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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支持与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研讨会上的总结讲话
在支持与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研讨会上的总结讲话
大家下午好,我现在**老家,很高兴在线上参加这个会议,进行会议小结,讲三句话。
一、这个会开的好,收获大
会上听了**同志主旨发言和部就业司的政策介绍,听了几位专家的研究分析和荐言主张,听了企业平台情况交流和相关建议,还有刚才的热烈讨论,很受启发,收获大大。特别感谢晓义同志的热情参与和大力支持,从社保方面对推进新形态就业提供战略性思维和专业性的研究成果,所提建议主张既高屋建瓴有顶层设计,又很贴地气儿能够实际操作。
研究中心紧贴新形态就业的发展,以问题为导向,通过研究交流和讨论探索,发挥了四个方面的作用。一是为新形态就业的发展鼓与呼。二是为在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挑战把脉会诊。三是为推动工作建言献策。四是为企业与政府部门搭建交流平台。几年来组织了四次高端的专题研讨会,都是具有代表性的、有所作为的活动。为此,我们对研究中心团队的努力工作和首经贸大学校方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就促会也要在这方面做好指导,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希望我们今后沿着这个方向继续努力,协同合作,为推进新形态就业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从抗疫复工稳就业到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目标,数字经济新就业形态承担重头戏
在近两年复工复产稳就业的过程中,数字经济新就业形态异军突起,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令国人瞩目。在刚刚出台的“十四五”国家规划中,更是以“培育接续有力的就业新动能”为题,专门列出促进数字经济领域就业创业,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发展两大项部署,提出工作要求和相应举措。
其中,明确提出“推进传统线下业态数字化转型,赋能创造更多数字经济领域就业机会”;“促进平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规范健康发展,带动更多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创业”。也就是说,在“十四五”期间,要下大力气用数字技术改造和武装线下业态,从而创造新的就业机会;要下功夫引领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从而带动更多就业。由此为我们明确了就业创新增容的重要指向和路径。
与此同时,还明确提出“破除不合理限制,增加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就业机会”;“建立完善适应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的劳动权益保障制度,提高从业者的社会保障水平”,“规范平台用工,明确平台企业劳动保护责任”等要求。可以说,在“十四五”期间,为推动灵活就业和新形态就业健康发展,要在创新管理和保障权益上有新建树新进展。这方面,既有对传统劳动管理制度原则的继承,更有结合实际与时俱进的创新,还有对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延伸扩展。一方面,为我们指明了一条解决就业新人和老制度不对应不匹配问题的守正创新之路。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贯彻执行就业优先政策的要求:凡是有利于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就坚决支持大力扶助;凡是不利于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就进行变革、调整和创新。
三、做好相关工作,需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交流
在“十四五”就业规划制定过程中,研究机构做了扎实的基础工作,也听取了许多专家学者的建议主张。这在规划列出的部署安排、工作要求和相应举措中,以及在最近出台的相关政策中都能够体现出来。但是无论是规划还是政策,制定出台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真正见到成效。在这方面,要求我们的研究机构、专家学者还应从应用角度做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帮助分析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评估阶段性成果,提出推动工作的对策措施建议。过去几年,关于发展网络创业就业,关于构建平台创新线上职业培训,就促会与**集团进行过合作,所提主张建议在国家政策中得到体现,也在指导工作实践中发挥了作用。日前,关于发展数字经济就业,就促会和麦斯特集团正在建立新的合作研究项目,莫荣院长也将带领团队在明年进行专题研究,希望能够拿出好的研究成果,用于制定政策的参考和工作实践的指导,在研究过程中也希望再与大家多多交流。我们这个研究中心近几年来围绕新形态就业开展的一系列研究交流活动,对国家制定相关政策起到参谋助手作用。这次研讨会对如何理解和更好贯彻落实新形态就业新政和开展相关试点进行了深入具体的研究,相信能够在促进平台的管理服务和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权益保障上产生积极影响和推动作用。
最后提一个具体的建议,就是要抓紧对数字经济新形态就业的测度和统计。这一条我在去年研讨会上曾经提出来,今天受**同志和专家、企业代表发言的启发,想再强调一下。为了明确加强权益保障,补齐短板主要面对哪些人?主要靶向瞄准什么?优先解决什么?我们应当抓紧做好新形态就业的测度和统计工作。简单讲就是要做到三个区别:一是将平台上登录的电商、司机、快递等人员作为同平台建立新型合作关系的从业者,与平台雇用的技术管理事务人员作出划分,将前者作为新形态就业的主体人群。二是将新形态中灵活就业人员,与传统业态中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适当区分,主要补齐前者在灵活就业政策和保障上的短板。三是将新就业形态中的专职从业人员,与兼职和零星工作人员区分开来,同时对在多个平台登录的从业者进行技术处理。专职从业者应以个人净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专职基准,统计到新增就业人员人数中。而兼职和做零星工作的可以考虑为增加了工作机会和收入机会,但不宜列入新增就业人数和就业岗位。
以此来解决三个基础问题:一是准确摸清新形态就业人员的真实底数,从而与平台企业按传统方式雇用的人员,与过去所讲传统业态中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再产生交叉重复;与那些虽然参与新就业形态活动,但只是兼职和做零星工作的人员也不再混为一谈。二是为针对主体人群对象制定实施政策和加强保障提供可靠的依据。三是在瞄准和锁定这个主体人群对象基础上,明确加强权益保障工作的切入点和补齐短板的着力点。
为此建议国家统计局和人社部同有关平台进行合作,将入户调查(目前是**万户)同平台大数据(如有代表性有基础的电商、网约车、快递等平台)进行比对。可先行试点,逐步推广。
以上个人体会和看法,仅供参考。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