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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
西周
初期
司法
建构
程政举
尚书 所见的西周初期的司法建构程政举(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摘要:士、准人、准夫、正、司寇是西周初期司法官的称谓,反映了司法审判追求公平、公正,敬畏天道的价值理念。司法官应具有良善、理性的品格特质,司法官职业有一定的稳定性,非有违反法律和教化情形者不得离职。司法官在裁判案件时要做到公平、中正,不唯上、只唯中,且周王及其子孙均不得干预司法官裁决权的行使。对待刑事案件的态度上哀矜勿喜,在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时秉持仁善、宽严相济、义刑义杀的刑事政策。在案件事实查证方面,秉持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真实原则。关键词:尚书;西周;慎刑;仁善中图分类号:D909 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75(2023)02014709尚书 是中国最早的历史文献,记录了从尧、舜、禹至春秋初期约 1500 年的历史,共 58 篇,多以记言体的形式呈现。康诰 周官 立政 君陈 吕刑 等篇中记载了西周初期司法官的设置及其职权、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司法审判程序、法律适用的原则等,反映了西周初期的司法样态。本文以尚书 所记载西周初期的文献为依据,对西周初期司法建构做一梳理,以求教方家。一、西周初期司法官的称谓和选任(一)西周初期司法官的称谓及其所反映的价值理念舜帝时开始设官分职,皋陶被任命为士,负责司法审判事务。士,是文献记载的中国最早的司法官称谓。西周初期司法官也称为士,尚书吕刑 记载:“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即司法官在审理百姓的狱讼案件时,在适用刑罚时要做到公平、中正,以辅助社会教化,引导民众形成良好的品德。据 周礼 记载,西周初期乡、遂、县的司法官称为“士”,如乡士、遂士、县士等。从数理哲学上看,用“士”冠名司法官还蕴含一定的数理意义。说文 曰:“士,事也;数始于一,终于十;从一从十。孔子曰:推十合一为士。凡士之属皆从士。”从“士”的笔画构成上看,是三画,上下结构,由“十”和“一”两部分组成。根据 易 说文 以及中国古代数理哲学理论解释,对“士”可解读为:“十”者,阴阳交于午者也。阴、阳又代表天、地;“午”与“五”谐音,又可解释为“五行”。“五行”代表天道,是天道的一种表达方式。“十”的两画垂直交叉形成直角,意为立身中正。“士”下面“一”短于组成“十”两笔画,可解读为人,意为人对天地自然要有敬畏之心、谦卑之心。从字形意义上讲,士,应是通达天地之道、通晓人情、立身中正、公行正道之人1。74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 年第 2 期(总第 196 期)*收稿日期:20220709基金项目:本文是 2018 年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课题“先秦自然法思想研究”(项目编号:18SFB1006)、2019 年河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础研究重大项目“我国古今司法裁判比较研究”(项目编号:2019-JCZD-001)的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程政举,男,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诉讼制度史。说文 曰:“五,五行也。从二,阴阳在天地间交于午也。”古体“五”为上下两画,中间为“”。西周时期,司法官还有“准人”“准夫”的称谓。尚书立政 曰:“王左右常伯、常任、准人、缀衣、虎贲。”孔安国传曰:“准人平法,谓士官。”孔颖达疏曰:“平法之人,谓狱官也准,训平也;平法之人谓士官也。士,察也,察狱之官用法必当均平,故谓狱官为准人。”2 尚书立政 又曰:“立政,任人、准夫、牧,作三事。”孔颖达疏曰:“准夫者,平法之人,谓理狱官也。”3 说文 曰:“准(準)者,平也,从水。”准字的繁体字为“準”,由水和隼组成。隼是一种凶猛的鸟。用“准人”“准夫”命名司法官,其寓意就是司法官在司法审判时要做到平之如水、公平、公正,同时司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也要有一定的威严。