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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的实践与思考
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的实践与思考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以来,全国各地积极开展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山东省教育厅公布了以**职业学院为首的9个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项目;广西、海南、浙江、广东、江苏等省份也先后创办了典型的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或二级学院,迈出了职业教育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步伐。但是,纵观全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并没有得到广泛开展,各地教育部门及高职院校采取观望态度的居多。笔者前往山东、河北、四川、浙江等省份,主要调研了**职业学院、**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术学院等五所混合所有制职业学院,深入了解他们的基本情况、办学特征、改革成效、主要问题及成功经验等。这五所高职院校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反映了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共性问题以及迫切需求,为我们探讨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重要参考及借鉴样本。
一、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基本特征
混合所有制办学指的是公有与非公有资本以产权结合为基础所形成的新型办学制度和治理结构。不同性质的产权主体以资本、技术、人才等不同要素资源共同参与办学。与传统的办学方式相比,混合所有制办学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多元主体融合,这也是其本质属性。在多元主体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多元混合的治理结构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一体化的办学模式。
(一)多元主体融合的办学机制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将不同性质、不同门类、不同行业的主体融合起来共同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实现高职院校与企业、政府、行业协会联合办学,充分发挥不同办学主体的优势与能力。**职业学院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山海模式”,地方政府与三家社会企业采用股份制的形式合作办学,实现动态股权合理流转变更,并且开创性提出“大混套小混”的新理念,即完善院校整体混合的制度体系的同时,深化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的建设体制。**职业技术学院实行“1+1+N”的股东构成模式,即由学院、县政府、**市交通局与社会资本以及若干校企合作企业等多方投资入股,学院以资本、设备、无形资产等要素入股,武邑县政府以资金、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市交通局以资金、无形资产方式入股,社会资本方则直接出资3亿元入股。**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了独立核算、独立运营的混合制二级学院——医学院,由企业控股:**建设集团占股77%,学校对医学院持有的股份则委托学院资产经营公司持有。
(二)多元办学的法人治理结构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以多元产权融合为驱动力,构建与产权融合相配套的现代高职院校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相互制衡、相互配合的治理机制。**职业技术学院与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二级学院——**制造学院,注册登记为独立的法人机构,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二级学院不设行政级别,成立党组织,党建、学工等工作统一由学院党委领导与管理,建立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职业学院坚持“现代化”“市场化”“法治化”的治理体系,融合公办学校的“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与民办学校的“董事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形成“党委领导、董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专家办学教授治学”相结合的治理结构。**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实行“党委领导、理事会沟通协商、管理委员会协调监督”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既是医学院院长又是**医院的行政院长,由学校与企业共同任命。
(三)一体化的办学模式
在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内部,投资者、管理者、负责人、政府部门、产业市场等利益相关者构成多元一体的办学机制,实现人才培养模式、科学研究体系、社会服务机制等多方面的创新发展。**职业技术学院成立了汽车维修和销售的“校中厂”,集教学、培训、汽车销售、维修等于一体;同时,学校与两家企业共同投资成立“**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业务涉及教育培训、技术服务、汽车维修等,并由学生、教师和企业专家共同提供社会服务。**职业技术学院构建“两院一园”的三方合作框架,成立技术产业应用中心,设置“产业应用加速器”“产业应用共性技术平台”“小微企业助创平台”“职能技术产业推广区”“创业孵化器”等五个中心;**制造学院引入德国“双元制”育人模式,打造成具有本土特色的“双元育人”模式,**职业技术学院形成“政、产、学、研、资、用”的一体化办学模式。
二、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主要问题
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的速度与专家学者的预期存在一定差距,某些省份并未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办学的积极性也不高。因为高职院校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存在较多的现实问题,对于高职院校激发办学活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拉动效应还不明显。要推动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探索工作,必须深入了解制约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症结及其内在原因。通过对五所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深入调查,其面临的核心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是2个方面。
