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生产与研发越来越依赖于数据的采集与挖掘,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成为信息时代的重要资源。然而数据产权归属的争议阻碍了数据要素市场化的进程,数据难以得到充分的流通与使用。基于数据要素的经济特性,从数据生成的具体场景出发,研究认为数据作为生成品其初始产权应当归参与生成过程的主体所有,初始产权的确立可以通过参与主体之间分散的市场化契约完成。数据要素分级授权作为一种协商机制能够以较低的协商成本与监管成本实现数据确权,具有高效性与可行性。政府需要保障数据确权过程的公平性并对数据流通与使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推动数据要素分类分级治理体系的建立。关键词:数据要素数据确权分级授权产权理论数字经济一、引言随着我国迈入数字经济时代,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在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提供的数据,2020年我国大数据产业规模已经达到了718.7亿元,同比增长16%,增幅全球领先①。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数据应当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要建立、健全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②。2020年中央进一步将数据要素列为五大生产要素之一,指出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③。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化、加快并规范数据的流通、充分发挥数据资源价值对于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然而由于数据产权界定尚未明确,当前数据交易开展的范围和交易量是有限的(邢会强,2019)。数据产权模糊也使得监管措施难以施行,非法采集、买卖个人信息的市场乱象屡见不鲜。数据产权确立是数据交易的前提,只有通过清晰的产权界定才能保障数据要素持有者通过数据获得合法的收益。因此,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首先需要对数据复杂的经济和法律属性进行明确,探索出公平、高效、可行的产权确立方案。数据要素具有虚拟性、规模报酬递增、外部性、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目前已有一些文献对数据要素的经济特性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格特纳等,2000;阿奎斯蒂等,2016;伯格曼等,2018;琼斯、托内蒂,2020;徐翔等,2021;熊巧琴、汤珂,2021)。数据要素独特的性质使得数据确权无法直接沿用其他要素的确权方法,一些学者相继提出了不同的数据确权观点与方案。数据要素能够创造经济利益,因此当前很多研究都主张数据权利是一种财产权,或者至少承认数据具有财产权属性(龙卫球,2017;程啸,2018;申卫星,2020b),但在数据产权归属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