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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
三大战役
工作情况
汇报
镇人民政府三大战役工作情况汇报
镇人民政府三大战役工作情况汇报
为做好*镇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改善全乡环境质量,实施环境污染防治“三大战役”,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按照国家、省、市、县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以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体系。按照“先构建、后完善;先实施、后规范”的工作思路,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工作力度,乡、村两级同步开展环保工作各项推进工作,做到重心下移、工作下沉,充分发挥乡、村两级环境保护工作的前沿作用,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建立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环保制度、信息和报送制度、工作督察制度、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等工作制度和机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环境保护办公室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协调联动,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三)强化考核结果,严格实行问责。将环保工作的主要指标纳入考核体系。环境保护工作将是各村支部和村委目标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村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
(四)广泛宣传引导,接受社会监督。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大力倡导绿色发展理念,大力宣传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人与环境、经济与生态和谐相处、共存共生的重要意义,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生态文明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增强全乡各单位、组长及群众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二、蓝天工作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提升
(一)实行全面秸秆禁烧,强化监督检查。我乡工作人员不定时到各村巡查暗访,督促指导禁烧措施的落实,及时查处秸秆焚烧行为,消除焚烧隐患。要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对重点区域、薄弱环节加强督查。在禁烧期间成立专项督查小组,明确巡查责任,设立举报电话,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并及时赶赴现场处理。
(二)完善制度,落实责任。一是与各村签订《秸秆焚烧责任书》落实专人,制定有效可行的相关制度确保秸秆焚烧监管工作有人执行;二是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止秸秆焚烧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领导,狠抓工作落实。一旦发现火情,能迅速赶赴现场,及时控制火势,各村要组建义务消防组织,备足灭火器材,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农机部门要抓好农机安全作业,电力部门要认真排查农用电力线路的安全隐患,避免因用电问题引发火灾。
(三)加强综合利用。根据农业部门秸秆利用规划,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的推广应用,进一步搞好配套服务。大力推广秸秆青贮、氨化、过腹还田、生产沼气和生物反应堆肥等技术。我乡要结合本地实际,选准切入点,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引导农民群众逐步从根本上解决秸秆焚烧问题。
(四)加大宣传力度。我乡和各行政村要充分发挥广播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通过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形式,营造秸秆禁烧工作浓厚的氛围。各级农业、农机科技等部门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采取以会代训、科技下乡、印发资料等形式,引导农民群众科学利用秸秆资源。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农村党员干部的示范带头作用,建立党员干部联系农户责任制,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切实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变成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大张旗鼓的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宣传秸秆禁烧工作中的经验、做法。
三、碧水工作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一)工作目标。一是通过建立“河长制”,进一步明确各行政村、各科室部门职责,落实各项河道管理措施;河道环境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河道水质基本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基本消除沿河违章建筑、乱堆垃圾、河内违法设障的现象;河道断面水质、环境面貌明显改善,基本实现“水清、流畅、岸绿、景美”的目标。二是加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管理,确保水源点安全、可靠。
(二)加强水资源保护。
1、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强化水资源“三条红线”管控,加强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及监测预警。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刚性约束,加强规划水资源论证,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落实因水制宜,量水而行,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2、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意见》,大力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节水工作,加强节水型社会重点县、节水型单位建设考核,促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整体推进。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切实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加快推进工业节水。积极推进城镇生活节水。大力推行合同节水管理。积极开展公共机构节水型单位创建和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推进缺水地区、半干旱地区中水回用和雨水利用。
3、配合省、市、县完善水功能区划,依法划定水功能区,明确水质保护目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
4、加强水功能区水质监测,逐年提高监测覆盖率,开展重要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发现水功能区水质超标的,及时采取治理措施;科学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意见,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
5、开展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和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检查,加强备用和应急水源建设;建立地下水开采总量和水位双控制度,防止地下水污染。
6、加强水污染防治。一是实施严重污染河流综合整治。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工作方案》,以国家优先控制单元为载体,编制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强流域的综合整治,特别是对县境内污染严重的重点小流域进行综合整治,强化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以改善水体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涉水项目的环评管理,对未达到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的,除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外,对涉水项目实施限批;二是深化重点领域污染防治、提高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水平,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加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完善污水管网配套建设,大幅提高截污截流污水收集率。完善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建设,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完善管网配套,实现雨污分流,因地制宜加快除磷脱氮等改造和升级,加强污泥处理处置;三是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开展畜禽水产养殖以及农村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推广畜禽清洁养殖和畜禽粪污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技术,推行种养循环综合利用型生态治理模式,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标准化建设和改造,因地制宜建设畜禽粪污收集处理池和沼气工程。加强湖库、河塘、滩涂水产养殖监管,推广水产健康养殖模式。
7、加强水环境治理。一是开展水污染风险评价,统筹编制全乡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完善村级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二是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按照统一检测规划、统一基础站点、统一标准规范、统一评价方法和统一信息发布要求,配合省级、市级、县级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地表水、地下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及水源地水质监测网络。开展全县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预报预警,建立测管协同机制。建设水环境监测信息系统,建立大数据分析模型,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实现水环境监测数据集成,统一发布水环境监测信息;三是开展流域综合整治。加强生态良好的河湖保护,加大对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脆弱区和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力度;加大环境生态保护资金投入,以流域为单位,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为支撑,加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恶化的河湖治理及良好水体保护;四是优化取水口、入河排污口布局,减少江河湖库水环境安全隐患,对因取水口、入河排污口交错导致存在上下游污染隐患的不合理取水口、入河排污口进行整治,保障水安全。
四、净土工作土壤环境质量安全可控
(一)农田五不准。一是不准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二是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将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三是不准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四是不准以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五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
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要求,保护基本农田是政府的职责,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必须严格保护。乡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将保护本乡基本农田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将保护责任落实到人。
1、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乡人民政府与各行政村签订责任书,乡长是保护好本乡基本农田的第一责任人。任期内,基本农田数量不得减少,基本农田质量不得降低,此项指标作为任期目标考核内容。
2、公布基本农田保护区在各村的分布情况、面积和位置,明确村委会主任是本村基本农田保护的直接责任人。
3、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使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家喻户晓。保护责任要落实到每一个农户,让农户明确基本农田保护职责和法定义务。
4、对保护基本农田成绩突出的优秀者,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对随意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者给予处罚,并责令其恢复被破坏的基本农田。
(三)严控基本农田审批
1、基本农田是用于保证我乡及国家粮食安全的“口粮田”,一般情况下非国家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就是国家重点项目也应尽量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但是,国家建设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严格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才能占用。在基本农田占用报批之前,有关部门要对其进行严格审核,不必占用基本农田的,不得向上级部门报批。
2、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若有条件进行耕地开垦的,所开垦的耕地必须与所占用的基本农田在数量和质量上相当,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后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没有条件开垦或所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台州市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和基本农田保护费。
3、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如不能按期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缴纳相应的耕地开垦费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并报请国土、农业等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用地资格。
(四)基本农田质量保护
1、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级,并建立档案,配合上级部门实施基本农田质量管理。
2、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向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
3、把基本农田建设同地力培肥,中低产田地改造,土地整治等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五)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力度
为切实保护好已确定的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断提高,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尤为重要。
1、村建立基本农田保护义务监督岗,每村均有人负责,每季度或不定时向乡政府反映本村基本农田的变化情况。
2、向广大村民公布举报电话,联系人姓名。对乱占滥用基本农田的人和事进行举报,以便有关机关及时制止随意占用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3、对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实施核查,掌握基本农田动态情况。
五、奋斗目标
认真组织落实大气、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