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卷第2期2023年3月政法论坛TribuneofPoliticalScienceandLawVol.41,No.2Mar.2023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高校学术惩戒制度研究石泽华摘要:我国传统上对高校公职人员采取单轨惩戒制。学术委员会独占性行使学术不端审议认定权,相关政纪处分需遵循“审议前置、依据必要、程度均衡”原则。当前,部分学术科研人员被纳入“政务处分—处分”双轨惩戒体制,这在监督主体、追责机制和处分规则等方面整合了高校多元监督格局,也使其内生出学术自由与监察效能和行政主管与统一监察等之间的张力。在该体制下,高校学术惩戒制度定位于高校学术自律,能够相当程度发挥践行学术遵从和专业责任追究等制度功能,由此尊重高校学术传统和科研规律、弥补一般公职责任追究机制相对缺陷。未来应促进其功能实现并对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制度维系上,尊重高校对学术科研人员的惩戒权,明确监察机关无权作出学术处分、维持学术委员会的学术不端审议认定独占权、厘清政务处分之审议前置的前提和范围;在制度调适上,明确学术惩戒工作中监察机关的应然角色,如调查取证中高校监察派驻机构的适度参与、双轨惩戒中监察建议的衔接功能;在制度贯通上,促进行政监管与监察监督的联动协作,明确双方职能界限,加强对行业性问题的监察并推进专项治理。关键词:高校学术惩戒制度;监察体制改革;双轨惩戒体制;学术委员会;学术不端一、问题的提出加强高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惩治学术不端等行为,既要靠教育和激励机制,也离不开监督和惩戒机制。在我国,高等学校①及其政府主管部门、专业性学术团体、媒体等都有可能构成高校学术科研工作的监督主体,其中不少机构有权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施行惩戒,但只有特定机构具有学术惩戒职能。高校学术惩戒制度,即在高等学校内部建立的,由高校及其内部特定机构针对本校学术科研人员②的学术不端等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审议认定和惩治处理的一系列制度机制。在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高校中部分学术科研人员被纳入国家监察对象。③根据科技部等22个部门于2022年8月印发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第29条第2款,科研失信行为④责任人若是公职人员,除前一款规定的专业性质处理措施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作者简介:石泽华,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基金项目:本文系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完善研究”(22ZDA040)的阶段性成果。①根据《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