正,是西周初期的司法官的另一称谓。尚书立政 曰:“其勿误于庶狱庶慎,惟正是乂之。”孙星衍疏曰:“正,治狱之官。”4 逸周书尝麦解 曰:“王命大正正刑书。”注引庄述祖云:“大正,司寇也。”5 礼记王制 曰:“成狱辞,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正,冠名司法官,其寓意是不言自明的,那就是公正、正直等。西周时期,最高司法官称为“司寇”。尚书立政 曰:“司寇苏公,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尚书周官 曰:“司寇掌邦禁,诘奸慝,刑暴乱。”说文 曰:“司,臣司事于外者。寇,暴也。”从字面意义上讲,司寇是司察盗寇、除暴安良,是从司法官的职责上定义的。周礼 将西周的最高司法官冠名为“司寇”。“夫名,实谓也。”6 名称是事物的称谓,旨在表达一种事实或事物。“名也者,正形者也。形正由名,则名不可差。故仲尼云: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也。”7 西周初期司法官的称谓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西周初期对司法审判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的认识,以及司法审判的价值追求。(二)司法官应具备良善的品格特质根据 尚书 记载,中国最早的司法官皋陶是一个明达、智慧,且有道德的司法官。尚书大禹谟 曰:“皋陶迈种德,德乃降,黎民怀之。”孔安国传曰:“迈,行也。种,布也。”皋陶在司法审判中能遵从道德的要求,用道德感化民众,因此获得了民众的信任。西周初期在司法官的选任方面,承继了舜帝的选官思想,良善有德者方可被选任为司法官。史记卫康叔世家 记载:“成王长,用事,举康叔为周司寇。”康叔,又称卫康叔,名封,周成王时任命为周朝的大司寇,负责周朝的司法审判事务。卫康叔封是西周立国时第一个大司寇。尚书康诰 记载了周公旦告诫卫康叔封在处理司法审判事务时应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同时也论及了卫康叔封的个人品格:“汝惟小子,未其有若汝封之心,朕心朕德惟乃知。”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康叔封,其他人不如你心善,司法审判应展现的仁德你体会最深。心善是卫康叔封成为大司寇的品质条件,其次是卫康叔的理性人格特质。正是因为西周初期有理性的、良善的司法官,社会才呈现一片祥和大治的局面:“成康之际,天下安宁,刑措四十余年不用。”8 周成王、康王统治的四十年期间,民众安居乐业,社会祥和安定,没有犯罪,刑罚措置而不用。“政者莫大于官贤。”9 选贤任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举措。尚书周官 曰:“明王立政,不惟其官,惟其人。”又曰:“官不必备,惟其人。”贤明帝王治理国家的重点不在于设置官位,而在于选人用人;而选人用人的标准只能是贤能,宁缺毋滥。尚书立政 曰:“国则罔有立政用人,不训于德,是罔显在厥世。自今立政,其勿以人,其惟吉士,用劢相我国家。”说文 曰:“,诐也;利于上,佞人也。劢,勉力也。”这里的“人”是指巧言而心恶之人。周公告诫周成王选任官员时不要选任巧言令色、心地不善之人,这些人在位对国家治理、社会秩序有破坏作用。从今以后,国家选任官吏时不要选任佞人,要选任良善之士。尚书吕刑 曰:“非佞折狱,惟良折狱,罔非在中。”巧言心恶之人不能担任司法审判官,敦厚良善之人才能担任司法审判官;唯有心存善意,才能做到公平、中正。尚书吕刑 又曰:“朕敬于刑,有德惟刑。”只有德之人,才能对刑罚心怀敬畏,进而正确地适用刑罚。(三)司法官应具有理性的品格特质司法审判是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进行判断推理的工作,因此,司法审判官的理性思维、良好的判断能力对司法审判是十分必要的。尚书吕刑 曰:“哲人惟刑,无疆之辞,属于五极,咸中有庆。”说文 曰:“哲,知也。”尚书皋陶谟 曰:“知人则哲。”这里的“哲人”可以解读为有知识且通达人情之人,是一个有通常情感、通常认知能力的理性之人。具有通常情感、通常认知能力且理性的司法审判官在审理案件时能秉承忠恕之道,兼具仁、义、礼、智、信五种品德,能做到公平、公正,达到祥84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 年第 2 期和、至善的司法审判理想。二、司法官的独立裁判和职业稳定性(一)职权法定:司法官裁判不受君王干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这是社会分工的需要,也是社会秩序正常化所必需的。