验。我们党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已形成了比较良好的法治和德治的传统,而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德法并用”观,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执政伦理建设和深刻把握治国理政规律的理论呈现,贯穿了我们党的“两手抓”的辩证法、统筹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理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追求、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工作。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德法并用”观,与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丰富历史经验一脉相承,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良好传统的深化发展。历史地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德法并用”观,经历了从逻辑潜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五大),到初具雏形(党的十五大到 年 月),到理念的释义与成型(年 月到党的十六大),再到实践的不断深化(党的十六大至党的十八大)的历史过程。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在社会生产的发展过程中必然要被制定,从根本上反映经济关系与条件,而不是以国家权力的意志为准则”。所以,法律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对政治上层建筑起着协调、规制、平衡的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长期停滞的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将民主和法治建设同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四个现代化建设联系起来,“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于是,党和国家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与国家政治生活,势必要以加强法治建设为保障。我们党推动制度与法治建设的行动,也正逢我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大变革关头。而在经济体制变革的伊始,我国公民思想道德文化领域面临着双重压力:一方面,一些固有的旧式的与社会主义要求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仍顽固地残存于一部分群众的脑海里;另一方面,新的生产关系的形成与对外交流的不断深化,也不可避免地使一些崇拜资本主义、主张资产阶级自由化的倾向,以及资产阶级损人利己、唯利是图、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腐朽思想涌入。严肃地说,公民思想道德文化领域存在的风险,不仅损害着人民群众文化利益的实现,甚至还会给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带来挑战。正因如此,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国在大力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改革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和政治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同时,也要“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发展高尚的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在新的历史时期推动法治建设深入展开,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方式,从而在更深层次推动政治体制改革以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需要。而我们党把精神文明建设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去抓,这对于在全社会树立起社会主义的道德新风、清除残存在部分群众思想中落后的思想道德意识、批判和纠正公民思想道德文化领域内出现的新问题,都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可以明确的是,一手抓政治文明建设、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有纪律和有秩序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有高度精神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我国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遵循,而这也为我们党进入新世纪后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方略作了充分的理论准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中国法治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急迫性愈发突出,这是因为,“如果不从法律上确认经济实体的法人资格,企业就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如果缺乏维护市场秩序的法治保障,市场行为就会失当,市场信息就会失真,公平竞争就会失序。如果缺乏对不正当市场行为进行惩防的法治体系,守信者利益得不到保护,违法行为得不到惩治,市场经济就不能建立起来”。党的十五大首次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和要求,并在 年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修正案。而我们党在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也明确强调“法制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同步推进”,通过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培育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的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可见,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德法并用”观,早在党的十五大就已颇具雏形了。进入 世纪,我们党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经济、政治、文化全面推进的社会主义”的认识不断加深。尤其是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仍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基于此,我们党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在治国理政的新征程中,要下更大决心、花更大气力,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向更高水平,其中的关键是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也要在全社会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我们党也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法律和道德都具有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与行为的重要功能。“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正因如此,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深刻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理政基本经验的基础上,将“德治和法治必须双管齐下”的理念,明确落实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方略。江泽民同志指出,在一个国家的治理过程中,“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要把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年 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再次强调,要把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民主法治建设的目标和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