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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
请示
报告
制度
高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高校)
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高校)
我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在学校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对学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为了进一步加强党的民主集中制,促进学校各项改革的深化和事业的发展,从我校的实际出发,特制订关于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有关精神、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关于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方面的重要情况;
(三)关于本单位、部门的发展方向、指导思想和发展规划的情况;
(四)关于本单位、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五)关于本单位、部门党政机构、系、所、学科、专业的增设和撤并情况;
(六)关于本单位、部门教学、科研、管理、后勤等改革的方案和其他重大的改革举措;
(七)关于本单位、部门副职人选,系统党政干部的任免情况;
(八)关于本单位、部门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的规划和重大措施;
(九)关于本单位、部门干部、党员和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晋级晋升的工作方案,教师职务聘任、职工管理及校内工资改革的情况;
(十)关于重要的外事和统战活动的情况;
(十一)关于政治、治安等方面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以及科级以上干部违法乱纪和处理的情况;
(十二)本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出国(境)的请假事宜;
(十三)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
二、请示报告的主要方式和处理办法
(一)各学院、系统、直属单位和机关部处的请示报告,都须是原件,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党政办。由党政办分送有关校领导;
(二)校领导收到请示报告后,须立即处理。并由党政办给予答复。如两周后不答复者,即可视为同意,请示报告自动生效;
(三)在特殊情况下,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由各学院、系统党委、直属党总支和各部(处)领导或委托合适人员,当面或电话向校党委领导请示报告,一边处理,一边报告,事后应补办行文,交党政办备案。
三、责任追究
(一)对应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个人或少数人拒不报告并造成严重损失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四、实施附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各学院、系统党委、直属党总支和校部机关各部(处);
(二)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并把检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执行不好的单位,除批评外,还要限期整改;
(三)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