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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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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
研究
肖海
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知识产权与专利导航总798期第4期2023年2月NFT模式下的数字版权保护机制研究肖海刘磊(华东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江西南昌330013)摘要:【目的】NFT 即非同质化代币,其非同质化、不可篡改等技术特质可以运用于版权归属和流转情况的确认,为我国数字版权保护机制的完善提供建议。【方法】NFT模式结合区块链技术与数字版权,可将其用于打造新型数字版权管理体制。【结果】新机制能够改善版权登记效率、增强审查效力、保障对等地位和助推数字信用体系建设。【结论】对于NFT,未来还须加强研判,以法治框架推进新型数字版权保护机制建设。关键词:NFT;数字版权;区块链;版权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3)04-0127-05DOI:10.19968/ki.hnkj.1003-5168.2023.04.026Research on Digital Copyright Protection Mechanism Based on NFTModelXIAO Hai LIU Lei(Intellectual Property Research Center,East China Jiaotong University,Nanchang 330013,China)Abstract:Purposes NFT stands for non-fungible token,which is essentially a unique token encryptedby the blockchain to represent digital assets.Its technical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non-fungibility andnon-tampering can be applied to the confirmation of copyright ownership and circulation,which has considerable reference significance for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digital copyright protection mechanism.Methods The NFT model combines blockchain technology and digital copyright,which can be used tocreate a new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system.Findings The new mechanism can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copyright registration,enhance the effectiveness of examination,guarantee reciprocal status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digital credit system.Conclusions For NFTs,it is necessary tostrengthen research and judgment in the future,and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a new digital copyrightprotection mechanism with the framework of the rule of law.Keywords:NFT;digital copyright;chain blocks;copyright protection1NFT概述Non-fungible Token,简称NFT,中文名为“非同质化代币/通行证”,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加密的特殊数字资产。非同质化代币不同于一般法币不能进行简单分割和互相置换,例如特殊的社交软件账号、独特的网络游戏资产等。NFT 基于区块链技术,通过特殊的加密合约将自身数据和交易数据存储于现有区块链,其通行证不可再进行拆分,是表示该项数字资产的唯一加密代币令牌1。每一个NFT都是独一无二的、“非同质化”的,彼此间不能简单等量交换,若要进行交易需要使用其他货币进收稿日期:2022-11-10作者简介:肖海(1971),男,硕士,教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学;刘磊(1998),男,硕士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学。128第4期行结算2。NFT不是虚拟货币,而是一种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加密的数字通行证(大量的图片、文字、视频甚至音频都已经被NFT化,且任何可以数字化的作品都可以成为NFT,相信未来会有更多形式的NFT走进公众视野)3。2NFT运作模式的应用价值2.1登记确权效率高NFT运作模式得益于区块链技术在数据储存和查阅上的优势,可以快速登记、确权,简化版权认证过程,降低登记者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其使用的区块链技术通过哈希算法可快速建立独一无二的哈希值和相应的数据区块,将时间戳、哈希树根值等关键信息存储于此。每个区块之间相互串联,只需满足区块访问条件和提供访问密钥就可以快速查看区块信息。通过审查存储在区块链中的交易记录和身份认证密钥,就能在低廉成本下为NFT版权方和其版权管理机构提供详细可靠的版权数据,极大缩短数字作品版权登记流程,同时提供强效力的版权登记凭证4。2.2数据审查速度快NFT的数字存储机制采用去中心化、智能合约审核、可溯源性的区块链技术来构建。对于NFT作品来说,每一次新生数据的上链和交易数据的变更都有所有参与方共同审查和记录,这代表其数据可信性极高;加之可溯源性良好,每一次版权流转的过程都能够被有效且准确的记录,形成一条连续性的数据区块链5。