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研究2023.2〔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法治与德治的治理机制研究”(20AFX002)〔作者简介〕郭忠,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贺梓恒,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重庆401120。“关键少数”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探析———从中国法治道路的基本逻辑切入郭忠贺梓恒〔摘要〕“关键少数”是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第一粒扣子”,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它的重要意义由中国法治道路的基本逻辑决定。不同于以个人为目的的西方法治,中国法治道路的发生是以国家为目的,重在国家和民族的总体目标。不同于西方法治建立在意志的对抗关系之上,中国法治强调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并在意志的统一关系中实现权力制约和国家目的。这种法治模式表现为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的党政推进型法治,进而也是一种带领型法治,它必然强调“关键少数”的法治带领和法治模范作用。“关键少数”的模范作用契合了中国古代德治的秩序形式,因此,通过“关键少数”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还可进一步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结合。〔关键词〕“关键少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的;党的领导;意志统一〔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8048-(2021)02-0087-09一、引言“关键少数”是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第一粒扣子”,抓住“关键少数”,就是要让各级领导干部在现代法治进程中起到关键作用。为何“关键少数”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如此重要,其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这是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概念源于西方,但并不为西方专有。法治在形式上具有一般性,它意味着法律在现代国家中的规范和支配地位;法治在内容上具有特殊性,即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导向。法治内涵的特殊性来源于不同国家和民族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独特因素,这些因素包含了社会状况、历史文化和人民的道路选择等等,它们决定了人们对法治目的存在着特殊性理解,同时也决定了法治的特殊性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尽管在法治的一般性特征上和西方法治是一致的,但在特殊性特征上却不同于西方法治。由于中国法治的特殊性,中国法治的道路模式也与西方法治迥异,比如,在西方法治思想中,我们无法发现“关键少数”或相近的概念,西方人恐怕也难以理解法治为何要“关键少·78·DOI:10.13903/j.cnki.cn51-1575/d.2023.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