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公文标题中书名号、顿号、括号、引号等标点符号的使用浅谈公文标题中书名号、顿号、括号、引号等标点符号的使用标题是公文的重要组成要素,是公文阅读者最先接触的部分。为确保公文阅读者能够准确理解公文所要表达的含义,应当规范制作公文的标题。要保证公文标题的规范化,就必须规范标题中标点符号的用法。9G3l%j6x!V+v,F!`&J8[*d;A\"m:i#}$r《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对公文标题使用标点符号没有作明确的规定,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则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此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公文标题的简洁,便于对公文的阅读、理解和处理。但是,应当注意规定中的“一般”二字,对这个要求的理解不能绝对化。否则,就会出现因为省略标题中不该省略的标点符号而造成理解上的困难。公文标题中究竟用不用标点符号,主要应看能否更好地揭示公文的中心内容。由于目前对公文标题中如何规范使用标点符号尚没有统一的规定,许多公文处理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因此,对公文标题中标点符号的使用进行规范非常必要。8i(Q!e3E$c!y;h-w+S9c,\\4h-s-K,T-v*j1|一、书名号的使用7A,xl8i4U(l0g2h4w\"D:r'u1W$x在公文标题中,书名号使用最为广泛,也是惟一明文规定可以使用的标点符号。但有一点需要加以说明,这就是法规、规章名称之外是否可以使用书名号的问题。《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这个表述并未排除其他情况下也可使用书名号的可能性。除法规、规章名称外,在公文标题中出现书名、篇名、报纸名、刊物名时,也应当使用书名号。如在《×××关于做好〈××日报〉发行工作的通知》中,将“××日报”外的书名号去掉显然不妥。:e&\\,w#?9S1H%N#C+k&dBc4r2N二、顿号的使用$A,~%n'j8p$Z5E.t\"o4D-R$E/q顿号用于句子内部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顿号在公文标题中主要用于两种地方。一是在出现多个发文机关时。在公文正文之上的标题中,多个发文机关名称的并列可以空格标示;但在正文之中被引用的公文标题,多个发文机关名称之间应该标上顿号。二是在发文事由中出现并列的词或短语时,可以视情况而定。为了作到公文标题的简洁,能不用顿号的尽量不用。有三种情况可以变通:第一,在只有两个并列词或短语时,它们之间可以用“和”等并列连词代替顿号;但如果出现第三个或三个以上并列词语,则应该使用顿号,如《国务院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