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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大简《葛覃》“是刈是■”...释——兼说包山简的“■鱼”_唐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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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覃 安大简 是刈是 兼说包山简 唐佳
作者:唐佳、肖毅,武汉大学文学院。安大简 葛覃“是刈是”新释兼说包山简的“鱼”摘要:结合安大简 葛覃“薄我私”中“”字的释读,并参考中国古代纺织技术的历史沿革,简本“是刈是”的“”字应读为“濩”,从 韩诗 训“瀹”,取“沤渍”义。受此启发,包山遣策简 256“”字亦读为“濩”,训“腌渍”义。“鱼”即腌鱼,系马王堆一号墓遣策简 50 的“索鱼”。关键词:楚简;是刈是;鱼唐佳肖毅(湖北 武汉430072)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刊布 诗经“国风”部分,系“战国时期 诗经 面貌的真实记录”1,“对 诗经 学和整个中国古代学术史研究具有多方面的重要学术价值”2。我们在研读过程中,发现简本 周南 葛覃 篇“是刈是”的释读仍可商,故草撰此文,以祈方家指正。一安大简 葛覃 简45:是刈是,为()为(绤),備(服)之无睪(斁)3。简本“是刈是”,毛诗 作“是刈是濩”。徐在国先生据简本认为:“穫”(引者按:即字)“濩”为异文,可以证明毛诗“濩”当读为“穫”,训为刈。“濩”字传统的训释为“煮”是有问题的4。徐文立论的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古书中常见“刈”“穫”互训之例,读“濩”为“穫”,与“刈”构成“同义关系”,并引 诗经“是A是B”句式加以印证。第二,清华简 金縢有“刈”字繁体,今本作“穫”,“是因为 刈和 穫 的意思均为收割、收获,属于同义互换”5。但是,姚小鸥先生不同意徐文的观点:按“是刈是濩”这类句式,可以概括为“是A是B”这一句法模式,该句式中前后A及B两字意义相类,但并非同意反复,而是表达意义方面的递进关系。有关 葛覃 篇“是刈是濩”句中“濩”字,毛诗 训“煮”,韩诗训“瀹”即“渍”。一为煮练法,一为沤渍法,虽有小异,并无实质不同6。上引姚文主要从 诗经 文法与古代纺织工艺两个角度展开论述,认为“”字或从 毛传 训为煮,或从 韩诗 训为瀹。其后,相宇剑7、黄德宽、徐在国8、张文成9等均从徐说,可见徐说为较多学者采信,姚文似未引人注意。其实,徐先生读“濩”为“穫”,似可商;姚先生所论,言之有据,但亦未周。第一,关于 诗经“是A是B”句式,姚文已经指出“前后A及B两字意义相类,但并非同意中图分类号:K877.5文献识别号:A文章编号:1001-0327(2023)01-0135-04江汉考古2023.1/总第184期古文字研究135反复,而是表达意义方面的递进关系”。相宇剑认为:“A和B意义相近,应该不是所谓的 递进 关系。”10仔细推绎姚文的观点,可知姚说包含两个层次。首先,A、B不是同意反复,也就不是徐文所说的“同义关系”。关于这一点,诗经学史上早有评议。唐石经尔雅 引诗 作“是刈是穫”11,宋刻 白孔六帖 引诗 同12,阮元 校勘记:“唐石经上从禾旁,盖非。穫 为收穫,与 刈 复也。”13所谓“与刈 复也”,即是读“濩”为“穫”的“同义关系”不能成立。其次,A、B意义相类,有递进关系。如果将这种递进关系作广义的理解,其实也就是相关、相近的意思。因此,相文以“A和B意义相近”为由,反驳姚说的“递进关系”,不仅不能成立,反而为姚说提供了佐证。具体到“是刈是濩”,“刈”“濩”作为治葛工艺流程的层层推进,与 葛覃 全篇叙事逻辑相合,并无不妥。第二,关于“刈”“穫”的关系,徐文认为,不仅古书中常见“刈”“穫”互训之例,出土文献中也有例可循。清华简 金縢“未刈”,今本作“未穫”,是其证。但是,“同义互换”作为古书异文一大类别,“刈”“穫”异文,仅能说明“刈”“穫”在表“收割”时同义,与古书“刈”“穫”互训性质相同。至于安大简“是刈是穫”中“穫”字读法问题,似乎与此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徐先生读“濩”为“穫”,证据不足。