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2期专题研讨Feature“使用环境特征”的辨识与思考文/姚建军摘要:“使用环境特征”在我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并无明确规定。自“岛野诉日骋”案1之后,涉及“使用环境特征”的专利侵权纠纷时有发生,各级法院基本上遵从“岛野诉日骋”案的裁判要旨,但对专利权利要求中的“使用环境特征”的辨识仍然见仁见智,影响社会公众对这类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确定的合理预期。值得注意的是权利要求(特别是产品权利要求)撰写或审查中,为何将请求保护的主题(对象)以外的特征写入,法院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如何辨识“使用环境特征”,特别是当权利要求撰写中某个特征与其他结构特征并列出现时,如何准确理解发明撰写人的本意,精准辨识“使用环境特征”,在“岛野诉日骋”案后的今天,更加值得业内认真回顾、探讨与思考。作者简介:姚建军,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2.201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关键词:使用环境特征;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一、“使用环境特征”的法律概念“使用环境特征”并非《专利法》固有的概念,其适用的历史路径与“功能性特征”一样,系经过司法实践确认而最终为司法解释所吸收,进而成为一项具有约束力的规则。“使用环境特征”最早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株式会社岛野诉宁波日骋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该判决对“使用环境特征”作出了如下定义: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条件的技术特征。201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3)》第22条规定,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对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的技术特征2。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其第十六条以否定之否定的形式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法院应742023年第2期专题研讨Feature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3。2017年北京高院发布了《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以下简称:《指南(2017)》),其对《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3)》有关内容进行了丰富,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