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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
英格兰
国王
法庭
卷宗
由来
利用
戴瑶玲
5813世纪英格兰国王法庭卷宗的由来和利用国王法庭卷宗(Curia Regis Rolls)主要指遗存至今的1194年至1272年间的国王法庭诉讼档案。在12世纪末13世纪初,英格兰王室的司法改革扩大了其自身的司法管辖权。国王法庭的职能因此日益专业化,而其诉讼档案也不断被完善和细化。中世纪英格兰国王法庭卷宗便是在这样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由于当时英格兰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领域均出现了相当复杂且明显的变化,故而这些法庭卷宗是后世重新认识和了解13世纪英格兰社会及其对后世影响的必不可少的史料。然而,国内学界对中世纪英格兰国王法庭卷宗的认识和利用有限,至今鲜有学者考察国王法庭卷宗的由来及其史料价值。1 在对中世纪前期英格兰国王法庭的分化和类型问题的认知上,国内学界也存在一些认识和翻译的模糊性。2基于此,本文欲结合国际学界的相关研究成果,对13世纪英格兰国王法庭卷宗的形成与发展、研究与使用及其重要的戴瑶玲提 要:国王法庭卷宗主要指遗存至今的1194年至1272年间的国王法庭诉讼档案,包括“威斯敏斯特法庭”“御前法庭”和“巡回法庭”3种类型卷宗,其内容涉及动产与不动产、婚姻与家庭、债务、盗窃和暴力犯罪等方面,系中世纪英格兰法律史研究中一种极具价值的史料。自亨利三世以来数百年间,王廷官员对这些卷宗不断进行排序和整理。20世纪初,英国公共档案馆重新对这些国王法庭卷宗进行认真编排,并不断将其刊印出版。这一举措促进了国王法庭卷宗在英国法律史研究中的使用,同时也为研究中世纪英格兰社会提供了一种从法律视角进行解读的可能。关键词:13世纪;英格兰;国王法庭卷宗;巡回法庭卷宗 DOI:10.16758/ki.1004-9371.2023.02.0061 仅有冷霞的英国法律史档案概观一文对国王法庭卷宗的相关出版物有所提及,请参见冷霞:英国法律史档案概观,英国研究,2019年第1期。2 国内学界关于此时期国王法庭比较全面的论述,请参见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30340页;程汉大和李培锋:英国司法制度史,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841页。【拜占庭与欧洲中世纪】史料价值进行解读和分析。一、中世纪国王法庭卷宗的由来古代文明The Journal of Ancient Civilizations 2023年4月第17卷 第2期 April,2023 Vol.17 No.2关于国王法庭卷宗的由来,要先从拉丁语“Curia Regis”谈起。在西欧中世纪史中,Curia指为社会的、政治的或者司法的目的,在某种特定时间谒见统治者的一种集会。在行政、立法和司法职能并不像它们在后来表现得那么泾渭分明的时期里,Curia的组成和职能在不同时期59地描述为在财政署的集会。4 此时,这个法庭没有固定的法官数量或法官群体。大概平均8人出席法庭,数量在4人到16人之间变动。5财政署法庭分化成两个制度不同的机构似乎发生在理查德一世统治时期(Richard I,11891199年在位)。当时的文献使用了“威斯敏斯特的国王法庭”(Kings Court at Westminster)这一术语,用来指称从财政署分裂出来的这一国王法庭。这种分裂无疑是由商业事务比重的增加和专业化提高所引起的,但也可能是与时任首席政法官的沃尔特(Hubert Walter)在1194年开启的总巡回法庭(General Eyre)和财政署大臣奈哲尔(Richard fitz Nigel)于1196年退休这两件事有关系。6据现有史料表明,大约在12世纪晚期,从财政署脱离出来的“威斯敏斯特的国王法庭”获得了“the Bench”的名字,即“威斯敏斯特法庭”(Bench at Westminster)。7关于此时期威斯敏斯特法庭为什么将自己称为“the Bench”而不是后来的“Common Bench”或“Court of Common Pleas”,原因在于它的司法管辖权还没有被十分明确地界定,而且当时还没有另外一个由国王委派的法官主持的中央法庭。8直到13世纪约翰王统治时期(King John,11991216年在位),国王法庭卷宗清楚地表明,保管诉讼卷宗的书记官(Clerk)不能交替使和不同国家之间都有很大的差异。在中世纪的英格兰,Curia最早的含义是开阔的方形庭院,随后又经历了多重含义的演变指代房屋建筑、国王或大贵族的内府、处理公共事务的集会,而后它才具有了法庭的含义。1Curia Regis,英译为“Kings Court”,中译为“王廷”。1066年诺曼征服后,它被引入到英格兰,并且被一直沿用至13世纪晚期。“王廷”起初是国王的总议会,或者说是由其直属封臣参加的封建集会。它既协助国王的司法工作,也承担着行政和财政职责。虽然在诺曼王朝统治时期,“王廷”是王国内最高司法机构,但它只是一个对显贵和重大事务开放的法庭。当国王缺席法庭时,由首席政法官(Justiciar)负责主持“王廷”。此时,并未形成由专门人员构成的且独立于国王之外,能够常规运作的中央法庭。“王廷”只在重大的宗教节日开庭,并且在国王及其高级官员面前裁决一些重要的案件;在其他时间里,一般由国王的王室官员们充当法官。2在亨利一世统治时期(Henry I,11001135年在位),“王廷”的特征变得更加明确:由数量较少的成员构成,主要是王室官员、国王侍从和封臣。巡回法庭和财政署法庭也从中衍生出来。在亨利二世统治时期(Henry II,11541189年在位),改革后的令状制度赋予了地方民众可以直接向国王法庭进行诉讼的权利。这一举措极大地增加了进入“王廷”的司法诉讼的数量。为了更好地处理这些司法诉讼,亨利二世及其继任者们不断完善了国王法庭体系。在亨利二世司法改革后,“王廷”逐渐分化为3种类型的国王法庭:威斯敏斯特法庭(Bench at Westminster)、御前法庭(Court Coram Rege)和巡回法庭(Eyre)。