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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少数
法治
建设
中的
中国
道路
基本
逻辑
切入
郭忠
党 政 研 究.基金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法治与德治的治理机制研究”()作者简介郭忠,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贺梓恒,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重庆。“关键少数”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探析 从中国法治道路的基本逻辑切入郭忠贺梓恒 摘要“关键少数”是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第一粒扣子”,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它的重要意义由中国法治道路的基本逻辑决定。不同于以个人为目的的西方法治,中国法治道路的发生是以国家为目的,重在国家和民族的总体目标。不同于西方法治建立在意志的对抗关系之上,中国法治强调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并在意志的统一关系中实现权力制约和国家目的。这种法治模式表现为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的党政推进型法治,进而也是一种带领型法治,它必然强调“关键少数”的法治带领和法治模范作用。“关键少数”的模范作用契合了中国古代德治的秩序形式,因此,通过“关键少数”率先垂范,以身作则,还可进一步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结合。关键词“关键少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的;党的领导;意志统一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一、引言“关键少数”是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第一粒扣子”,抓住“关键少数”,就是要让各级领导干部在现代法治进程中起到关键作用。为何“关键少数”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如此重要,其重要性体现在哪些方面,这是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概念源于西方,但并不为西方专有。法治在形式上具有一般性,它意味着法律在现代国家中的规范和支配地位;法治在内容上具有特殊性,即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导向。法治内涵的特殊性来源于不同国家和民族在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独特因素,这些因素包含了社会状况、历史文化和人民的道路选择等等,它们决定了人们对法治目的存在着特殊性理解,同时也决定了法治的特殊性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尽管在法治的一般性特征上和西方法治是一致的,但在特殊性特征上却不同于西方法治。由于中国法治的特殊性,中国法治的道路模式也与西方法治迥异,比如,在西方法治思想中,我们无法发现“关键少数”或相近的概念,西方人恐怕也难以理解法治为何要“关键少DOI:10.13903/51-1575/d.2023.02.008数”来推动。由于西方自由主义法治是一种社会演进型法治,政府在法治形成过程中不具有领导意义,法治进程充满了对抗和妥协,在自由、平等和人权的精神指引下最终达成了社会统一。中国的法治模式是党政共同推进型的法治,它需要通过政党的领导来集中社会各方的力量完成意志的统一,以实现国家目的和法治的权力制约。在这种法治模式的特有逻辑中,党的领导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必须发挥“关键少数”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更清楚地认知“关键少数”的法治重要性由来,我们可以从当代中国法治道路的基本逻辑入手来认识党政推进型的社会主义法治,厘清它与西方社会演进型的自由主义法治的差异,进一步探讨“关键少数”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二、以国家为目的:中国法治道路的逻辑起点(一)国家优先于个人:中国法治的总体旨趣西方法治是一种个人主义法治,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在论证国家之正当性的时候,无不是从个人角度来加以论证的。自然状态是启蒙思想家推定国家正当性的逻辑起点,而这个起点是剥离了人的社会外衣的纯粹自然人的状态,他们基本的需求和目的便成为了国家正当性的依据。比如,根据洛克的观点,国家的成立和政府的目的就在于保护人们自身的财产(生命、特权和地产)。在个人作为国家的基本目的之下,法治便产生出约束权力,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功能。西方法治的开端是在国家和个人关系的思考中,考虑如何把个人从封建禁锢和专制压迫中解放出来,建立自由平等的共和国问题,它所针对的是个人被国家压迫的问题,而不是一个国家被众多国家压迫的问题。近现代意义上的中国法治的开端不是延续的这一思考,而是源于清末变法修律,变法之目的在于废除西方列强加之于中国头上的领事裁判权,实现中国的司法主权。这一开端显示出中国法治的源起并非是国内社会矛盾冲突的自然进程,而是解决国与国关系的手段,目的在于对抗西方列强施加于中国头上的诸多不平等举措。这一开端很大程度上是被动的。面对西方列强在中国领土内强行设立的领事裁判权,清政府不得不通过修律,使法律和西方接轨,从而满足取消领事裁判权的条件。这一开端又有着主动性,由于清末内忧外患,丧权辱国的现实,清政府意识到“欲救中国残局,惟有变西法一策”。变法作为一项国家的事业,它的实质目的在于通过国家的重塑救国于危难之中,使国家由弱变强,能够平等地与西方列强进行对话。为了和西方法律接轨,清末修律的大方向体现了个人本位的思想,它将个人从家族和礼教的支配下解放出来,但是它并非想要确立西方的自由主义,而是使个体直面国家,从而带来了一个新的国家事业的开端。在中国的近代启蒙思想家眼中,中国急需的不是西方的自由主义,而是实现独立自主的国家。比如,严复、梁启超、杨度等虽然也注重个人自由、自立、自治,但他们主张的是工具主义的个人观,通过改造国民,实现个人的独立、自主,最终目的是为了达到国家富强,因此他们的基本立场不是个人主义,而是集体主义、国家主义以及民族主义。党政共同推进型法治,参见:程汝竹 中国法治模式建构中的政治逻辑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救世一语,可谓当时法治家唯一之精神欲举富国强兵之实,惟法治为能致之。”参见:梁启超全集 北京:北京出版社,:国家主义法治思想强调国家优先于个人,在这一点上梁启超尤其具有代表性。梁启超认为,个人的自由固然重要,但它不是无限的,团体的自由立于个人的自由之上。梁启超接受了伯伦知理(,)的国家有机体说,他痛惜中国只有部民资格而无国民资格,国家统一与强力秩序的形成是当前中国急需的,而自由与平等为其次。进而,他提倡国家的维持需要以法治精神为根本,唯有法治精神才能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主权国家。梁启超极为看重传统法家思想,并认为法家法治主义的主要功能就在于“救世”,其本质是国家主义或干涉主义,“干涉论者,以国家主义为其基础者也。”梁启超对国家主义的接受有着对现实的考察,一方面,因为国家主义具有富国强兵的实践功能,这在日本、德国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另一方面,近代中国的国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国家,而是朝廷意义上的国家,需打破将国家与朝廷相等同的观念。