但是,姚先生兼采 毛诗 与 韩诗 之说,我们也并不赞同。二我们认为,安大简“是刈是”,“”当读为“濩”,应从 韩诗 训为“瀹”,取沤渍义14。安大简 葛覃 简5另有“”字:尃(薄)我厶(私),尃(薄)灌(浣)我衣15。其中,“薄我私”句,整理者指出:毛诗 作“薄汙我私”。“”“汙”二字声纽均属喉音,韵部鱼铎对转。高亨 诗经今注:“汙,当是浸在水里,与沤字同意。说文:沤,久渍也。”据高注,颇疑简本此处“”应该读为“濩”。毛诗 葛覃“是刈是濩”。释文 引 韩诗:“濩,瀹也。”说文 水部:“瀹,渍也。”段注:“此盖谓纳于污浊也。”16由此可见,整理者一说读“”为“汙”,一说读“”为“濩”,但“汙”“濩”皆表沤渍义。“”应读为“濩”,整理者后说为优。“”“濩”同谐声,前引传本 诗经“是刈是濩”中“濩”字异文,已经证明“穫”“濩”相通可行。毛诗 作“汙”,可能属于“同义互换”的异文现象。现在回过头来,再思考“是刈是”的训释问题。第一,“是刈是”“薄我私”,简本皆用“”字。从简帛用字习惯的角度考虑,文本字词关系在共时层面具有相对稳定性。这就是说,在同一时代同一文本中,相较于使用同一个字表示语言中不同的词,使用同一个字表示同一个词的可能性更大。因此,“薄我私”中“”读为“濩”,类推之,“是刈是”中“”字也应读为“濩”。今本 毛诗 分别作“汙”“濩”,皆是以其本字代其借字,可能不是偶然的。第二,前文说到,“是刈是濩”,毛传 读为“镬”,韩诗 读如本字,姚先生认为都是“葛藤纤维加工之工艺流程”,故两从之。这一说法,不甚准确。张文成通过考察先秦“镬”的用途,认为:纵观先秦古籍,用“镬”煮葛的记载几乎没有出现,退一步说,几乎没有用“镬”煮植物的记载。仅仅依靠 鲁诗(引者按:鲁诗 葛覃 作“镬”),便释字为“煮”,解释该句为“煮葛”,放在先秦汉语的语境下是略显突兀的17。尽管我们不同意张文读“濩”为“穫”的观点,但其对先秦“镬”使用场合的考察,是可取的。曾侯乙墓出土两件大鼎,“鼎内遗存动物骨骼,腹部底面有烟炱痕迹,应是文献记载中的 镬。”18可见“鑊”专以煮肉,而非煮葛,这符合先秦时代“官有所守,器为专用”的礼学传统。这里有必要回顾一下中国古代纺织工艺的发展历程。一般而言,古书中动词与名词、136形容词与名词,都有相对固定的搭配关系。通过梳理先秦典籍发现,“镬”“葛”未见搭配之例,而“沤”“澡”“治”等表示瀹渍义的动词19,经常与“麻”“葛”“丝”一类名词搭配使用。例如,诗经 陈风 东门之池:“东门之池,可以沤麻。东门之池,可以沤纻。东门之池,可以沤菅。”孔疏:“沤是渐渍之名。”20左传哀公八年:“初,武城人或有因于吴境田焉,拘鄫人之沤菅者。”21仪礼 丧服:“小功布衰裳,澡麻带绖,五月者。”郑注:“澡者,治去莩垢,不绝其本也。”22周礼 冬官 氏:“氏湅丝,以涚水沤其丝七日。湅帛,以栏为灰,渥淳其帛。”孙诒让正义:“渥,厚渍也。”23越绝书 越绝外传记地传第十:“葛山者,勾践罢吴,种葛,使越女治葛布,献于吴王夫差。”24上引“纻”“菅”“麻”同属麻类植物,它们和“葛”一样,皆系我国古代用于纺织的大宗植物茎皮纤维品类。所谓“沤”“澡”“治”,是指葛、麻茎皮的脱胶工艺,故名“沤渍法”。现代考古发现证明,“沤渍法出现时间很早,可追溯到新石器时代。商周时期,人工沤渍制取植物纤维已是最普遍的手段”25。由此可见,沤渍法实为先秦葛、麻脱胶工艺的重要手段。先秦确有沤渍法,那么煮练法又是何时出现的?可能在秦汉以后。首先,上述对葛、麻沤渍法的史实考察,已从反面说明先秦未见煮练法。其次,学界对纺织科技史的研究,判定先秦出现煮练法,仅仅依据 葛覃“是刈是濩”,读“濩”为“镬”一条史料。除此之外,“现在尚未发现 诗经 时代其他纤维的制取亦用煮练法的资料”26。既然“濩”如字读,则煮练法的史料凭据就有问题。第三,煮练法脱胎于沤渍法,脱胶效率大大提高,“秦汉以后,煮练法被广泛用在苎麻的脱胶上”27。因此,毛诗 读“濩”为“镬”,鲁诗 作“镬”,很可能是汉代治葛工艺的写照,有“以今律古”之嫌。而韩诗 训“濩”为“瀹”,才是 诗经 时代治葛工艺的真实反映,为相沿已久的故训。综合考察简帛用字习惯与古代治葛工艺的沿革,简本“是刈是”中“”应读为“濩”,从 韩诗 训为瀹。三包山遣策简256:鱼一28。简文首字,从竹从禾从戈,当从董珊、陈剑先生释“”29。包山楚简整理小组读如“酨”,注云“酨鱼即用浆腌过的鱼”30,刘信芳先生从之31。何琳仪先生读为“鳠”,认为即 说文“鳠鱼”32。董珊、陈剑先生读为“濩”,从毛传 训煮,即“煮鱼”33。前文已经指出,毛传 训“煮”不可信。且“煮鱼”当实于“镬”中,与简文“一”相矛盾。