3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些国王法庭是有别于地方公共法庭和领主法庭的最高级别法庭,均由国王或者国王法官主持召开。因此,“王廷”被普遍地认为是英格兰普通法(Common Law)法庭之母。为了分担“王廷”的工作,一个常驻于威斯敏斯特的法庭被设立于财政署中。在1170年中后期,有证据表明财政署能够听审王座之诉(Pleas of the Crown)和关于土地及其他权利案件的诉讼。在亨利二世统治时期,威斯敏斯特法庭有各种各样的名称。直到1181年左右,它被频繁1 Theodore F.T.Plucknett,A Concise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Indianapolis:Liberty Fund,Inc.,2010,pp.142-143.2 The Encyclopdia Britannica,Vol.7,London:Enclycopdia Britannica Company,1926,p.639;Ralph V.Turner,“The Origins of Common Pleas and Kings Beach,”American Journal of Legal History,Vol.21,No.3(1977),pp.239-240.3 Ralph V.Turner,The King and His Courts:The Role of John and Henry III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1199-1240,New York: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68,p.2.4 John Hudson,The Oxford History of the Laws of England,Volume II,817-1216,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p.539.5 Paul Brand,The Origins of the English Legal Profession,Oxford:Blackwell,1992,p.15.6 John Hudson,The Oxford History of the Laws of England,Volume II,817-1216,p.540;Ralph V.Turner,The English Judiciary in the Age of Glanvill and Bract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5,p.73.7 John Hudson,The Oxford History of the Laws of England,Volume II,817-1216,p.540.8 Luke Owen Pike,The Public Records and The Constitutio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07,p.17.60用威斯敏斯特法庭和财政署的国王法官们的称呼。由此,威斯敏斯特法庭和财政署变为了两个相互独立的王室法庭。与此同时,威斯敏斯特法庭也拥有了独立于财政署卷宗的法庭卷宗,被称为“威斯敏斯特国王法庭卷宗”(Rotuli Curie Domini Regis de Westmonasterio)。1 随着这种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发展,威斯敏斯特法庭不断完善。在1215年大宪章时期,它正式发展为学界常说的普通诉讼法庭(Court of Common Pleas)。2威斯敏斯特法庭能够处理一系列类型的案件,譬如,土地、各种权利、司法管辖权之争、圣职推荐权、身份、未遵守缔结于国王法庭中的“终局协议”(Final Concord)、履行效忠义务和继承金、侵占王室地产、债务以及一些私人起诉的暴力犯罪。3一部分案件可以由国王法庭直接受理,而另一部分案件则是从其他法庭移送至国王法庭中。有时或许为了执行的速度,有些案件能从威斯敏斯特法庭移送到巡回法庭。4反过来,那些未能在巡回法庭结案的诉讼会被转移到威斯敏斯特法庭。“王廷”的另一个重要分支御前法庭是指由国王亲自出席并审理案件的法庭。最初,它是由王室显贵和国王亲信组成。自亨利二世统治晚期开始,国王本人和精心选出的王室法官们也成为御前法庭的成员。5由于安茹王朝(House of Angevin)的前两位国王亨利二世和理查德一世长期不在英格兰本地,历史学家们并未在12世纪发现任何有关该法庭的人员、诉讼卷宗和程序的记录。据现存史料表明,御前法庭可能首次被创立于约翰王时期。因约翰王大部分时间都在英格兰度过,尤其是从1204年失去诺曼底后,所以其统治时期留存下来了较多的御前法庭卷宗。当约翰王远征爱尔兰或到大陆时,威斯敏斯特法庭便重新获得在英格兰唯一中央法庭的地位。故而有学者称:约翰王建立了一种具有双重体系的王室法庭,而这是对英格兰司法体系发展的一种货真价实的贡献。6御前法庭于1234年重组后,被称为王座法庭(Court of the Kings Bench)。7著名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Frederic W.Maitland)认为自1234年开始,威斯敏斯特法庭和御前法庭才正式成为两个永久性的中央法庭,而在此之前御前法庭都是断断续续地出现。8 因此,国王法庭卷宗中王座法庭在中世纪前期均是以御前法庭的名称出现。御前法庭不仅可以听审上述的威斯敏斯特法庭的案件,而且可以听审一些其他国王法庭不能处理的案件,譬如,有关重大的法律、行政或政治困难的案件以及有关那些未经国王准许而结婚的女性案件。此外,那些拥有极大政治权力或特权的人能够让国王审理他们的案件。9亨利二世在亨利一世巡回法庭模式的基础上创立了总巡回法庭。10 从1176年开始,总巡回法庭中的巡回法官就开始有规律地在全国范围内听审各郡的刑事和民事诉讼。当总巡回法庭开庭时,所有属于巡回法庭巡察之郡的诉讼都要在总巡回法庭审理,并且此郡在威斯敏斯特法庭未解决的案件都要转交由总巡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