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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梅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2022年第5期第21卷(总第122期)No.5,2022General No.122,Vol.21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Journal 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简析数字经济平台垄断问题及反垄断规制冯梅(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西安710021)【摘要】近年来,数字经济平台不断发展,已经成为数字经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此同时,一些平台企业垄断问题日益凸显,也成为国内外反垄断学者关注的焦点。与传统经济组织相比,数字经济平台竞争激烈,呈现新市场化格局,市场集中度明显提升,垄断现象和一系列问题因此产生。如何调整反垄断治理策略和规制方法,对于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未来针对数字经济平台垄断问题,应是加强反垄断监管、完善反垄断体制机制、维护市场秩序等,推动我国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关键词】数字经济;平台反垄断;反垄断规制【中图分类号】D922.2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01(2022)05-0044-06一、引言数字经济,又称为互联网经济、平台经济。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技和经济实力大幅增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不断完善,数字经济得以快速发展。目前,数字经济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诸多问题,如“大数据杀熟”、强制搭售、电商平台“二选一”、互联网屏蔽、滥用算法和技术等等,严重损害社会公平,危害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实际上,数字平台垄断现象是一个全球性问题,世界各地都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2019 年美国掀起了一场互联网平台反垄断诉讼热潮,起因是美国宣布对互联网平台进行反垄断调查。2019年 7 月,Facebook 被美国执法机构起诉,它因未能披露滥用用户数据风险等指控,与联邦贸易委员会达成 50 亿元和解。2020 年 10 月,美国司法部和 11 个州对谷歌公司提起诉讼,控告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020 年 12 月,联邦贸易委员会对Facebook 提起反垄断诉讼,Facebook 遭遇了自1998 年微软公司反垄断诉讼案之后最大规模的反垄断诉讼、并面临被拆分的风险。此外,欧盟与美国在数字平台反垄断规制上存有较大差异,二者在监管过程中政府扮演角色不同。欧盟各方在保留内部差异的同时,也在监管数字平台问题上达成共识。欧盟通常保护私人权利免受过度侵害,被看作是公共利益捍卫者。欧盟在欧洲人权公约中就已涉及互联网平台规制问题,可以看出,欧盟在美国之前就已经对大型互联网平台发起反垄断调查。我国数字平台反垄断序幕在 2020 年 11 月拉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12 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次提出要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某平台涉嫌垄断“二选一”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等等。在此背景下,本文对数字平台垄断现象进行简单分析并提出相应反垄断规制建议。二、数字经济平台新型垄断行为及形成原因数字经济平台是指为数字化人类生产和再生产活动提供算法、数据存储、工具和规则的基础设施1。数字经济平台以算法为主要经营工具,一般用来传输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经济活动信息。随着科技发展,数字经济平台发展日益成熟,继而呈现垄断态势。(一)数字经济平台垄断行为面面观1.多样化兼并形式传统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横向兼并和纵向兼并。