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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患者隐私权与配偶知情权的法律冲突问题分析_陈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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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 患者 隐私权 配偶 知情权 法律 冲突 问题 分析 陈璐
第 36 卷 第 3 期2023 年 3 月医学与社会Medicine and SocietyVol36 No3Mar 2023 103 艾滋病患者隐私权与配偶知情权的法律冲突问题分析陈璐,王歌雅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摘要我国积极响应国际社会关于保护艾滋病患者人权的号召,通过法律法规保护艾滋病患者的各项权益,使其不受歧视地正常生活。但我国采取的绝对化保护艾滋病患者隐私权的方式,使艾滋病配偶的知情权陷入真空状态,艾滋病患者配偶的生命健康权保障面临风险。隐私权虽具有重要的人格意义,但其权利价值位阶也并未超越生命健康权。忽视其他民事主体的重要权益而对艾滋病患者隐私权进行绝对化保护有违了法律的价值追求与权利位阶。因此,我国法律法规应当修正关于艾滋病患者信息披露的规定,在保护艾滋病患者隐私权的同时尊重艾滋病患者配偶的知情权,兼顾保障艾滋病患者配偶的生命健康权,平衡民事主体权利间的矛盾与冲突。关键词患者隐私权;艾滋病患者;配偶知情权;生命健康权;权利冲突中图分类号:19019文献标识码:ADOI:1013723/jyxysh202303019文章编号:10065563(2023)03010305Problem Analysis on the Legal Conflict Between the ight to Privacy of AIDSPatients and the ight to Know of Their SpousesCHEN Lu et alSchool of Law,Heilongjiang University,Harbin,Heilongjiang,150080,ChinaAbstractChina actively responds to the international call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of 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syndrome(AIDS)patients,through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IDS patients,so that their normal lifewithout discrimination However,the absolute way of protecting the privacy of AIDS patients in China makes the right to know ofAIDS spouses fall into a vacuum,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 to life and health of the spouses of AIDS patients is at riskAlthough the right to privacy has important personality significance,its right value rank does not surpass the right to life and healthIgnoring the important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ther civil subjects are and absolutely protecting the privacy of AIDS patients is againstthe value of the law and the status of rights Therefore,our laws and regulations should amend the provisions 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AIDS patients,protect the privacy of AIDS patients while respecting the right to know of the spouses of AIDS patients,giveconsideration to protecting the right to life and health of AIDS patients spouses,and balance the conflicts and conflicts between civ-il subject rightsKey Wordsight of Patients Privacy;AIDS Patient;ight of Spouse to Know;Spouses ight to Life and Health;Conflictof ight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编号为 18BFX185;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资助项目,编号为 YJSCX2020002HLJU通讯作者:陈璐,18846432353 163com在艾滋病的所有传播方式中,异性性行为是较为主要的一种,因而夫妻之间的艾滋病传播问题应当引起社会足够的关注与重视。为了践行保护艾滋病患者人权的国际性法律理念,我国不仅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还加强了对艾滋病相关知识的普及和宣传,以消解社会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与排斥,保障艾滋病患者的正常权利。我国防治艾滋病的专门法规为 艾滋病防治条例,其设置了多项保护艾滋病患者权利的条款,尤其重视对艾滋病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立场和方向指引。但艾滋病防治条例 关于艾滋病患者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排除了 104 医学与社会2023 年 3 月第 36 卷第 3 期艾滋病患者配偶对于艾滋病患者患病的知情权。基于平等地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目的,婚姻关系中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需要适度克减1。绝对化保护艾滋病患者隐私权的做法侵害了配偶知情权,从而使其生命健康权保障完全陷入被动。艾滋病传播问题不仅是医学问题、还是社会学问题,同时也是伦理与法律问题,保护配偶知情权与艾滋病患者隐私权均意义重大,不可偏废一方2。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 或未来出台的相关艾滋病防治法应对此问题进行更为科学、合理、合法的规定。