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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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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分析
民生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情况分析
民生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情况分析
前言:近年来,我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征地拆迁、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和扶贫开发等民生领域,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故特对2013年至2014年全省查办民生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情况进行调研分析,以进一步大力惩治发生在民生领域的腐败现象。
一、基本情况
2013年1月至2014年12月,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征地拆迁、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扶贫开发等六大民生领域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717人,呈现出多发、高发的态势。从涉嫌罪名来看,涉嫌贪污罪222人,受贿罪292人,单位受贿罪13人,行贿罪85人,单位行贿罪14人,对单位行贿罪10人,挪用公款罪80人,私分国有资产罪1人;从嫌疑人的级别来看,科级干部165人,处级干部35人,分别占该领域查办人数的23%、4.9%;从立案金额来看,50万以上特大案件217人,涉案金额高达4亿余元。
二、案件主要特点
1.贪污、挪用、集体私分类犯罪比例较高,且金额较大。2013年至2014年,全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民生领域共查办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三类犯罪303人,占查办该三类犯罪总人数的28.9%。这主要与近几年全省各地加大对民生领域资金投入和项目补贴有关。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专项资金项目不断增多,补贴发放渠道变多,经手人员和监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私自截留、虚报冒领、虚列开支等手段,将补贴款占为己有或是挪作他用,造成国家补贴资金大量流失,妨碍了国家惠民政策的真正落实,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这三类犯罪的涉案金额也很高,50万元以上的特大犯罪113人,占整个民生领域查办50万元上人数的52.1%;而100万元以上63人,占整个民生领域查办100万元以上案件的六成之多。
2.涉案人员职级低,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犯罪高发。民生领域贪污贿赂案件多由市级院和县区院查办,其中县区院查办了该领域98.4%的贪污贿赂犯罪。县区院查处的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虽然职级不高,但其从事的工作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所涉职务犯罪直接损害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极易造成社会不安定。据统计,在民生领域共查处乡镇站所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127人,占民生领域立案总人数的17.7%;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及其他基层组织工作人员涉案人数为211人,占民生领域立案总人数的29.4%。少数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严重侵害弱势群众权益,案值虽然不大,但社会影响恶劣。如兴化市垛田镇王横村原村支书王顺庭,在负责审核上报和协助发放低保金过程中,采取隐瞒和欺骗手段,持续8年42次截留低保户“养命钱”近3万元。
3.窝案串案居高不下,群体性腐败呈多发态势。窝案串案占很大比重,在共同经济利益链条的驱动下,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暴露出上下勾结、内外联合、权钱交易、合谋作案的苗头。其中既有行贿人多头行贿或受贿人多头受贿的案件,也有“合谋串通、抱团腐败”的案件,在办案中体现为一端一窝、一查一串。尤其是贪污案件,几乎每案都是共同犯罪。如盐城大丰市院查办的江苏银都棉麻公司征地拆迁补偿款窝串案,涉及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公司财务科长、会计、仓库副主任等6人,呈现出犯罪的群众体、系统性。
4.发案领域集中,关键岗位贪污贿赂犯罪易发。在民生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发案领域相对集中,征地拆迁、医疗卫生和教育就业位居前三位,分别查处了338人、162人、109人。而在征地拆迁补偿、社会保障、专项款物管理等领域,负有管理、分配、直接经手专项资金职责的岗位是该领域职务犯罪易发、高发的环节。由于缺乏健全合理规章制度和有效监督制约机制,上述岗位在相关资金运转流程某一环节的权力极易失去控制。如陈汉林在担任徐州邳州市发改委主任、邳州市卫生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法插手工程建设、干部任免、人事工作安排、物资采购等事项,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财物100余万元。
5.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2013年至2014年,我省查办民生领域贪污贿赂案件的涉案金额达4亿余元,给人民群众造成极大的损失,严重损害的党和政府的形象。其犯罪手段越来越恶劣,一些犯罪嫌疑人良知泯灭,将犯罪之手伸向弱势群体,如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吴关心伙同具体办事员李红军在负责审核、申报、发放铜山区受爱滋病影响儿童生活补助过程中,采取虚报冒领、私自截留等手段骗取、侵吞补助资金30余万元。且此类案件往往直接损害群众的切身利益,侵犯民生民利,危害极大,群众反响十分强烈。如无锡市滨湖区梁溪房管所房管员张永良利用伪造的有关房改售房申请材料,骗取价值近千万元的23套公有住房进行抵押、出售,致使房屋原承租人、善意购买人、有关金融机构蒙受巨大损失,滋生大量社会矛盾,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损失。
三、发案环节
(一)征地拆迁领域
主要集中在拆迁项目发包、补偿面积审核确定、补偿标准适用、补偿金额核算、补偿款发放、拆迁安置等环节。有的表现为伪造被征地及拆迁户资料,直接侵吞或套取拆迁款,或者利用接收、领取、发放拆迁补偿款的便利挪用拆迁款用于非法目的。如南京市溧水区拆迁安置有限公司、溧水区征地拆迁指挥部第二项目组工作人员杨继荣,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被拆迁户购买安置房的房款归个人赌博使用。有的表现为帮助他人获取非法拆迁补偿款,或者帮助他人做到拆迁工程,从中收受贿赂。如陈贵平利用负责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南街道控违拆违工作的职务之便,为南京中港体育场地设施有限公司谋取违法建设利益,放任该公司搭盖违法建设谋取拆迁利益,收受该公司贿赂64万元。此外,由于拆迁工作是一项需要各个环节相互配合的复杂性工作,涉及工作面比较广,并受到财务制度的限制,因此在拆迁补偿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往往联手作案、集体作案,如南京市玄武区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杜茜与其丈夫邓义平伙同徐吉清、夏学雷骗取拆迁补偿款四人窝串案等。
