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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贯彻
中国
反对
拐卖人口
行动计划
实施细则
XX市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XX市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国办发〔2021〕13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我市反对拐卖人口工作(以下简称反拐工作),积极应对国内外拐卖人口犯罪严峻形势,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促进被拐卖受害人身心康复和回归家庭、社会,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反拐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工作方针,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
第三条 反拐工作坚持和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长效机制,健全反拐工作协调、配合、保障机制,推进法治反拐、协同反拐、科技反拐、全民反拐的工作模式,不断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协同化、科技化、社会化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队伍建设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反对拐卖人口行动工作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反拐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反拐厅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市反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和完善反拐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反拐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研究解决反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规划反拐国际合作。
第五条 反拐厅际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厅、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厅、市通信管理局、市民族宗教委、市民政厅、市司法厅、市财政厅、市人社厅、市住建厅、市交通运输厅、市农业农村厅、市商务厅、市文化和旅游厅、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信访局、市民航监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会、市关工委、XXX铁路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第六条 反拐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制定本单位反拐工作方案,细化落实《行动计划》各项措施,有效预防和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确保被拐卖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康复和妥善安置,帮助被拐卖受害人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
第七条 反拐厅际联席会议设总召集人和召集人各1名,总召集人由公安厅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召集人由公安厅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反拐厅际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反拐厅际联席会议提出,并按程序备案。
第八条 市公安厅是反拐厅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公安厅刑侦总队,承担反拐厅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厅刑侦总队总队长兼任。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作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办公室提出,并按程序备案。
第九条 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反拐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本级反拐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本地的反拐工作。地方各级反拐联席会议由本级公安机关作为牵头单位,并在公安机关设办公室承担反拐日常工作。
第十条 地方各级反拐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和成员名单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报送上一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人员发生调整的,及时将新名单报送上一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反拐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地方各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指导,上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下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共同做好反拐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反拐工作跨地域多部门合作,主要拐出地、拐入地、中转地市地级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就拐卖人口犯罪预防、打击及被拐卖受害人解救、救助、安置和康复等环节开展合作。
第十三条 反拐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与本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市妇儿工委办公室沟通联络,共同做好反拐、防性侵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加强反拐工作信息化建设,健全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推进信息共享,完善全市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数据库建设,不断提高反拐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十五条 加强反拐队伍专业化建设和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司法机关要切实加强反拐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工作人员办理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业务能力。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职机构或者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拐卖人口案件。
第三章 预防犯罪工作
第十六条 预防犯罪工作突出源头治理,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实施网格化管理,构建多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综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买方市场”。加强网络生态治理,切实防范利用网络实施拐卖人口犯罪。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密切关注拐卖人口犯罪的形势、特点和动向,加强人口管理、治安管理、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发生。加大“买方市场”整治力度,在收买人口犯罪活动高发地区开展综合治理和专项行动,依法惩处买方犯罪人,从源头上减少拐卖人口犯罪。
第十八条 党委政法委应当加强对预防犯罪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反拐工作纳入平安黑龙江建设重点任务,健全完善全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深化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建设,提高监测发现拐卖人口犯罪科技化、信息化水平。
第十九条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高效的网络生态治理工作机制,对利用网络开展、帮助、实施拐卖人口犯罪的平台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打击,督促互联网企业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及时反馈相关数据线索。
第二十条 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推动强制报告、家庭教育指导、教职员工入职查询等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落实。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合作,结合司法办案主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推动建立健全预防拐卖人口犯罪长效机制。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门要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受教育权。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公平获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扎实落实精准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巩固拓展控辍保学成果,定期开展劝返复学专项行动,积极帮助被解救的适龄儿童入学。定期与公安机关、民政、妇联、社区居委会互通失学辍学学生名单,防止失学未成年人成为拐卖、性侵害犯罪的侵害对象。
第二十二条 民宗委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做好民族工作,提高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 民政部门要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主任、社会工作者等作用,配合相关部门不断完善发现举报拐卖人口犯罪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 负责刑罚执行的部门加强拐卖人口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鼓励坦白、检举、揭发拐卖人口犯罪行为。采取措施帮助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立足职能,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做好相关工作经费保障。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风险防范,健全人力资源市场发生拐卖人口犯罪的风险防控机制。
第二十七条 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各地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职责,积极配合公安、民政等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门要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各项部署,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为帮助更多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包括女性在内的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规模。
第二十九条 商务部门要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和外派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
第三十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执法检查,发现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营利性陪侍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的,以及存在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或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条件的,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移交线索。
第三十一条 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有关人口信息的交流,共同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建设,完善责任体系,加强责任追究。
积极配合推进托育机构安全防范建设,确保托育机构及周边环境安全稳定有序。
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落实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发、利用智能化寻亲手段,深化与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等合作,积极推动和协调有关中央企业配合做好救助寻亲服务。
第三十三条 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政策衔接,持续优化帮扶政策,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长效机制。统筹协调解决脱贫人口稳定脱贫。健全脱贫人口动态监测和工作调度机制。
第三十四条 妇儿工委办公室应当发挥议事协调作用,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对农村留守妇女、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和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关爱服务。
第三十五条 工会应当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及时发现、督促企业纠正强迫劳动、侮辱体罚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共青团应当对留守儿童开展自我保护和反拐教育、普及反拐法律、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完善“童心港湾”项目建设标准,优化项目功能,增强项目的反拐防拐效能。
第三十七条 妇联应当加强基层发现报告工作。落实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和反家庭暴力“五项机制”,发挥妇联干部、执委和巾帼志愿者作用,加强摸排走访,发现来历不明妇女儿童、易被拐卖风险隐患家庭的,及时向基层政府、村(居)委会报告。
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流动儿童提供多样化关爱,持续开展寒暑假期儿童关爱服务活动。
支持农村妇女劳动生产和就业创业,联合开展家政服务对接助力乡村振兴行动,帮扶解救的被拐卖妇女等在家政服务领域就业。
第三十八条 残联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加大对非法使用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强迫残疾人乞讨、强迫残疾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完善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提升残疾人职业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三十九条 关工委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向青少年及监护人普及法律知识,着重在拐卖人口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开展反拐教育和法治宣传,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等合法权益。
第四章 打击、解救工作
第四十条 各单位要加大打拐工作力度,坚持党委重视、领导主抓、部门负责的工作思路,将打拐工作分解到岗、落实到人,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加强打拐工作经费保障。
各单位要完善拐卖人口犯罪线索发现和移送机制,畅通线索举报渠道,发现疑似拐卖人口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要始终保持打击拐卖人口犯罪高压态势,有力震慑和惩处拐卖人口犯罪。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侦查中的新技术应用,推进侦查手段现代化升级。不断提高及时发现和侦破各类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依法严惩拐卖人口犯罪分子,及时解救被拐卖受害人。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