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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中国社会保障法规政策辑要_本刊编辑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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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度 中国 社会保障 法规 政策 辑要 本刊 编辑部
42中国社会保障2023年第1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 2022年 10 月 30 日修订通过,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利。妇女的人格尊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国务院关于设立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 号,2022 年 3 月 19 日)通知规定,纳税人照护 3 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 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 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该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自 2022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 号,2022 年 4 月 8 日)意见规定,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均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 12000 元,适时调整缴费上限;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并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2270 号,2022 年10 月 26 日)办法对个人养老金的参加流程、信息报送和管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个人养老金机构与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作了全面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8 号,2022 年 2 月 9 日)办法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监督事项、监督权限、监督行为的实施等作了明确。规定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 2022 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227 号,2022 年 5 月16 日)通知明确,从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范围为 2021 年 12 月31 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水平为 2021 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 4%,各省确定本省调整比例和水平;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 号,2022 年 5 月 31 日)通知规定,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 5 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 3 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中国社会保障法规政策辑要cover story封面报道2022年度文本刊编辑部 整理2023-01内文.indd 422023/2/16 上午9:2043中国社会保障2023年第1期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 30%提至 50%,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大型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 202250 号,2022 年 9 月 22 日)通知将社保费缓缴范围扩大至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惠及更多市场主体,并规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 2023 年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 号,2022 年 4 月 25 日)通知规定,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 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 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仍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 60%最高提至 90%;社会团体、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参照实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申请技能提升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失业保险待遇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7 号,2022 年 6 月 30 日)通知要求,通过建立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信息推送机制,实行失业保险待遇直发模式,健全待遇审核结果反馈机制,持续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便捷性,切实保障好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落实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41 号,2022 年 7 月 25 日)通知规定,对招用毕业时间为 2022 年 1-12 月且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 1 个月以上的企业,可以按每招用 1人不超过 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2 年 12 月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 5 号,2022 年 1 月 29 日)办法对违法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的举报处理,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 号,2022年 6 月 30 日)通知就统一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基金支付政策,异地就医备案人员范围,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限,补办异地就医备案和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参保人员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以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合理确定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政策等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以及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跨省异地就医资金管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基金监管等作了明确规定,并颁布了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国家卫生健康委等 11 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 号,2022 年 7 月 18 日)意见规定,应积极提供居家医疗服务,增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提升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能力,加强医疗养老资源共享,完善价格政策。同时,意见 提出加大保险支持、盘活土地资源、落实财税优惠、加强人才培养培训、引导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壮大失能照护服务队伍、加强行业监管、落实传染病防控和安全生产责任等举措。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 号,2022 年 10 月 20 日)为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通知提出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优化规范办理流程、落实保障措施等举措。cover story封面报道2023-01内文.indd 432023/2/16 上午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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