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工学院学报JournalofAnyangInstituteofTechnologyVol.22No.1(Gen.No.121)Jan.,2023第22卷第1期(总第121期)2023年1月DOI:10.19329/j.cnki.1673-2928.2023.01.010监督管理过失问题研究姬馨雅(郑州大学法学院,郑州450001)摘要:研究监督管理过失是为了能够在实践中追究处于上位的监管者的责任。国内与域外各国对监督管理过失的立法以及理论研究都有自己的特点。监督管理过失不同于一般过失,二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前者存在介入因素,这使得监督管理过失在注意义务、义务来源、监督者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存在特殊性。借鉴国外的理论研究,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完善我国的立法,进而使此类行为的规制机制更加成熟。关键词:因果关系;注意义务;过失标准;信赖原则中图分类号:D926.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28(2023)01-0037-071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1.1国内研究现状概述我国刑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只是在一些分则条文中有此类问题的规定,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单位犯罪以及事故类犯罪。从单位犯罪的法条可以看出,我国刑法虽无明确规定监督过失的具体条文,但规定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这一概念。因此,只有处于领导、监管的高层地位的人员由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从而导致普通员工实施不当行为产生危害结果时,才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实际规定了两种类型:由单位集体或者主要负责人决定实施的犯罪,以及普通员工在业务中造成的重大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1]。在发生后种情况时,只有在有证据能够证明这种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结果是由于主要负责人或者领导没有履行监管职责所造成的(监督过失),或者单位自身的管理规章制度存在问题(管理过失)时,才能对单位进行归责。但就目前来看,我国在研究单位犯罪的问题时,主要还是在讨论前一种情况。目前存在较大争议的是交通肇事罪。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第七条对除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人的指使行为有所规定。有人对这两条规定产生了质疑。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有学者认为此项规定实际承认了共同过失犯罪。但也有学者认为第五条规定的四类人员与交通肇事者本人之间由于不存在相同的注意义务从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至于第七条的规定,由于和第五条相比缺少了乘车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