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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特色与理解适用_胡云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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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 有组织 犯罪 立法 特色 理解 适用 胡云腾
特稿 反有组织犯罪法 的立法特色与理解适用胡云腾翟辉内容摘要 反有组织犯罪法 是我国第一部针对有组织犯罪制定的专门性法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常态化的决策部署,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实践经验的重要立法成果。作为一部综合性法律,反有组织犯罪法 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特征,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有组织犯罪的实体处理和程序操作方面作出了大量创新性规定。在实体上,规定了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概念,明确了有组织犯罪的特殊手段,限定了有组织犯罪的财产没收范围;在程序上,规定了有组织犯罪的紧急措施制度、没收违法所得的高度可能性标准和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的权利救济等。正确理解与适用 反有组织犯罪法,还应当注意本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国际公约及现有司法解释性文件的衔接。关键词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 年 月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 反有组织犯罪法)并确定于 年月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反有组织犯罪进入深入推进、全面实施的新阶段。反有组织犯罪法 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全面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共章 条,内容包括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平安是老百姓解决温饱后的第一需求,是极重要的民生,也是最基本的发展环境”。“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侵蚀党的执政根基。”有组织犯罪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犯罪行为的有组织性、被害对象的广泛性、犯罪后果的严重性等方面,犯罪组织成员的人身危险性也显著地高于单独犯罪人和一般共犯。反有组织犯罪法 的出台,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常态化的决策部署,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对域外有组织犯罪立法的基本情况、我国 反有组织犯罪法 的基本特征、刑事政策、创新规定、程序操作及与相关法律衔接等问题进行讨论。胡云腾,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中国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法学教授;翟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参见王良顺: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基本原则与立法实现路径,载 中国刑事法杂志 年第期。参见陈远鑫、马曼:我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的重要发展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立法情况和主要内容,载 人民检察 年第期。一、域内外有组织犯罪立法的总体情况(一)域外有组织犯罪的立法情况专门制定惩治有组织犯罪法律,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半个世纪之前就开始了。美国于 年制定了联邦 有组织犯罪控制法(),该法标题为著名的 关于受敲诈勒索分子操纵的腐败组织法(),这是美国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最重要法律。之后,美国不断充实、修订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工作机制。意大利黑手党系有组织犯罪的鼻祖,为了同黑手党等犯罪组织作斗争,意大利刑法典第 条具体规定了惩治有组织犯罪的内容,明确区分了犯罪集团和黑手党型集团。除此之外,意大利还颁布了多部单行刑法,如 年的 反“黑手党”法、年的 同“黑手党”犯罪作斗争紧急措施法 及 年的“黑手党”型犯罪防止法。意大利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突出特点是,坚持直接政策与间接政策相结合,不仅对黑手党集团进行司法上的从严遏制,还加强“反黑”的公共管理措施。德国对有组织犯罪的立法惩治亦采取单行法和刑法典的双轨模式。在单行法方面,德国出台了两部重要法律,分别是 年的 防治非法毒品交易和其他形式的有组织犯罪法 和 年的 加强打击有组织犯罪法。这两部法律系统地规定了有组织犯罪的各项罪名与刑事司法措施。在刑法典方面,德国刑法典第 条规定了建立犯罪组织罪,该条文最近年时间修改了次。最新的规定是:建立和参加犯罪组织的处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罚金,如果其是为了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则应处以不低于年的自由刑;对于资助该组织或为该组织物色成员的,处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罚金。犯罪组织的定义为:一个由两人以上组成的长期组织,成员角色确定、成员具有连续性和结构化的特点,以追求非常规的共同利益。法国刑法典在第四卷第五章中专门规定了参加坏人结社罪,其中第 条规定:以一项或多项实际行动,为准备实行一项或者多项重罪或者一项或多项应处年以上监禁刑之轻罪而组成任何小团体或达成默契的,均构成坏人结社罪。如果准备实行的犯罪是重罪或者当处 年监禁刑之罪,参加坏人结社罪的,处 年监禁并科 欧元罚金。如果准备实行的犯罪是当处至少年监禁刑之罪,参加坏人结社罪的,处年监禁并科 欧元罚金。我国香港政府于 年制定了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澳门政府于 年制定了 有组织犯罪法,我国台湾地区于 年末出台了所谓“组织犯罪防治条例”。联合国大会于 年 月 日第 号决议通过的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下简称 巴勒莫公约),对有组织犯罪的相关内容作出了全面规定,我国已经于 年批准了该公约。总体看,域外法律对有组织犯罪的规定有以下共同特点:其一,对有组织犯罪进行专门立法,上文列举的国家和地区几乎都通过制定刑法典或反有组织犯罪的专门立法的方式打击有组织犯罪;其二,加强法治现代化研究 年第期参见靳高风:中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 页。参见赵赤:中外惩治有组织犯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年版,第 页。参见 法国刑法典,朱琳译,法律出版社 年版,第 页。对有组织犯罪的惩治与早期预防,不少国家都建立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从源头上对有组织犯罪进行打击和预防;其三,对有组织犯罪的具体类型作出特别规定,例如对洗钱、毒品交易以及其他形式的有组织犯罪,许多国家立法都作了专门规定;其四,对有组织犯罪可以采取特殊的侦查措施,如德国 加强打击有组织犯罪法 将电话窃听、对私有住宅进行声音监控、纳税追踪等纳入有组织犯罪的侦查措施之中。(二)我国 反有组织犯罪法 的基本特点 反有组织犯罪法 的颁布实施,去除了此前我国打击有组织犯罪法律规定较为分散、部分文件效力位阶低的短板,并开创了融实体法、程序法、执行法及行政法于一体的综合立法模式。首先,反有组织犯罪法 具有实体法的特征。其第、条规定了对有组织犯罪的实体处理规则,明确了有组织犯罪的成立条件,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的概念,从严掌握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减刑、假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有组织犯罪要从重处罚等。