(二)医疗卫生领域
主要集中在药品定标采购、医疗器械采购、基础建设、医疗卫生监督等环节,该系统九成的犯罪为贿赂犯罪。主要表现为药品和医疗器械在采购环节发生的回扣行为。从医院的负责人,到相关科室的负责人、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人员,甚至到临床医生,都可能成为行贿的对象。在收受时间和方式上也呈现出“定期结付、明码标价、共同参与”的特点。回扣有明暗之分,“明扣”支付给医院或科室,用于科室私分;“暗扣”分给对采购起决定作用的相关人员。如在医疗卫生领域查办的单位受贿犯罪,均为医院的某一科室在药品或医疗器械采购环节收受回扣后用于科室私分,相关科室负责人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教育就业领域
主要集中在招生录取、教材和教学设备采购、学校的基建工程、单位财务资金管理、人事管理和调动等环节。主要表现为“一把手”犯罪比例高。在教育系统中,“一把手”掌握人事权、基建项目决定权、设备采购审定权等各项决策权。如盐城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近两年在教育系统查办的23名犯罪嫌疑人中,除一名涉嫌与校长共同贪污的犯罪嫌疑人是学校会计外,其余的犯罪嫌疑人无一副职,均是单位的“一把手”。徐州市睢宁县教育局原局长梁龙卫利用职务便利,为多名建筑商、学校校长以及下属工作人员在承揽工程、人事安排、日常教学工作管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所送钱物共计916万余元。
(四)社会保障领域
主要集中在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方面。有的表现为在办理因病或非因伤丧失劳动能力提前病退审批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造成国家重大利益损失。如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科长胡滨,在办理因病或非因伤丧失劳动能力提前病退审批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从中收受他人贿赂48.8万元。有的表现为在关系民生的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领域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的设计业务承揽、施工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如南通市崇川区院在南通大众燃气有限公司查办的7人窝串案;南京市玄武区院在南京水务系统查办的窝串案等。有的表现利用社保项目,收受贿赂。如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管理中心规划设计科科长粟毅,在推进“市民卡医保结算系统嵌入式开发项目”、“自助医疗平台医保接口开发项目”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290余万元。
(五)食品卫生和扶贫开发领域
2013年至2014年,全省反贪部门在这两个领域所办案件共有18人,分别为食品卫生领域10人,扶贫开发领域8人,主要集中在食品药品流通或相关工程建设,以及扶贫资金立项、管理和使用等环节。如启东市盐务管理局局长、南通市江口盐业有限公司经理彭永生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其他公司上交的盐款22.159万元。苏州市粮食局产业指导处处长江金兴利用负责苏州市金仓粮食中转储备库改扩建项目的职务便利,收受贿他人贿赂38.895万元。
四、原因分析
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易发高发的态势,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政策的贯彻实施和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不健全是民生领域职务犯罪多发的主要原因。民生领域是“部门立法”最典型最突出的领域,集中表现为授权执法的规范较多、约束权力的规范较少,规定执法机关权力和被管理对象义务的规范较多、规定被管理对象权利的规范很少。操作规程弹性大、漏洞多,为善于钻政策空子的不法之徒提供了便利条件。通过查案发现,不少执法部门执法的自由裁量范围过大,导致了实质上的自由执法。教育、医疗、社保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为人民群众行使权利设置了过多的限制条件,一方面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为权力寻租提供了不少条件。
(二)基层工作体制和机制存在很多薄弱环节。民生工作大都涉及到基层组织的工作,然而,目前基层社会管理人少事多、事权财权不协调、权力制约不到位等,制约了基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如由于缺乏适合农村特点的政务村务信息公开机制、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各类涉农惠农补贴的发放存在不少漏洞。有些基层部门单位人员严重缺乏,财务管理混乱,财经纪律得不到严格执行,甚至一些单位领导以方便公务活动需要为借口,明示或默许财务人员公款私存。一些关键岗位的负责人权力过大,从材料组编、呈送报批,再到资金发放等关键环节均系一人所为,从而为滋长职务犯罪行为提供了温床。
(三)涉及民生的政策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一些基层行政机构和农村“两委”在执行、落实国家涉及民生政策时,往往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相关规定,导致公示大多流于形式,给少数不法分子利用手中职权实施职务犯罪留下了空间。
(四)基层人员忙于具体事务,监督少,学习少,失管漏管导致侥幸心理。由于该领域工作量大、工作人员多,导致职务犯罪数量大,调查取证困难,查处难度加大等原因,致使该领域的职务犯罪被查处的概率偏低,助长了相关人员的侥幸心理。领取民生领域各项补助(补贴)款的范围广、人数多、次数频繁,不容易被发现,甚至形成了潜规则。
五、对策建议
(一)加大查办民生领域职务犯罪力度,加强刑罚威慑效应的发挥。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如果我们研究人类之所以腐败的一切原因的话,我们便会看到这是因为对犯罪不加处罚,而不是因为刑罚的宽和。应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以涉嫌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城乡低保金、扶贫救济款、各项补助费等专项资金为查处重点,坚持做到发现一例严查一例,深挖窝案串案,严肃查处一批影响大的典型案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重点岗位人员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防止权力滥用。重点加强对国家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