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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调解与社会工作:区分与融合_邬欣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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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 调解 社会工作 区分 融合 邬欣言
2023 年 2 月Feb.2023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ongq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第 40 卷第 1 期Vol.40No.1doi:10.3969/jissn.1672-0598.2023.01.014*收稿日期:2021-12-29基金项目: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18YBA406)“社会转型期家事纠纷与中国人家庭观念研究”;湘潭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项目(2021BSQDF13)“家事调解中性别正义问题的实证研究”作者简介:邬欣言(1981),女,湖南桃江人;哲学博士,湘潭大学碧泉书院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社会学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湘潭大学调解研究团队成员,主要从事社会工作与纠纷解决研究。谷晓晴(1994),女,河南安阳人;湘潭大学社会工作专业硕士。本文引用格式:邬欣言,谷晓晴家事调解与社会工作:区分与融合 J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40(1):161172家事调解与社会工作:区分与融合*邬欣言,谷晓晴(湘潭大学 碧泉书院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湖南 湘潭411105)摘要:家事调解从其产生时起就与社会工作之间有着颇多的关联与渊源。随着家事调解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其与社会工作之间有了一定的专业界限和区分。但是从家事调解主流模式的发展和特点来看,无论是伦理和价值观念,还是干预模式和方法,家事调解都融入了越来越多的社会工作元素;而调解技术的训练和实践也能提升社会工作服务品质。两个专业之间的相互滋养给双方都带来了许多益处,因此家事调解与社会工作的融合既是趋势所向,也是需求所在。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家事调解与社会工作的融合趋势已现,进一步的发展则需要更多的跨界合作和专业之间更深的融合。关键词:家事调解;社会工作;家事纠纷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0598(2023)01-0161-12一、现代家事调解及其与社会工作的渊源(一)现代家事调解的产生与发展家事调解是指由中立第三方辅助家事纠纷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程序或方式。一般而言,家事纠纷是指婚姻家庭纠纷,通常包括婚姻、亲子、收养、抚养、子女监视与探望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1。西方家事调解最早于 20 世纪 60、70 年代在美国和加拿大兴起,最开始发展起来的是针对需要离婚或者分居夫妇的离婚调解服务,即由调解员作为中立第三方帮助双方当事人减少冲突,促进双方的沟通161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40 卷与离婚(或者分居)后的亲职合作3。当时的西方社会,随着社会变迁、观念和制度的变革,离婚率不断上升,家事纠纷不断增多。一方面,大量案件堆积致使法庭亟需将案件分流以缓解压力;另一方面,诉讼程序不仅经济和时间成本较高,而且是一种对抗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处理离婚问题所涉及的情感、抚养等方面的问题也显得越来越无力4,无法处理好双方当事人的怨恨和愤怒,无法促进离婚后父母双方的亲职合作,反而容易强化已有的冲突,容易伤害到孩子。相比之下,调解作为一种灵活、高效、低廉和合作性更强的纠纷解决方式,其诸多优点被强调和重视,包括对当事人自决权力的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的促进,对子女监护、探视等问题的重视等等,家事调解逐渐成为家事纠纷最主要的解决方式。