横向兼并指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由于自身势力增加与市场集中度提高之间的正向关系而达【收稿日期】2022-05-26【作者简介】冯梅(1970-),女,安徽合肥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诉讼法学、证据法学。44经 济 法 学冯梅:简析数字经济平台垄断问题及反垄断规制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成垄断协议,提高垄断价格并获取企业利润。纵向兼并指处于价值链不同阶段的、不具有竞争关系经营者针对产品上下游兼并,通过纵向兼并来限制竞争、增加垄断利润。数字经济时代下的企业,为获取超额利润或扩大经营规模,通过扩张兼并形成跨行业、跨领域、有广泛应用力的商业生态,其结果便衍生出多样化兼并形式即横向兼并、纵向兼并、对角兼并。对角兼并指数字经济垄断平台在实施兼并前,没有入驻被兼并企业所属行业,而兼并和被兼并企业的上游供应商或下游采购商之间存在了竞争关系。对角兼并一方面使垄断平台顺利进入到新行业,拓宽了经营范围,另一方面也牵制核心生产材料供应商和关键产品销售商,使得竞争对手成本提高,同时限制其市场扩张目的,从而产生“市场圈定”效应2。与传统垄断形式相比,此种兼并形式垄断倾向性更强。2.一级价格歧视百度百科对“一级价格歧视”定义为“完全价格歧视”,即每一单位产品有不同价格,如果垄断者知晓每个消费者对任何产品所要支付的最大货币量,并以此制定其价格,其确定价正好等于产品需求价格,那么就可获得每个消费者全部消费剩余。而在传统经济活动中,单个消费者消费信息隐蔽性强、保留价格测量成本高、企业针对消费者实施个性化定价困难,企业通常不可能知道每一个顾客的保留价格,因而不可能实行完全的“一级价格歧视”,而是仅根据产品销售量的差异化进行差别定价,形成了“二级价格歧视”;或是根据不同群体、不同分类标准进行差异化定价即“三级价格歧视”。但是,如今数字经济平台的能力,是利用个性化价格算法捕捉用户每一次鼠标点击、网页浏览和消费记录,运用成熟价格算法技术,精准“临摹”、分析检测出消费者个人喜好、消费能力及潜在需求等,从而完成个性化推荐、挤占搜索排名、价格筛选等优化系统。如此精准预测可实现一人一价,极易达成近乎完美的“一级价格歧视”。此外,数字经济平台在获取消费者对某一商品重复购买次数等隐秘行为时,可能对其实施垄断高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3.隐秘价格算法合谋传统的垄断合谋指经营者各方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而选取集体合谋策略,需要经营者人为预测竞争对手的各项经营行为,从而形成某种协议并实施默契行动。维持传统的垄断协议,需要经营者适时根据市场变化反复磋商,磋商过程会加大被反垄断执法机构发现的风险。而在数字经济时代,人工智能和算法技术高速发展,极大增强合谋的隐蔽性和稳定性。它一方面借助算法在繁杂多变市场动态中,实时抓取经营者经营行为并调整经营策略;另一方面,算法使得信息传送十分快捷,数据信息沟通交流实时进行,经过算法的严密计算得到立即执行。算法的便捷高效,使得算法合谋存在于各个数字经济平台涉足的各行各业,而这种无需订立具体协议就通过算法驱动的合意行为即是算法合谋。此外,算法技术极大增强了合谋协议的稳定性,在维持合谋协议过程中,算法能及时准确识别合谋方的背叛行为,并立即实施相应的惩罚措施,促使合谋方遵守合谋协议,否则将遭受重大损失。4.掠夺性定价数字经济平台在初期阶段,为了积攒用户通常采取价格补贴策略,有时免费有时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在扩大市场规模后,数字经济平台会凭借交叉网络外部性特点累积新用户,通过低价或免费等策略挤占市场份额,巩固垄断地位。未来一段时期,该平台企业会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取消低价补贴或免费策略,用户只能被迫接受和完成交易,形成掠夺性定价3。由此可见,平台前期的低价补贴或免费策略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福利,而是数字经济平台为获得市场生存,吸引新用户扩大规模,以此筑起一道防止潜在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壁垒。不仅如此,掠夺性定价还被用于竞争对手的核心材料或技术领域,通过低价销售竞争对手所需原材料或高技术含量零部件,诱使竞争对手主动放弃相关零部件的自主研发,后期又采取掠夺性定价方式阻碍竞争对手发展。5.用户隐私泄露如今数字办公、数字消费、数字医疗、数字娱乐等屡见不鲜,伴随着移动互联网和 5G 普及,数字出行已与大众生活密不可分。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用户使用痕迹、消费记录乃至个人信息,都被数字平台企业非法获取4。