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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与人类学的关系”专题导引_王伟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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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人类学 关系 专题 导引 王伟臣
“法学与人类学的关系”专题导引王伟臣(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法学与人类学的关系,动人而曲折。除了法学和哲学以外,人类学是最早涉足法律研究的学科。在 19 世纪后半叶,许多著名的人类学家都有律师或者法学家的背景。比如,瑞士的巴霍芬(Bachofen)、英格兰的梅因(Maine)、苏格兰的麦克伦南(Mclennan)以及美国的摩尔根(Morgan)。进入 20 世纪以后,奥地利的图恩瓦尔德(Thurnwald)和英国的马林诺夫斯基(Malinowski)等学者开始走出“书斋”,创造了具有显著人类学特征的法律民族志的研究模式,但他们在阐述研究动机时并没有忘记与法学既有学说的对话。20 世纪 40 年代,卢埃林(Llewellyn)与霍贝尔(Hoebel)实现了法学家与人类学家的首次合作。二战以后,法律人类学迎来了黄金时期,作为重要体现之一的格拉克曼与博安南的经典争论也与是否采纳法学范畴有关。而后,随着广大殖民地国家的独立,人类学开始逐渐回归西方社会。在此过程中,它提醒专注西方社会研究的法学和法律社会学注意法律多元的存在。从此以后,法学与人类学的对话和交流也更加频繁。但吊诡的是,法学和人类学在百余年的互动中并没有构建出一个交叉学科。具言之,和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不同,法律人类学不是交叉学科,而只是人类学的分支研究。这主要是因为,人类学的核心方法田野调查强调长期性、参与性、深入性,研究成本极高,很难为法学所采纳。但另一方面,在欧美学界,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摆脱了学科的束缚,可以同时任职于法学院和人类学系。由此,4 专题研讨 1法学与人类学的关系法学与人类学的关系进一步趋向模糊和复杂。本次专题所收录的三篇译文,尽管其讨论的人物、背景、具体的话题各有不同,但无一例外都在讲述着“法学与人类学的关系”。第一篇译文是萨莉法尔克摩尔(Sally Falk Moore,19242021)本人关于学术生平的回顾。刚刚去世的摩尔是法律人类学史上承前启后的学者,也(可能)是第一位祛除了学科固定标签的开创者。她的这篇回顾展示了其穿行于法学与人类学之间的各种苦辣酸甜;同时,也可以视为一篇带有极强反思性的“自我民族志”。第二篇译文同样是一篇关于学术生平的回顾。当代最重要的法律人类学家萨利安格尔梅丽(Sally Engle Merry,19442020)也于近年离开了我们。为此,受到过梅丽知遇之恩的马克古德尔(Mark Goodale)声情并茂地回顾了前辈的职业生涯与研究成果,以及其对法律人类学产生的深远影响。值得一提的是,通过这篇回顾,古德尔清晰而简洁地勾勒了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法律人类学的学科发展史。第三篇译文更是直接讨论了“法学与人类学的关系”。每一位著名的法律人类学家在从事民族志研究以前都会撰写一篇学术回顾,万安黎(Annelise Riles)自然也不例外。但是与众不同的地方在于,她通过对梅因和利奇(Leach)的对比告诉我们,所谓的构建法学与人类学关系的努力其实只是一种修辞和隐喻。虽然这一结论让人感到沮丧、悲观,但后来她所从事的那些富有想象力的民族志研究极大地拓宽了法律人类学的视野,并显然和这种体认有着密切的关系。最后,再补充几点。第一篇文章的译者是复旦大学的熊浩副教授,2011 至2012 年,他在哈佛大学访学期间曾跟随摩尔教授学习法律人类学,后来一直保持着密切的学术联系;第二篇文章的译者是云南大学法学院民族法学博士研究生戴溪瀛,他目前正在撰写的博士论文的选题即为“梅丽的法律人类学思想”;我作为第三篇文章的首要译者,一直在关注法学与人类学的关系,这篇 50 多页的鸿文是我近年来从事法律人类学学术翻译的过程中试图“攻克”的最艰难的堡垒。所以,本次的翻译和组稿,对于我们译者而言,可谓意义非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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