(一)政策法规不完善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或二级学院存在法律上无规定、政策上不明确的现实困境,政策法规的不完善带来一系列的思想顾虑及观念障碍。政府部门顾忌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教育的公益性保障问题;学校领导顾忌办学自主权、政治风险问题;企业管理者顾忌办学话语权、投资回报问题。五所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都面临法人身份问题。**职业技术学院的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以学院的名义招生、颁发毕业证,以注册登记的二级学院法人身份办学、运营,但其二级学院法人资格取得的过程障碍重重,没有现成的政策制度遵循。而**职业技术学院的医学院虽然也是混合所有制二级学院,但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学费方面不能按照民办高职院校的标准收取,只能参照公办高职院校的标准,远低于生均12000元的收费标准,办学经费难以得到保证,也不能满足教职工的薪酬支付,更难以产生投资回报。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问题
如何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是五所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共同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法人身份不明确的前提下,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资产保护涉及一系列具体问题:公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合作的对象是否需要甄选,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有没有依据;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股权形式和股权结构的问题,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的股权比例的确定及界限;非国有资本利益输送问题、寻租设租现象、不合理的民营资本国有让渡问题如何避免的问题;国有资产的评估难度大、产权流通不畅,审计体系、退出机制如何设计等。而且,一旦国有资产所占比例过小、非公有资本控股时,国有资产代表肯定无法进入董事会、理事会等决策层,会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带来严重后果。
三、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发展建议
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产权结构为核心,带动办学机制、治理结构、人才培养、资源配置等多方面的变革,激发高职院校的体制创新发展。在推动职业教育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工作中,必须调动企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破除法律或制度上的藩篱,实现投资者的利益回报。
(一)建设配套政策体系
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顺利开展,依赖于国家职能部门系统科学的政策落实,涵盖顶层设计、实施边界以及操作细则等各个方面。按照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省级政府部门是权力主体,混合所有制改革应由省级政府职能部门牵头,带动发改委、教育部门、财政部门、人力与社会保障部门、地方政府等,共同起草改革实施方案或细则,指导高职院校根据办学情况、专业特色、产学研水平等,自主选择是否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及如何进行改革。实施方案必须规范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和主要事项,比如法人属性问题、股权比例问题、合作模式、控股问题等,及混合所有制改革的边界问题,即非公有资本参与办学的刚性边界和职业院校办学的风险规避机制等。在实践操作层面,还涉及招生指标、学费标准、生师比、教职工薪酬等具体问题,都需要政策文件予以明确和规范。
(二)明确产权归属问题
我国目前产权制度建设还不完善,无论是市场经济领域还是教育领域,产权制度尤其是产权保护制度还在逐步建设中。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产权融合为切入点,但目前最大的问题是产权归属不明晰,导致无法明确和规范各办学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同性质的产权归属问题,其初始界定应始终坚持“对称原则”,即收益与风险、权利与义务相匹配。明晰产权归属,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各产权主体的初始资产进行评估与核算,并且还要不定期地对高职院校的所有资产尤其是无形资产进行盘点,明确不同时期学校的资产存量与价值,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此外,还应该建立完善的高等教育产权的交易市场,为各办学主体的产权转让、流转以及退出搭建公平合理、流通有序的交易平台。
(三)构建收益分配机制
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结合教育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理清产权与责任关系,构建收益分配机制。民办教育改革试点过程中,有专家学者提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部分经费”的观点,笔者认为,各地出台政策明确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在去除国家财政性补贴及学校发展基金后,可将办学收益的20%作为合理回报,用于奖励出资人。当然,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
也可采取契约协议的方式明确规定各办学主体的收益分配方式。如,**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与**建设集团约定,混合办学的前八年不收取办学收益,从第九年开始,按照股份比例提取办学收益。所以,高职院校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应根据自身情况及合作企业的愿景,在遵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探寻符合办学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