此处“鱼”似可读为“濩鱼”,或即马王堆一号墓遣策简50的“索鱼”,与凤凰山167号墓遣策简66的“固鱼”,庄子 外物 韩诗外传 所载“枯鱼”等异名同实,都是干鱼的意思34。第一,根据简帛用字习惯,“”从“”声,“”字“就是 刈穫 之 穫 的表意字”35。安大简两“”字皆读为“濩”,包山简“”字亦可读为“濩”,训渍,与腌渍义近,“濩鱼”亦即“腌鱼”。上引包山简整理小组、刘信芳、董珊、陈剑等都注意到,简文应该表示“某种烹调或炮制方法”,读“”为“濩”,训腌渍义,与此相符。鲜鱼腌渍之后,需要晾干,便成“索鱼”“枯鱼”。第二,包山遣策简255“脩一,(脯)一”36,与“鱼”同盛于“”,这一线索十分重要。胡雅丽先生通过分析包山二号墓出土竹编容器,辨析遣策所记“”“笲”“”三器之区别时指出:东室遣策将食品按“食室之食”、“食室所以”归类记录,前者意为“东室里储备的食品”,后者意为“东室里用器盛装的烹制食品”。“”辖于“食室之食”条下,自当为储盛器,“脩”、“脯”、“鱼”作为肉食干制品实于其中,当以内空稍大为宜,大长方形竹编容137器正是出土竹编容器中形体最大者,完全符合遣策记录赋予“”器的功能要求37。虽然胡文未对“鱼”加以分析,但胡文将“脩”“脯”“鱼”同归为“肉食干制品”,最具卓识。“”为竹编容器,所盛“脩”“脯”皆是干肉,那么“鱼”也当是“干鱼”一类的肉制品。因此,将“鱼”读为“濩鱼”,与“”搭配,可与胡文相印证。由此可知,包山遣策简256“”字读为“濩”,训腌渍义,“鱼”即“索鱼”,亦即古书中的“枯鱼”,都是干鱼。注释:1黄德宽、徐在国主编: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中西书局,2019年,第4页。2黄德宽:略论新出战国楚简 诗经 异文及其价值,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第71页。3黄德宽、徐在国主编: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中西书局,2019年,第72页。4徐在国:诗 周南 葛覃“是刈是濩”解,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第83页。5徐在国:诗 周南 葛覃“是刈是濩”解,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第85页。6姚小鸥:安大简 诗经 葛覃 篇“穫”字的训释问题,中州学刊 2018年第2期,第136138页。7相宇剑:出土文献 诗经 材料集释,安徽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9年,第4146页。8黄德宽、徐在国主编: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中西书局,2019年,第73页。9张文成:谈一谈 诗经“是A是B”句式,中国文字 2021年冬季号,第233247页。10相宇剑:出土文献 诗经 材料集释,安徽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9年,第45页。11 景刊唐开成石经,中华书局,1997年,第2668页。12(唐)白居易撰,(宋)孔传续撰:唐宋白孔六帖卷八 26 A,日本静嘉堂文库藏宋本。13(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第2595页。14 葛覃“是刈是濩”,经典释文 引 韩诗:“濩,瀹也。”是 韩诗 训“濩”为“瀹”。说文水部:“瀹,渍也。”徐在国根据 通俗文“以汤煮物曰瀹”,认为 韩诗训“瀹”,与“煮”义近,混淆了“瀹”这个词所表示的两个义位。因此,韩诗 训“濩”为“瀹”,应是沤渍的意思。15黄德宽、徐在国主编: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中西书局,2019年,第72页。16黄德宽、徐在国主编: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一),中西书局,2019年,第73页。17张文成:谈一谈 诗经“是A是B”句式,中国文字 2021年冬季号,第237页。18湖北省博物馆:曾侯乙墓,文物出版社,1989年,第19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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