中国古代将这种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归于天道自然法则的昭示。人身的耳目百体各有所司,因此,国家的官吏设置也应有各自的职责分界。尚书大禹谟 记载:“帝曰:皋陶,惟兹臣庶,罔或干予正。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舜帝告诫皋陶,为臣者不要干涉君王之事,作为司法官对刑罚的适用要做到清楚明白,刑罚的适用目的在于辅助社会教化,进而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适用刑罚的目的是教育民众遵守法律,进而达到无违法犯罪发生,民众从容中道,这是司法官的最大功绩。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君王和司法官各有分工,司法官的职责就是正确地适用刑罚以助教化,使社会大众遵守法律,无违法犯罪发生,社会秩序良好。尚书立政 曰:“宅乃准,兹惟后矣。”说文 曰:“宅,所托也。托,寄也。”这里的“准”是指治狱之官公平审判的职权,这里的“后”是指“君王”。尚书 中夏商时的君王称为“后”。如尚书汤誓 曰:“我后不恤我众。”这里的“后”是指夏桀。又如 尚书仲虺之诰 曰:“徯予后,后来其苏。”这里的“后”是指商汤。“宅乃准,兹惟后矣”可以解读为:司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就是在维护君王的统治。尚书 中的这一司法官独立审判的记载在出土的秦汉简中也有相应的律文,这些律文应是尚书 这一思想的延续。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 曰:“官各有辨,非其官事勿敢为,非所听勿敢听。”10 官吏们各有自己的职责分工,不是其职责范围内的事不得作为,不是职责所应听审的事情不得听审。岳麓书院藏秦简(陆)第 64、65、66、67 简记载:“丞相、御史言:或有告劾闻陛下,陛下诏吏治之,及请有覆治,制书报曰可者,此皆犯法者也。督治覆求之,吏事也。吏征捕讂求之及为论报,皆不当敢称制诏,此即矫制也,及传制书于狱不宜。请:自今以来,治狱者即征捕求罪人及为论报,皆毋敢下制书及称制书及毋敢编制书于狱及曰诏狱。不从令者,以矫制不害律论之。”11 有告劾的案件请示君王,君王下诏进行审判,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审判案件是官吏的职责,官吏追捕和审判犯法者,皆不应请求君王下诏书,如果君王下诏书后再启动案件的追捕和审判程序是不适当的。从今以后,官吏追捕和审判罪犯,君王不再下诏书,同时也不得将诏书与案卷编制在一起称诏狱。不遵从法令者以矫制不害律论处。一个高效的政府管理应是有序的,统治者的职责就是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普遍性法律,而判定特定组织、特定社会成员行为的合法性与否则是审判官的事。中国古代的政治理论认为,君主在国家中的地位作用如同心在人体中的地位作用,心静虚则四肢百体得其顺,心烦则体乱。尚书立政 曰:“文王惟克厥宅心,乃克立兹常事司牧人,以克俊有德。文王罔攸兼于庶言,庶狱庶慎,惟有司之牧夫。是训用违,庶狱庶慎,文王罔敢知于兹。”周文王能恪守君主在国家治理中虚静垂拱之位,将国家和地方的日常事务交给已选任的官吏,周文王不过问、不干预司法审判事务,狱讼审判事宜全权交给司法官处理。狱讼审判是严格依法判处还是根据特定案件的特殊情况灵活处置,是司法审判官的事,周文王对此不干涉、不过问。立政 这段话反映了西周初期的司法权的存在样态,以及周文王“劳于求贤,而逸于治事”的治国智慧。周文王的国家治理方略与道家的无为思想相契合。为政者只有因应事物的发展规律,不妄为,才能收到无为而无不为的社会治理成效。道德经 曰:“太上,下知有之;其次,亲而誉之;其次,畏之;其次,侮之。”12 最好的统治者是老百姓只知道有统治者存在;次一等,老百姓亲近他、称赞他;再次一等,老百姓害怕他;最差的统治,老百姓轻视他。当然,老子的思想具有一定的理想化的成分。周公不仅告诫周成王不干涉司法官的审判事务,而且要求继任的君王和王室成员不得干涉司法官的审判事务。尚书立政 曰:“继自今,文子文孙,其勿误于庶狱庶慎,惟正是乂之。”从今以后,文王的子孙们不得干涉司法官的审判事务,狱讼案件和争讼事件由司法审判官依法独立处置。尚书立政 又曰:“其勿误于庶狱,惟有司之牧夫。”周公再次强调文王的子孙们不要误导或干预正常的司法审941程政举:尚书 所见的西周初期的司法建构判事务,司法审判事务全权委托司法官处置。这里的“有司之牧夫”是负责司法审判事务的司法官。(二)职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