为了实现救亡图存的国家目的,梁启超主张的国家形式是中央集权的单一制主权国家,中央政府有统摄地方的极高的权力,这是中国救亡图存的“必须”。在民族危亡面前,中国的政党追求的第一目标是国家而不是个人。接受了全新的马克思主义学说的中国共产党,和国民党有着不同的政治理念,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是其初心与使命。中国共产党创始人陈独秀说他年轻时,曾得闻中国落后挨打的现实,这促使了他对国家的思考。在他的思考中,国家民族存亡问题被视为中国之政治问题,他认为中国人尚未觉悟,急需速醒。陈独秀极为看重国人的爱国之心,他说:“国人无爱国心者,其国恒亡。”李大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爱国思想,他主张立国精神之改进,求一可爱之国家而爱之,在国家濒于绝境之时,国人不许绝望自灰,而当奋发图强。可见,陈独秀、李大钊等革命先驱走上马克思主义道路的背后包含着他们对国家民族问题的深入思考,中国共产党人的使命就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然而,中国共产党人并不是国家主义者,相反,对国家主义有着深刻的批判。陈独秀坚决反对将无产阶级等同于国家主义者,并认为无产阶级能够更好地完成救祖国的实际工作。共产党追求的国家目标不是当时国家主义者仅仅追求统一和独立的目标,而是消除了剥削和压迫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这一目标。但是,在国家和个人的关系上,中国共产党和国家主义者是一致的,都把国家利益摆到个人利益之上。在革命战争年代,为了民族救亡,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革命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毛泽东指出,共产党员应当“以革命利益为第一生命关心党和群众比关心个人为重,关心他人比关心自己为重。这样才算得一个共产党员”。新中国成立后,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成为党和政府的新的任务。年的 共同纲领明确了以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和富强为导向的国家奋斗目标,年的“五四宪法”进一步将其阐述为“建设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党的使命并不仅仅意味着国家的独立,其最终的实现应当伴随着民族的繁荣富强,使中国不再遭受强国的欺凌,从而使中国人民获得真正的尊严和幸福。因此,国家的事业优先于个人的事业。年的中共八大党章规定,党员需要把党、国家、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这一义务实际上体现出的就是国家和群体目标的优先地位。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决定了必须把整体目标置于个人目标之上,最终才能使人民享有真正的权利和幸福。从中国法律现代化和民族救亡的历史可以看出,中国的法治不可能如同西方法治一样,将个人视为国家之目的,把国家视为个人之工具。相反,中国近代的历史显示出,一个国家没有独立自主的主权,没有强大的抵御外辱的能力,就没有真正的个人权利和个人幸福。这一历史的经验决定了中国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必然存在着国家优于个人的总体旨趣。(二)民族复兴和中国梦:当代中国法治的重要目标新中国成立后,民族救亡的目标已经实现,接下来的主要任务是“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中国”。毛泽东在 年中共八大预备会议上提出,当前的任务是要将党内外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团结起来,共同完成社会主义国家的伟大建设。毛泽东对标美国,认为中国搞社会主义要超越美国,中国如果不能在五六十年内超越美国就要被“开除球籍”。在中国实现了独立自主之后,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竞争便成为一个紧迫的问题,毛泽东用“开除球籍”生动地表达了国家建设的迫切性,反映出执政党以民族复兴为目标的重大使命。参见毛泽东文集:第 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伟大目标的确立必然伴随着发展道路的选择,经历了长期的摸索,中国共产党最终发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路。具体而言,中共十五大报告第一次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服务于市场经济、社会文明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它是从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大局出发而确立的治国方略。另外还值得注意的是,党的十五大报告开篇回顾了 世纪中国的百年历史,从八国联军给中华民族带来的屈辱到孙中山、毛泽东和邓小平领导下的历史巨变,指明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国家繁荣富强和人民共同富裕的历史任务。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第一次出现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同时又强调了民族命运和党的历史责任,它们的同时亮相并不是偶然,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对依法治国的认识背后蕴含着浓厚的国家意识和民族意识。依法治国作为党和国家的事业,必然需要强大的推动力量。中共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关系。这一关系表明,中国法治是党领导下凝聚共识、共同推进的一项致力于民族复兴的集体伟业。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了依法治国问题,并在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从更加宏大的角度阐释了法治的目的,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突出地反映了中国法治以国家为目的的重要特征。中国人民选择了社会主义,既是历史的,也是必然的,唯有社会主义才能调动国家整体力量,实现国家的统一和独立。当代中国人民坚持并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因为它更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社会主义本身包含着社会优先于个人的主张,从社会出发来建立公平正义的制度,不仅可以消除剥削压迫等不平等现象,而且更能够将社会各方面力量集为一体,实现社会的共同目标。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华民族复兴大业的紧密结合,决定了中国法治道路的逻辑起点绝不是个人自由,而是国家和民族的集体事业。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法治不重视个人自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价值观的存在,说明自由和其他价值和谐共存于社会主义价值体系之中。应当说,自由固然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国家和民族的整体目的,如果不以国家和民族的整体为依托,个人的自由也终将失去。三、以党的领导和意志统一为要求:中国法治道路的基本途径(一)在意志统一中实现权力制约和国家目的中国的法治道路以国家目的为逻辑起点,这决定了它的基本途径必然要求实现党的领导和意志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