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期基于主客观诉讼划分的行政公益诉讼类型化○冉崇潇摘要:行政公益诉讼常态化开展以来,司法实践中一直对行政公益诉讼构造定位认识不清,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在维护公共利益与权利救济间摇摆,这与学界普遍认知的行政公益诉讼属于客观诉讼范畴的认知存在内在张力。在司法资源有限的现实环境下,若不能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与构造,则势必对行政公益诉讼核心功能的实现造成排挤,无法形成均衡的诉讼整体。为确保行政公益诉讼核心功能的纯化,应加强行政公益诉讼类型化研究。行政公益诉讼依照救济利益的不同,可以分为主观行政公益诉讼与客观行政公益诉讼。前者以修复受损国家利益为价值导向,后者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诉讼目标。不同类型的行政公益诉讼,需在提起主体、第三人参与诉讼、受案范围、起诉期限等具体制度上匹配与之适应的各项具体诉讼要件。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主观诉讼;客观诉讼;类型化构建作者简介:冉崇潇,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学(E-mail:2102010038@cupl.edu.cn;北京100088)。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成文法体制下判例运用的理论与实践比较研究”(19ZDA02)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398(2023)01-0122-14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学术界围绕行政公益诉讼的开展与完善,展开了诸多讨论,取得了一系列重要学术成果。但大多研究成果都未突破传统学术认知的藩篱,囿于行政公益诉讼属于客观诉讼范畴的定性逻辑。在此认知基础上,学者们也从客观诉讼的角度研究行政公益诉讼相关规则的优化问题,①如同刘艺所指出“行政公益诉讼只有基于客观诉讼逻辑,才能得到清晰阐述和良性发展”②。鲜有学者从行政诉讼类型化的视角,对行政公益诉讼进行全局检视。因而无法解释为何司法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的开展呈现主观诉讼的倾向,③难以厘清行政公益诉讼诉讼目的与诉讼构造间的关系,亦无法准确匹配受案范围、起诉期限等起诉要件,切实规范法院的审判活动。事实上,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与构造,阐明收稿日期:2022-04-12①②③汪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客观化构建———基于司法审查法治秩序形塑功能的分析》,《理论月刊》2022年第1期,第106—118页;李燕林:《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检视与完善———以检察机关干预行政事务为视角》,《求索》2021年第1期,第171—179页;刘艺:《构建行政公益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