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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稿
红色
物业
服务
合同
【定稿】红色物业服务合同
小区物业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 法规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公开招标/协议)方式,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物业项目名称)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通过切实加强物业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规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引领推动物业企业服务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升城市社区治理水平,推动物业企业与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使物业服务与社区治理同频共振,实现城市社区“共治、共建、共管、共享”。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住宅小区基本情况:
小区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1.(住宅)建筑面积:万㎡
2. (商业) 建筑面积:万㎡
3.(其他)建筑面积:万㎡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规划平面图、房屋建筑明细和共用设施设备明细附后,见附表。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违法违规等事项的协助;
(六)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七)车辆停放管理;
(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一)(特约服务)
(二)
(三)
第四条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物业服务标准附后)。
第五条业主对其房屋专有部分需要维修养护等特约服务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服务费用由业主与乙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服务费用
第六条本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元/月.平方米;
商业:元/月.平方米;
其他: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 办公费用;
7. 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 法定税费;
9. 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用按(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次缴费的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甲方已经交付买受人房屋,买受人连续三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物业服务费用应按约定的标准交纳。
第八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九条车位服务费按以下方式收取:
(一)业主取得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车位,车位所有人(使用人)应按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车位服务费。
(二)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或使用的车位,按元/个·月的标准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车位服务费。开发建设单位临时出租车位,约定车位服务费用由租用人缴纳的,开发建设单位负有连带责任。
(三)占用业主道路或其他共有场地停放车辆的,收取的停车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设账,由社区党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共管(或:由居委会或社区党组织监督),用于补贴物业服务支出,每年至少两次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条乙方对机动车辆提供保管服务的,由乙方另行与业主签订书面的车辆保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等。
第十一条本小区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经营活动的,委托乙方进行经营,获取收益用于共用部分维修养护。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设账,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分别向业主公示,接受居委会、业委会监督(或:由居委会或社区党组织监督)。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
第十三条乙方应当采取劝阻、制止等方式,依法依规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法违规行为,对无法劝阻、制止的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诉求,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十五条因维修、公共利益或其它原因需临时占用、挖掘本住宅小区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甲方应于(具体时间)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经营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经营用房内墙面应当涂刷内墙涂料,顶棚应当吊顶或涂刷涂料,地面铺设瓷砖,卫生间墙面应当铺贴瓷砖并安装卫生洁具。符合消防、环保、卫生等方面要求,上下水、供电、供暖等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并单独计费。预留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设施,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位于。
物业经营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位于。
物业经营用房经营的收益属全体业主共有,收取的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单独设账,用于补贴物业服务支出,由社区党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共管,每年至少两次在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乙方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除前条规定外,乙方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依法向业主承担赔偿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 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返还。
第二十二条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服务中断的;
(二)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三)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四)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五)。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物业企业物业服务经街道办事处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街道办事处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以及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居民委员会代管。
第二十五条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一)本合同正本连同补充协议及附件,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向业主公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乙方持本合同到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三十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
(二)
(三)
(四)
(五)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1.物业服务标准
2.房屋建筑明细
3.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4.停车场地设置明细
附件1
物业服务标准
附件2
楼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结构
总层数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