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第4期前言“偷换二维码”行为的定性在学术界常有不同的观念解读,同时司法实务中对此也暂未能形成统一判例共识。该类犯罪的套路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将本属于店家的二维码账户偷换成其个人的二维码账户,于是在店家、顾客皆无意识之下非法取得财物。以“偷换二维码”的方式来非法取得财物,本质是传统财产犯罪的网络化表现,也是互联网技术进步下所产生的一种新型非法取财行为。同时由于“偷换二维码”与传统侵财犯罪在行为路径、作用对象、处分意思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所以在认定该行为的性质时不能一概而论地套用盗窃或者诈骗的犯罪构成理论。但如果实践中“偷换二维码”案件定性不明而使法律适用出现不统一的情况,必将会影响社会公众对同案同判实现程度的判断。因此,“偷换二维码”行为的定性是一个至关重要又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在邹某某偷换微信二维码案件中,审判机关和公诉机关对其行为的判断就存在较大差异。该案发生于2017年2—3月,行为人邹某某多次进入石狮市沃尔玛附近的台湾脆皮玉米店、可可柠檬奶茶商店、石狮市湖东菜市商场等处,将被害人郑某、王某等店家的收款二维码全部偷换为其个人微信账户收款码,以此非法取财达6983.0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某某的非法行为应当成立诈骗罪,而审判机关在对该案进行深刻分析之后认为,“偷换二维码”行为的本质应当是盗窃,并最终据此对邹某某进行定罪处罚。实践中对“偷换二维码”行为的定性可谓观点各异,上述的典型案例只是其中的一个缩影。学术界及司法实务部门对“偷换二维码”行为定性的诸多纷争,关键在于对该行为所涉及的焦点问题并未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而由此衍生的诸多理论也正是导致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原因之一。因此本文在对有关受害人的认定、被侵犯财物的归属、顾客是否有诈骗罪中的处分意识与处分行为等焦点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新型诈骗说、店家被骗说、普通诈骗说、盗窃间接正犯说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批判,最终认为对“偷换二维码”行为适用普通盗窃罪来定性会更有说服力。一、学界现有观点及评析(一)对三角诈骗说之批判对于“偷换二维码”案件,有学者提出了新型三角诈骗理论进行论证,认为在现实交易过程中,虽然顾客实现了自己的购物目的,得到了与自己付出价款相应的商品,但因顾客遭遇行为人欺骗,陷入认识错误后处置了相应的货款对价,店家因此无法有效占有该笔货款而遭受损失,整个交易流程成立三角诈骗的逻辑闭环。与典型诈骗不同,在三角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