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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工作规定县级学校干部教职工制度3篇
操办
婚丧
喜庆
事宜
工作
规定
县级
学校
干部
教职工
制度
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暂行规定范文(1)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促进领导干部作风转变和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x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是指领导干部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三条 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廉洁从政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不良风气,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四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不准有一下行为:
(一)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敛财。或者以同一事由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二)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物品、有价证劵和支付凭证等。
(三)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和占用其他公共资源。
(五)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六)组织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其他公序良俗的活动。
(七)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领导干部对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中末能按照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上交组织处理。
第六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实行报告制度,须如实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报告表》、并签订廉洁承诺书。
报告内容: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范围和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报告的程序:市(州)、县(市、区)党委书记向上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后,报上一级检监察机关备案;其他领导干部向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书面报告后,报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纪检员)备案,有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同时向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备案。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告,其中丧葬事宜可先口头报告,事后10天内补办报告手续。
第七条 对违反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及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是报告或隐瞒不报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负有教育、管理、监督责任。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组织开展领导干部报告情况的抽查核实。畅通举报渠道,加大督查力度,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的问题。对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十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对照检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
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县(市、区)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负责人,乡镇(街道)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二条 各市(州)纪委、监察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x省纪委、x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x中学关于严格规范教职工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规定范文(2)
第一条 根据中央、省委和学校党支部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教职工是指x中学在编人员、离退休教职工和由学校聘用的编外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婚丧嫁娶等事宜包括:教职工操办的本人、家庭成员及主要亲属关系的婚丧嫁娶、“吃喜面”、“办周年”、庆生祝寿、升职乔迁、升学就业等。
第四条教职工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第五条 教职工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应控制在亲戚(直系、三代以内旁系、近姻亲)以及朋友范围内进行,但婚礼宴请人数不得超出上级有关规定,原则上控制在亲戚范围内。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任何人不得亲自或授权他人邀请本单位的领导或个人。校内不准送请柬、发短信、打电话、打招呼等,特别是不准通过电话簿、花名册列名单方式进行通知。
第六条 实行婚庆事宜报告制度。操办婚庆事宜,要提前一周时间向单位备案。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由、时间、地点、方式、规模和邀请对象。
第七条 教职工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大操大办。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严禁以各种名义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凡举办宴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标准、规模及人数。
(二)不准借机敛财。严禁收受或索取管理及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三)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
(四)不准举行和参与各种封建迷信活动。
(五)不得影响和干扰正常的工作和教学秩序。
(六)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在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在一周时间内交学校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当调查核实:
(一)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在校内或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收到群众实名举报的;
(六)上级部门要求核实、调查的。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大操大办、以权谋私、借机敛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自觉抵制和反对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各处室要切实履行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打招呼、进行警示提醒;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制止。对因疏于管理监督,导致本单位教职工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科室的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举报电话(xx),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x学院教职工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若干规定范文(3)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坚决纠正教职工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大操大办行为,努力在全校形成移风易俗、崇俭尚廉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央纪委、省纪委和市纪委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教职工,重点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等事宜”,除了包括结婚丧礼外,还包括父母过寿、子女出生、过生日、参军上学、乔迁新居、工作调整等。
第四条 全体教职工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中要积极倡导文明、节俭的良好社会风尚,切实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带头移风易俗。要严格控制规模,邀请对象一般仅限于亲友范围内,宴请客人总数不得超过100人(1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客人数不得超过180人(18桌)。
第五条 全校教职工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进行事前备案、廉政承诺和事后报告。程序为:
(一)科级以上干部在操办婚嫁事宜5个工作日前、
操办丧葬事宜当日,由本人填写《x学院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备案表》,同时作出廉政承诺,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后报校纪委办公室备案。操办丧葬事宜当日不能按时备案的,应在操办前通过电话口头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报备,并于事后补办备案手续。婚丧嫁娶事宜办结后,应在10日内填写《x学院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情况报告表》,向校纪委办公室报告。
(二)其他教职工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参照前款,向所在单位履行事前备案、廉政承诺和事后报告制度。
第六条 全校教职工操办婚丧嫁娶事宜,要做到公私分明、严格自律。在邀请人员范围、收受礼金、车辆使用、宴请规模等方面,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向职权范围内的单位、个人以及服务对象、管理对象等以任何形式发出邀请。
(二)严禁收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和任何单位、个人以公款名义赠送的礼品、礼金(无法拒收的,要在事后一周内如数上交校纪委办公室)。
(三)严禁动用公车操办应由个人操办的婚丧嫁娶事宜。
(四)严禁铺张浪费。宴请人员严格控制在事前备案的范围内,不准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其他“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五)严禁以组织名义通知、操办应由个人操办的婚丧嫁娶事宜。
(六)严禁单位和个人在婚丧嫁娶事宜中用公款送礼。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分管范围内教职工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事前、事后报告内容的审核,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报告内容要及时指出,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进行事前警示谈话,防止违纪违规情况发生。
第八条 教职工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事后办理情况报告内容不清楚、不完整的,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应及时指出,要求报告人限期补充报告或重新报告。
第九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办理情况,要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民主测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纪委、监察处应予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违反规定大操大办,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的。
第十一条 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嫁娶等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教职工,将依照相关党纪政纪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出现违纪违规情况发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