迄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形成了专门的家事调解制度,家事调解的立法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法院(附设)调解,将家事调解看作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调解是在法院管辖之下的,由法官、调解官主持调解;二是社会调解,由公益组织、社区人员、商业性调解机构等进行调解。家事调解员通常由法律人士、心理健康专家、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士担任。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家事调解员的资质要求、认可制度等一般设有相应具体、细致的要求,基本实现了调解的专门化、职业化5。根据调解在启动程序上的差异,家事调解一般有 3 种类型:强制性调解、自愿调解和转介调解。不少国家和地区规定了诉前强制调解(诉前社会调解或法院附设调解),比如美国的某些州便将调解规定为子女监护、探望纠纷的诉前必经程序;澳大利亚的家庭法令则规定,除去存在虐待、家庭暴力的情形之外,申请养育令之前必须先进行调解1。需要注意的是,“强制调解”中的“强制”是指诉前必经阶段,而“调解”则是指调解尝试,而非必须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并且也存在例外情形(比如,涉及家庭暴力或虐待)。自愿调解则是由当事人自愿决定采取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转介调解是指,在诉讼中,如有必要,法院可将案件转介给专门的调解组织与个人予以调解。比如在澳大利亚,调解是可以贯穿诉讼的始末的,只要当事人有调解的意愿,经双方同意,法官即中止审理程序,将案件转介调解5。在调解的流程上,各地可能存在着一些细节上的差异,但是基本上包括了“接案(当事人申请调解员收集信息评估案件是否适合调解)进行调解 签订协议(针对未达成协议的案件,给出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建议或转介方案)回访”的 4 个基础环节。与此同时,随着调解在家事实务中的兴起,家事调解也逐渐朝向职业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至 19世纪 80 年代,美国成立家庭调解志愿者协会后,家庭调解协会、家庭与法院调解协会等陆续在美国和加拿大被建立起来,并发展起了调解员的认证标准、伦理规范等实践指南2,极大地促进了调解专业化的发展。可以说,到目前为止,家事调解作为一种主要的家事纠纷解决方式,其影响已经扩散到全球大部分的国家和地区。(二)家事调解与社会工作的渊源早期家事调解员的专业背景一般是法律和心理健康专业的,主要是法院顾问和社会工作者。从 20世纪 70 年代末开始,逐渐有大量私人从业的律师和心理专家加入调解服务中6。根据美国 1981 年 AF-CC(Association of Family and Conciliation Courts 家庭与法院调解协会)的调查数据,在当时的私人调解机构中,社会工作者、婚姻家庭治疗师、临床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医生等精神卫生、心理健康、行为科学方面的专业人士占到了家事调解员的 78%;而在公立的调解机构中,这一类的专业人士占到了家事调解员的90%;法律背景的家事调解员无论在公立还是私立的调解机构中都属于少数7。社会工作者和心理专家作为家事调解员时,会更关注孩子的监护、抚养和探视方面的问题;律师和财务方面的专家则更关注与财产有关的问题,包括财产分割,婚后房产的归属,配偶赡养费和孩子抚养费的问题8。来自不同背景的调261第 1 期邬欣言,谷晓晴:家事调解与社会工作:区分与融合解员也会展现出不同的风格:社会工作者和心理专家做调解时,往往是过程导向(process-oriented)的,更关注调解的过程及在这个过程中情绪问题的处理、关系的修复或重建和认知的转变;而律师们则更倾向于任务导向(task-oriented),更关注调解的结果,即调解协议的达成8。有时,不同专业背景的专家们也可能组成一个联合调解的团队,各自专注于他们擅长的领域。从 20 世纪 80 年代末开始,一些家事调解的课程成为大学学位课程的一部分,特别是在法律、社会工作和冲突解决的专业中。调解在当时作为一种具体的实践方法在社会工作的课程中被大家所认识810。对于社会工作专业而言,家事调解被看作是一种助人的方法,用来帮助弱势群体和那些面临重大的社会关系危机(比如离婚、家庭解体)的人们11。另外,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们也都普遍认为调解和社会工作有着许多价值观、方法和技巧上的共享2。