在具体适用方面注意与 刑法 相关规定衔接,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八章规定的法律责任既包括刑事责任,也包括行政责任和禁业规定,第 条和第 条第款还对发展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组织犯罪人,规定了从重处罚的原则,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有组织犯罪中的贯彻。其次,反有组织犯罪法 具有程序法的特征。反有组织犯罪法 对于打击和防范有组织犯罪的程序操作,作了很多规定。有论者认为,反有组织犯罪法 弥补了此前程序规范的空缺与不足,揭示了社会治理的综合面向,体现了从严预防与治理的程序刚性,反映了工作程序的不断进化与完善。如在涉案财产处置方面,要求公安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要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家庭的财产,强调要依法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在立案前严禁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注意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还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允许有关人员继续合理使用相关财产。第 条还明确赋予刑事涉案财产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权。在预防和治理的程序操作方面,反有组织犯罪法 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并细化了有关部门对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的工作职责,如公安司法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相关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都要在反有组织犯罪方面承担宣传教育、预防和治理责任。除此之外,反有组织犯罪法 还具有行政处罚法的特征。此前,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类违法犯罪行为,在法律中只有刑事处罚规定,没有行政处罚的规定。就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而言,只规定刑事责任当然是妥当的。但对于有组织犯罪的帮助者来说,在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治安处罚是必要的。因此,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 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可能构成行政处罚:(一)参加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二)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的;(三)教唆、诱骗他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他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的;(四)为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五)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有组织犯罪、提供有组织犯罪证据,或者明知他人有有组织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应当说,反有组织犯罪法 创立的治安规范与刑事规范的二元模式,很接地气。一方面,它可以防止实践中对有组织犯罪拔高认定。倘若 反有组织犯罪法 的立法特色与理解适用参见印波: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程序内涵与法治嬗迭,载 江西社会科学 年第期。没有行政处罚的规定,一些办案机关有可能为了全面打击有组织犯罪,将不符合恶势力组织条件的人员认定为犯罪。另一方面,它可以避免对不构成有组织犯罪的行为不作任何处理。从 反有组织犯罪法 规定的有组织犯罪的成立条件来说,要求是严格的,倘若不符合该条件,就无法构成犯罪。有论者就指出,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 条对构建严密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法网,以及实施“发现在早、处置在小”的有效防治措施,都具有实在的积极意义。特别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参加恶势力组织罪,故对于那些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但又没有实施具体的符合刑法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的,则不能按照犯罪处罚。对这类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可以做到责罚相当。整体来说,反有组织犯罪法 第 条的规定有助于实现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衔接,真正做到对有组织犯罪分子既不拔高认定,也不降格评价。二、反有组织犯罪法 体现的刑事政策考量我国对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政策一直是对症下药、与时俱进的,从党的政策、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演变中可以得出这一结论。反有组织犯罪法 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进一步贯彻,处理有组织犯罪案件,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我国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政策演变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有组织犯罪主要表现为反革命集团犯罪、反动会道门犯罪等,故早在 年,党中央就发出 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部署对土匪、恶霸、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反革命分子开展打击活动。党和政府采取的高压严打政策,彻底清除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黑恶势力。在这一时期,我国实行的是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到了 年,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治策略正式定型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并适于各种类型的犯罪。“年刑法”第条将“惩治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作为刑法制定的根据。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境内外形势发展变化,一些有组织犯罪死灰复燃。年起全国开展了为期年的严打斗争,“严打”从此成为重要的刑事政策,在之后的 余年间,全国又开展了多次严打斗争,有效地打击了一大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流氓恶势力。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规定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长期以来实行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继承和发展。年“两高一部”发布 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座谈会纪要,明确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应当“要严格坚持法定标准,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年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在提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整体从严惩处的同时,强调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各类犯罪分子予以区别对待,即“对犯罪组织或集团中的为首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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