对于版权交易方来说,只需通过向版权持有人获取私钥即可查询关键版权信息,来确认版权归属的准确与否和流转过程,从而评估其购买风险和作品价值;而对于管理平台来说,审查数据时也无需大规模抓取网络数据,只需要对关键流转信息进行审查即可完成对该数字版权从创作到登记再到多次交易流转的全程数据溯源,实现高效快捷的数据审查和结算。2.3参与方地位对等自媒体时代,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作品的创作者,但是占有大量作品数据的平台和用户之间毫无对等性可言,平台方依靠对于数据的垄断,往往能够居于绝对的优势地位。而借助于NFT的运作模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创作者与平台间相对平等的地位。NFT化的作品发布平台能够提供现有平台不能提供的数据公开记录、监控等,同时具有版权交易功能。NFT所采用的分布式账册和全程追溯特性也能够保障创作者一定的独立地位,避免平台通过数据垄断形成对创作者的绝对优势地位,侵害创作者的版权收益6。而版权的浏览、交易的数据记录都可以由创作者查阅和溯源,客观上可以降低对于平台方的依赖。小微作品创作者也可也通过NFT的便捷查阅功能实现对于自己名下版权的控制和管理,获得更为对等的信息和更透明的交易过程,避免“霸王条款”出现,从而在作者平台之间形成互相合作、互相牵制的对等地位。2.4数据可信赖性强上述NFT运作模式的三大优点相互结合造就了其极高的数据可信赖性。作品的版权数据存储于区块链并加盖时间戳和数字签名,通过公私钥的模式能够给版权交易双方提供可靠的信用依靠。公钥由平台提供,私钥则由版权所有人自己设定,并附加加密数字签名作为验证手段,二者的结合才能促成交易的达成。版权交易发生时,版权所有人在购买者支付相应对价后通过将私钥交付给购买者转移作品的所有权。之后购买者利用私钥访问加密区块信息,智能合约则会开始执行,完成交易过程。交易完成后,本次交易的全过程和版权信息的变更数据都会上传至区块链平台,实现交易数据的分布式存储。这种由网络参与者整体提供的信息公证的信用性具有极高的可信赖性,也可以预见NFT所代表的信用模式会成为网络时代的下一个主流。3当前数字版权领域存在问题3.1版权登记效果难以满足需求伯尔尼公约和 TRIPS 协定规定,一旦作品完成,无论创作者发表与否都享有著作权,登记并非著作权取得的必要程序。此情形之下版权自动产生,给了创作者相当的便利,但是在实际的版权维权中,版权登记制度仍然是解决作品版权纠纷的关键所在,也是维权所需的初步证据之一。在我国版权管理机构中,版权登记自提交到获得凭证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登记费用约为每件300元。但是各级版权管理机构只对登记流程进行形式审查,致使版权登记证书在版权纠纷中起到的作用有限,法院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进行认定。登记成本较高、耗时较长、流程烦琐、证明效力不理想等都是现存版权登记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草案中也曾将版权登记制度纳入修改范围,但是其登记范围、保护力度、收费标准和流程时肖海,等.NFT模式下的数字版权保护机制研究第4期129间长短等关键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最终未能修改成功。总而言之,目前的版权登记制度仍难以满足当前网络环境下飞速发展的版权登记需要,亟待引入新的技术机制解决困境。3.2数字版权侵权审查执行乏力目前我国数字版权立法主要存在于以下法律中:一,著作权法 刑法 中关于著作权相关规定的法律;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等行政法规;三,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等司法解释;四,国家版权局发布的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等部门规章;五,世界版权公约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等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7。我国针对版权保护出台了各项、各级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近年来也在逐步完善中,但是在具体的规制手段上还有所欠缺,对于数字版权保护这一特殊领域更是如此。在实践中主要通过 著作权法 和 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 对其进行保护。但是由于 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 修订于 2013年,时过境迁,难以适应数字技术和网络世界高速发展的当下。相较于传统的纸质媒介,如今数字作品的流转方式、传播介质、传播速度和影响范围都发生极大变化,甚至完全革新。当前的法律规制手段面对版权保护需求往往缺乏执行力,难以取得良好执行效果。在面临数字版权侵权案件时也缺乏高效的执行手段,使得大量侵权案件难以得到有效救济。因此引入新的技术手段来改善这一现状是极为必要且迫切的。3.3小微作品作者缺乏对等地位当今社会,网络成为一个相当重要的作品发表平台。因为作品本身体量较小,创作者面对繁杂且耗时长的登记程序和相对高额的登记费用,往往缺乏主动登记的能力和意愿,继而在版权交易过程中存在证明上的困难,影响网络作品版权的交易效率。此外,网络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缺乏也是导致小微作品版权交易困难的一大原因。大量创作者创作专业化水平低、作品体量小,缺少专业的版权管理和代理人进行维护。在以上问题的影响之下,小微作品创作者自然也难以从网络平台有效获取版权收益。在目前的数字出版模式中,平台方相对创作者享有绝对优势,二者之间信息不对等十分严重,甚至是单向透明。交易过程和关键数据都不公开,作品创作者难以从平台商手中获取合理的版权收益。小微版权创作者在面对平台或第三方侵权时往往无能为力,不得已对他人的擅自使用行为视而不见。在各大创作平台各自为战,对外互相攻讦、对内压迫创作者的局面下,原作者面临的侵权行为不仅来自第三方,还有可能就来自于平台本身。作者对等地位的缺乏势必导致对权利的侵害。3.4网络版权交易缺乏信用保障目前艺术品网络交易市场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就是信用保障体系的空缺。在网络飞速发展的当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快速,数字艺术作品在版权交易流转上呈现出空前的繁荣。但是当前的网络版权交易中信用体系的缺失,成为制约版权交易发展的瓶颈。在传播媒介多样化且高度发展的今天,同一作品的版权往往被创作者细分为数个不同类型的独立授权,导致艺术创作者本身难以明确版权维护情况。加之集中化模式下构建的交易中介机构本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