1 艾滋病患者隐私权与配偶知情权冲突产生的法律背景11 艾滋病患者隐私权的规范功能202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出台是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是我国法律体系健全过程中的里程碑,其中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更是备受瞩目的立法举措之一。民法典人格权编 囊括了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体现了人格尊严、人格平等和人格自由的基本内涵,彰显了对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利益的立法关照3。该编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隐私权。美国最高法院指出隐私权并不是一项明确的权利,而是通过行为触及“隐私区”来确定具体的权利内容4。艾滋病患者隐私权的上位概念是患者隐私权,患者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3 点:第一,患者的病情和病历不被他人(除必要的医务人员)知晓;第二,患者在检查身体时身体隐秘部分不被他人非正常观看、触碰和拍摄;第三,医生、医疗机构在未得到患者的授意下,不得将患者的病情、病历以及一切可以与其病情相对应上的个人信息(可以标识出某人得了某病的姓名、电话、地址、外貌、年龄等交叉组合的信息)对他人披露和对社会公开。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如今网上问诊和电子病历的应用,使平台和设备以更为创新的方式识别和传播个人信息,这无可避免地产生了新的隐私问题5。患者隐私权保障面临了更加复杂和严峻的挑战。艾滋病患者在日常生活中时刻面临着隐私被泄露的危机。例如,艾滋病患者在卫生部门组织的一些身体健康监测中的病历信息、咨询心理医生或律师等留下的相关信息等都有可能被泄露。这其中不仅有自己的信息还有可能涉及其家人的信息。当这些信息被泄露时,将使艾滋病患者极可能失去工作、社交圈子以及人格尊严,遭受难以承受的生活压力。法国曾统计,约有一半的艾滋病患者在就业中受到歧视,用人单位并不会以疾病的理由辞退他们,而是以更为隐晦的方式来避免诉讼6。随着近年来国家对于艾滋病知识普及力度的增强,我国民众对于艾滋病的认识愈加理性和科学。但由于我国艾滋病的感染人数依然保持着上升的势头,约为 10%的年增长率7。人们对艾滋病的恐惧感和厌恶感实际上并未减弱,内心深处的鸿沟依旧难以跨越。12 配偶知情权的价值意蕴知情权是指人们对于事关自己权利及义务的其他事项有知晓的权利。从国际视角来看,知情权主要指的是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世界人权宣言 将此项权利称为一项普遍的人权8。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逐渐觉醒,基于个人权益保护的目的来享有对除政府信息以外事项的知情权同样符合人权保障的国际法理念和基准。我国法律虽然并未明确规定知情权的概念及内涵,但民法典总则编 第五条规定了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自治的体现,指的是民事主体具有自我决定的权利。民事主体通过行使自决权来保护自身的生命健康权、自由权、人格尊严以及财产权等具体的权利和利益。而民事主体可以实现自我决定的前提是“知情”,亦即言,知情权是自决权的基础。人人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不被他人剥夺和侵害的权利9。生命权是自然人有保护自身生命安全的权利,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而享受其他民事权利的基础,位于其他所有人格权益之上10。生命权首先保护的是人的生命安全,其次保护人的安宁。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权的发展,对于生命的保护,不应仅停留在保护生命的存在和延续层面,还应关照生命存在和延续过程中的质量维系。健康权与生命权关系紧密,往往被统一称为生命健康权,健康权的重要性仅次于生命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保持与维护自己身体、心理健康的状态,从而获取一定质量的生活的权利。侵害健康权所导致权利主体承受的身体和精神痛苦具有持久性,极大地降低生活的幸福感、愉悦感和舒适感,尤其是严重的疾病,如瘫痪、残疾等情况。生命健康权在权利位阶中的地位赋予了民事主体对于严重威胁自身生命健康的事项享有知情权,比如,高危行业的从业人员有权明确了解自身工作风险值;需要接受高风险手术的患者有权知晓手术失败所导致的后果等。知情权是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屏障,知情权是“表”,生命健康权是“里”,知情权是手段,而生命健康权是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规定了甲、陈 璐等 艾滋病患者隐私权与配偶知情权的法律冲突问题分析 105 乙、丙 3 类共 40 余种传染病。由于艾滋病病毒能够极强地摧毁人体的免疫系统,并引发剧烈的临床症状11。因而艾滋病系较为严重的传染病之一,处于乙类传染病当中。艾滋病具有传播途径特定性、传染方式可控性、发病时间持续性以及临床不可治愈性的特点12。其中,传播途径和传染方式使其在婚姻关系中较之其他传染病而言具有特殊性。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就是构建夫妻共同生活13。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婚姻自然属性与婚姻伦理属性的主要体现。而性行为作为艾滋病主要的传播方式之一,使其具有耻感文化14,依靠艾滋病患者自己主动告知来保障配偶的知情权是极为困难的。这使得配偶的生命健康权保障时刻处于隐虞之中。2 艾滋病患者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21 婚前体检面临的困境按照 艾滋病防治条例 的规定,艾滋病并非禁止结婚的疾病,这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规定的结婚的法定条件相一致。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规定了禁止结婚的情形为近亲关系和未达法定婚龄,删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所规定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为禁止结婚的条件。因此,我国目前的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予登记的规定因与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相冲突,而失去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作为一部保障女性和婴儿健康的法律,其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婚检证明是婚姻登记的必要条件,这与 婚姻登记条例 产生冲突。而 婚姻登记条例 才是民政部门工作的主要准则和依据,因此该条规定无法发挥实际效力。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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