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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上市
企业信息
通报
帮扶
制度
实施办法
重点拟上市企业信息通报帮扶制度实施办法
重点拟上市企业信息通报帮扶制度实施
办法
一、通报内容
(一)通报企业名单。
定期向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区直中直各有关单位通报全区重点拟上市企业名单。(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通报帮扶情况。
定期通报各设区市、区直中直各有关单位对全区重点拟上市企业的帮扶情况,并每年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作专题报告。(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帮扶重点和期限
对自治区重点拟上市企业,帮扶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自企业列入自治区重点拟上市企业名单之日开始计算,帮扶重点如下:
(一)落实企业上市财政奖补政策。
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按现行政策规定予以奖补。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参照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给予奖补。(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二)给予企业上市税收优惠政策。
重点拟上市企业上市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等固定资产划转时,符合国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采取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有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采取更具有针对性的方法对重点拟上市企业开展税收政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帮助重点拟上市企业提高税法遵从度。(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广西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
(三)优先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对企业首发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鼓励类的项目用地,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项目预审,优先项目报批,优先项目供地,并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重点拟上市企业在进行企业改制时,其划拨工业用地按企业改制有关规定处置。(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四)妥善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
对重点拟上市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改制、项目审批、税费、环保、产权确认、资产转让、社会保障、证照补办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各类根据上市需要规范的问题或者出具有关证明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直通式、定制式办法,及时给予政策指导,协助企业完善有关手续,依法依规予以妥善解决,并在格式和内容上尽量满足申报需求。不在自身职权范围、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要从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及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等)
(五)做好重点拟上市企业金融综合服务。
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拟上市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合理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和期限。对重点拟上市企业票据承兑、贴现需求给予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更好满足重点拟上市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拟上市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工具进行融资。大力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重点拟上市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积极引导和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参与重点拟上市企业的改制上市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做好企业上市协调服务工作。
对重点拟上市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的融资问题,要积极做好向金融机构的推介工作,协调帮助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并在技改资金、创新驱动发展等专项资金分配时给予适当支持。对重点拟上市企业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该失信行为是否属于严重失信行为予以认定并出具证明文件。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就企业上市有关事项对有关部门开展访谈的,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同时,积极做好企业到以香港交易所为重点的境外市场上市宣讲、培育和协调服务工作,引导和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外交易所上市。(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税务局、广西证监局等有关部门)
三、实施步骤
(一)明确重点拟上市企业培育遴选标准。
根据企业上市条件要求,结合上市后备企业情况,制定我区重点拟上市企业培育遴选标准(详见附件)。
(二)确定重点拟上市企业名单程序。
1.申报。
设区市金融工作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由企业自主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拟上市企业培育遴选标准》,向企业注册地设区市金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申报重点拟上市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重点拟上市企业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公司章程;
(4)企业设立及历次股本变动时的验资报告;
(5)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
(6)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简历以及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的说明;
(7)最近一年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有)或财务报表;
(8)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如有);
(9)股权投资机构对企业市值的评估材料(拟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
(10)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改制上市服务协议(如有)。
2.初审。
设区市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的申请材料,在接到企业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将企业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3.终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受理各设区市金融工作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并组织自治区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券商等中介机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核验,最终确定重点拟上市企业名单,并向各设区市、区直中直有关部门通报。
(三)通报重点拟上市企业名单实施帮扶。
1.通报名单。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对重点拟上市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对确定为重点拟上市企业的,适时向各设区市、区直中直各有关部门通报。重点拟上市企业须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设区市金融办书面报告上市工作进展情况,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上年度审计报告(如有)或财务报表,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对重点拟上市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通报取消资格:
(1)生产经营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企业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
(4)不按要求提交、更新相关材料;
(5)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放弃上市计划;
(6)有限责任公司未在1年内完成股份制改造;
(7)已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2.实施帮扶。
列入重点拟上市企业名单的企业可直接向各级各有关部门报告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必要时可通过自治区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3.通报帮扶情况。
各设区市、自治区有关部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汇总辖内帮扶重点拟上市企业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函告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市以下各级各部门的帮扶情况由各设区市金融办负责汇总统一报送,辖内如无重点拟上市企业则无需报送。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汇总相关帮扶信息后,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并向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通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拟上市企业培育遴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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