社会工作和调解有一些相似的价值观念和伦理原则,比如案主/当事人自决、保密原则和赋能等。社会工作者如果进入到家事调解领域,会发现社会工作的许多促进技能(facilitation skills)是很容易被迁移到调解当中的,比如,积极倾听、提问、概括和重述的技术等等。二、家事调解实务模式的发展脉络调解是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随着其专业化的发展,调解实务工作者和学者们将不同的理论融入了各种模式和取向的家事调解中,包括家庭系统理论、认知理论、发展理论和谈判的理论等等。不同的家事调解模式有其不同的理论基础和实务方法,包括关于冲突的观点、对调解的界定、调解目标的设定、调解员角色的定位及常用的调解技术等,都会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因此,讨论家事调解与社会工作的关系需要建立在对不同的家事调解模式进行区分的基础上。为了方便之后的讨论,接下来先对家事调解实务模式的发展进行梳理。(一)结构型调解(Structured Mediation)结构型调解是调解实务发展过程中的第一个家事调解模式,由美国的“家事调解之父”Coogler 在1978 年出版的 离婚协议中的结构化调解(Structured Mediation in Divorce Settlement)一书中提出。结构型调解的理念是:如果想要达成有效且能执行的协议,则必须遵循公平原则,并在严格的程序保障下,依据规则妥善处理纠纷;只要调解员和当事人均严格遵循所有的程序,其结果必然是公正的。结构型调解一般将调解流程分为 3 个阶段:调解前规则的制定,调解中的协商和谈判,调解后的法律建议。该模式更多地以规则和程序为中心,具有“准司法”的属性1 82。(二)促成型调解(Facilitative Mediation)促成型调解产生于 20 世纪 70 年代并兴盛于 80、90 年代,是最早、最为普遍的一种调解模式。促成型调解假设当事人双方能够自己做出决定并有效解决意见分歧,当事人双方被看作是解决问题的共同体。调解员为双方提供一个公开讨论的机会和实现他们目标的过程,他们相信双方的需要更多是程序上的,而不是实质上的。Mayer 总结促成型调解的 4 个关键特征:过程导向,不关注结果(在当事人自己考虑和协商的过程中引导和帮助他们);以当事人为中心(帮助当事人沟通和有效地解决问题,并在沟通的过程中赋予当事人自我决定的权利);将沟通作为焦点(调解员促进双方沟通,或在某种特定情况下限制双方沟通);基于利益诉求调解(调解员帮助双方认识到双方利益并帮助双方寻找共赢的方法)12。促成型调解强调了当事人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独特的沟通机会,使其为自己的冲突和生361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 40 卷活承担责任。(三)评估型调解(Evaluative Mediation)随着家事调解的发展,律师等法律背景的专业人士逐渐进入调解领域,这类专业人士认为“当事人在多数情况下希望听到某些权威人物的建议,对该案件如果在法院将会如何处理作出提示”13 100。于是,评估型调解逐渐发展起来,该模式在家事调解中主要适用于家事纠纷中的财产问题,很少处理涉及子女监护、亲职合作等相关事宜。该模式认为调解员为冲突双方提供实质性的知识和经验,更关心问题解决的结果而非过程。在服务过程中的干预程度高,对法定裁判结果做预测,这种高度的干预使之更类似于“仲裁”。在评估型调解中,调解员角色是积极的、参与性的和决断性的,较深地影响着谈判结果。(四)转化型调解(Transformative Mediation)转化型调解最早由 Bush 和 Folger 于 1994 年在调解的承诺(The Promise of Mediation)一书中提出。转化型调解对人类的冲突持有一种社会性的、互动性的观点14,认为冲突的发生会破坏双方当事人对自己和他人的认知和感受,容易产生脆弱感和无力感,双方在交往中都会表现得比平常更自私。这种负面的关系动力机制会导致双方的互动陷入一种恶性循环。转化型调解认为可以通过两方面的工作使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得以改善,一是“赋权”,改变当事人对冲突、对自己的看法,重新获得掌控自己生活和解决问题的自信;二是重构当事人的认知,使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需求、利益、价值和观点加以承认。转化型调解将调解视为一个建设性的过程,认为这个过程比调解的结果更重要。(五)治疗型调解(Therapeutic Mediation)随着家事调解越来越重视当事人的情感问题,越来越关注对离婚家庭子女利益的保护,特别是在冲突程度强烈的家庭中,更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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