数字经济平台通过多种渠道采集用户隐私,如限制未同意签署隐私协议的用户进入平台,迫使用户不得不签署协议;以及利用视觉效果等技巧隐藏不平等隐私协议;45经 济 法 学冯梅:简析数字经济平台垄断问题及反垄断规制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25更有甚者平台利用高新互联网技术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窃取其隐私,通过售卖或其他非法渠道侵害用户隐私获取超额利润。尽管大众已认识到数字经济平台可能通过隐私协议采集远超过正常经营活动所需信息,但单个用户比较分散且处于弱势地位,而平台企业具有较强专业性和聚合性,因此用户的维权之路困难重重。因此,面对复杂多样化数字平台垄断行为,充分认识其表现形式就有助于遏制垄断、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激发创新活力、保护消费者权益。(二)数字经济平台垄断形成原因伴随数字经济平台的强势崛起,互联网平台市场竞争不再以技术为主导,资本无序扩张和逐利本性显露无遗,出现了大量限制竞争和阻碍创新的垄断平台,这也是世界各国加强对数字经济平台监管的主要原因。平台拥有技术和数据优势处于有利地位,而用户和商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交叉网络外部性和梅特卡夫效应等,加强了数字平台实施垄断行为的动机。1.交叉网络效应交叉网络外部性是指与传统平台相比,数字经济平台具有双边网络市场特征,5交叉网络外部性在扩大企业规模的同时,容易使市场扭曲,造成寡头垄断或完全垄断的市场。平台在双边市场中连接着两端用户,交叉网络效应的存在,使得一端接入的用户数量越多,其对另一端用户的吸引力就越强。两端用户量不断提升,平台对用户的粘性就越大,进而达到锁定用户的效果。用户锁定对于平台形成垄断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6。交叉网络外部性是数字经济平台的典型特征,它拓宽了平台企业获取数据的路径,使企业利用数据和流量优势达到利益最大化,为形成平台垄断提供可能。2.平台对数据的掌控力数字经济平台规模形成后,用户在此活动将产生大量数据,平台获取海量数据后,对关键信息做处理,便可优化商品和服务,精准定位目标人群,对目标客户进行分类,提升服务质量。而精准优质服务的结果,又吸引一大批用户进入平台,周而往复建立起庞大的数据供给库,为市场需求、行业动向提供研判的资料,形成数据掌控力;其掌控属性越强,平台竞争优势和市场主动权就越强,累积一定数据成为壁垒,阻止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加速形成其垄断地位。3.算法合谋加剧平台的垄断算法合谋是一种新型合谋行为,是数字经济平台利用算法数据在没有任何合意行为和具体协议前提下达成的合谋行为。这种基于人工智能的合谋行为,不需要经营者磋商一致签署合谋协议,仅依赖算法去维护和实施,具有较强默示性和隐秘性,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程度和危害消费者利益。由于算法技术和数据归属具有排他性,因而数字经济具有天然垄断性。在实践中,各类数字经济平台借助算法公式名义上在维护竞争优势,实则暗自实施算法合谋,它们不仅利用诱导性信息和隐藏风险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过度消费,而且通过掌控数据左右搜索排名、个性化推荐等手段偏向自家产品或服务。这种隐藏规则、操控消费者、制造歧视行为,加剧了数字经济平台的垄断。三、数字经济平台反垄断治理面临的问题数字经济平台反垄断面临的普遍问题是:尽快确立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法。近年来,世界各国加强了互联网经济平台的监管力度,我国也出台一系列监管法规,但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数字经济平台反垄断法律法规,尚缺乏充足实践案例和法学理论指导。传统的反垄断法规,在实际监管处置中略显无力。(一)传统反垄断标准的局限1.市场界定不全面传统反垄断法界定相关产品市场,是以需求者的视角出发,通过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发生变化、购买渠道的不同和其他重要因素的改变等,转向或考虑转向购买其他商品的行为来界定相关产品市场7。而数字经济平台通过算法刺激消费者的需求,如通过展示新产品、新服务吸引消费;通过操控搜索排名、重复推荐、潜移默化加深消费者购买意愿等等,因此,传统反垄断法单从需求角度界定垄断行为,存在诸如界定不全面、监管不足等弊端。2.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有局限市场支配地位不仅仅通过传统经济中的市场份额来界定。一方面数字经济平台之间的竞争实时变化,是动态竞争,随之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