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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
诉讼
进展
专题
导引
明哲
“气候变化诉讼的新进展”专题导引朱明哲(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随着我国于 2020 年在联合国大会上明确提出力争于 2030 年前达到二氧化碳排放峰值、于 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一时间成为政策制定、新闻报道、社会讨论的焦点。实际上,我国参与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时间远早于此。早在 20 世纪 90 年代初,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已经在气候专题会议上表示了对连续十年北方暖冬、海平面上升、相应农业影响等议题的关注,并提出积极参与气候变化公约谈判的主张。关于气候变化的科学验证更是已经有了一百多年的历史:早在 1896 年就有科学家注意到二氧化碳浓度与气候变暖之间的可能联系。当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 1988 年建立后,科学研究的权威开始转化为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并且推动着国际气候变化治理谈判的 进展。各界对气候变化的关注也促使各种不同的参与者采取行动,试图把雄心勃勃但是拘束力堪忧的国际承诺落实为具体的国内政策。其中司法成了重要的渠道。最近三十多年来,气候变化诉讼在世界各地兴起,据统计已经有超过 1700 起气候变化诉讼案件进入审理程序。1990 年到 2016 年之间在美国提起的气候变化诉讼案中,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秘书处编: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件汇编(二),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 年版,第 246248 页。参见 James R Fleming,“T.C.Chamberlin,Climate Change,and Cosmogony,”Studies in History and Philosophy of Modern Physics 31,no.3(September 2000):293308。358 案评气候变化诉讼的新进展42%取得了有利于气候变化应对的结果;在美国之外(不包括中国)的诉讼中,则有 58%获得了有利的结果。我国最高法院也表态,要以司法保障能源转型。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明确提出,把以司法保障气候变化适应措施作为工作重点。既然中国的法官几乎必然会成为这场席卷全球的司法浪潮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我国和世界法学界有必要理解中国司法的重要特点和独特贡献。为此,比较法可以提供独到的视角和材料。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们组织了国外气候变化诉讼案例评析的专题,邀请来自中国政法大学、慕尼黑大学和阿姆斯特丹大学的年轻学者分别接受并评析 2021 年做出裁判或正在审理的气候变化诉讼个案。这些诉讼个案针对的被告、提出诉讼的法院、请求的法律基础、法官的论证方式都各有不同。在段沁评述的“气候保护法部分违宪案”中,诉愿人以国家未采取足够气候行动来保护青年世代的基本权利为由,要求宪法法院审查立法的合宪性;法官处理了代际正义的问题。在王苓瑜评述的“Juliana 案”中,原告同样以宪法权利和代际正义作为依据,但被告几经变更,法院也不愿意采取更加具有回应性的立场。在我评述的法国“世纪诉讼案”中,争议提交到了巴黎行政法院,虽然原告依据欧洲人权公约提出主张,但是法官据以判决政府应该采取更多减排政策的依据是法国民法典中的生态损害制度。在杜中华评述的“荷兰皇家壳牌案”中,被告是私人企业,原告受“Urgenda案”的启发在欧洲人权公约的背景下解释荷兰民法典中的注意义务,法院认为“普遍接受的不成文法”可以课私人企业以法定义务,并判决壳牌在 2030 年以前将其排放量降低 45%。无论我国是否已经出现了核心意义上的气候变化诉讼,无论我国是否会出现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气候变化诉讼,以上案件至少在以下方面能够为我们提供重要的信息。首先,这些案件向我们展示了司法机关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能力和可能局限,可以促使我们批判性地反思现代法治理念中对司法功能的定位。其次,它们还体现了现代司法中从自治型法到回应型法、从法条主义思维到工具主义思维的双重运动。最后,让我们回到中国问题中,这些国外的司法裁判对基本权利、不具备强制拘束力的国际法规范、科学论证的使用就像一面镜子,能帮我们照出中国司法的 Shaikh M.S.U.Eskander and Sam Fankhauser,“Reduction i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from National Climate Legislation,”Nature Climate Change 10,no.8(August 2020):75056,https:/doi.org/10.1038/s41558-020-0831-z.Joana Setzer and Rebecca Byrnes,“Global Trends in Climate Change Litigation:2020 Snapshot,”Policy Report(Grantham Research Institute on Climate Change and the Environment,July 2020),1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0 年版,第 16 页。“气候变化诉讼的新进展”专题导引 359独特面向。目光如炬的各位读者肯定已经看到了本次专题的局限:我们所选取的案件集中在欧美当代国际经济秩序中的“北方国家”。实际上,更多激动人心、别出心裁的司法实践出现在“南方国家”印度、巴基斯坦、肯尼亚、拉丁美洲。我们希望在下一期法理中可以再次针对这些发生在南方国家的气候变化诉讼案组织专题案例评述,希望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素有研究的各位先进不吝惠赐大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