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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代表
建议
批评
意见
办理
情况
报告
宜城
法院
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宜城法院)
关于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
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法院院长***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法院将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办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市六届一次会议期间,市法院共收到人大代表建议2件。收到代表建议后,我院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制定方案,落实具体负责答复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认真进行了办理和落实,限期答复人大代表。从代表反馈情况看,基本满意。
(一)所提问题已经基本解决的1件。
胡步发代表提出的《关于法院应加大案件执行力度、维护社会稳定的建议》,意见具体明确,并提到的**市兴华工贸有限公司、李书川案件的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自行查询和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情况如下:
1、**市兴华工贸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本院予以查封,但该财产办理有他项权证,并已经被樊城区法院查封。经本院查明,该抵押是李书川为湖北世纪天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担保,在襄阳市农商行贷款4000万元。
2、在襄阳高杰纺织有限公司的货款650691元,在2015年10月已经通过债权转移给案外人蒙艳芹。
3、在宝鸡九州纺织有限公司货款80569.66元,本院已经冻结。
4、在河北保定留史镇有一批羊皮共44件,因为欠朱军加工费733000元,现抵押在朱军处,本院已经查封。
5、李书川的女儿李小青在在“嘉豪城市花园”的住房一套,本院予以查封,但该房产在2015年初办理有他项权证抵押贷款。
6、申请执行人胡玉龙在2016年5月私自处理了**市兴华工贸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经查,该设备在2012年11月5日抵押给湖北融汇金融担保公司,现公安机关正在处理中。
7、申请执行人郑秉先在2016年10月私自处理了**市兴华工贸有限公司的部分钢构厂房,该厂房系本院查封资产,故本院依法对郑秉先拘留15日,并追回35000元。
另查明,被执行人李渊因涉案,在2015年10月被新疆警方逮捕;2016年2月,本院决定拘留李书川,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拘留,后李书川支付100000元,现李书川因涉案,已经被**警方网上通缉,现还未归案。
本院在下一步将加大执行力度,收集相关证据,追究李书川的刑事责任。另外,本院现正在对**市兴华工贸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并积极和襄阳市农商行协调,希望从该资产处置款中,现支付一部分给申请人解决困难。另本院经调查、核实,李书川的女儿李小青在作为**市兴华工贸有限公司股东期间,存在虚假出资等行为,故追加李小青为被执行人,并以此为突破口,正在查询李小青的资产状况,通过执行被执行人李小青在北京的财产,以保证案件得以执行到位。
(二)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目前条件尚不具备难以解决,承办人做出解释说明的1件。
李声汉代表提出的《关于市法院、市农行应当解决当事人缴退费难问题的建议》该建议提出很及时,也考虑了人民群众在诉讼过程中实际难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人民法院办公场所发生了变化,从市中心转出,人民群众诉讼时,遇到了交纳诉讼费用困难的问题。我院于2017年3月16日接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会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后,第一时间与孔湾镇人大代表团李声汉代表联系,听取李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同时,及时与**市农行取得联系,交换意见,沟通思想,经我院与**农行沟通后,又于2017年5月26日请李声汉代表一起到**农行进行交换意见。
根据我们沟通情况及到周边法院调查了解,目前襄阳两级法院均不能实现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办理交纳费用问题,而农行要在法院设立代办点需报请省农行批准,难度较大。为解决李声汉代表提出的问题,我院与**农行也曾想变通解决此问题,即通过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设交费Pos机,直接在大厅开具诉讼费用发票。但因将票据带出银行营业场所,有违金融纪律相关规定,**农行专题向农行襄阳分行请示可否特事特办,农行襄阳分行未批准。故目前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实行当事人直接交纳费用,因农行金融工作审批问题无法实现。
为解决当事人不熟悉交费场所问题,我院在诉讼服务大厅醒目部位公示交费路线指引牌及银行账户等事项,在诉讼须知宣传折页上,也进行了提示,尽可能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二、办理工作的主要特点和做法
(一)不断深化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多年来,我院党组十分重视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充分认识到市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是依法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施监督的重要措施。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是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具体形式和基本义务。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好每一件建议,真正把办理建议的过程作为了解民意、为民服务的过程,作为依法接受监督、改进工作和提高工作水平的过程,体现了对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因此必须把建议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任务落实到人,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提高答复质量。
(二)不断完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程序。实践证明,加强组织协调,规范办理程序,是我们提高建议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为此,我院从三个方面加强了建议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一是召开专门会议,加强组织领导。院主要领导阅批每一件建议件,并确定具体的承办部门。二是规定办理时限,完善办理程序。将建议件办理同督办相结合,完善从登记、分解交办、办理答复、跟踪落实的办理程序,实行临到期催办、限期办结。三是领导亲自过问,强化责任。主要领导经常过问建议的办理进展,协调解决建议办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亲自审核签发每答复件,切实履行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领导职责。
(三)不断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有利于了解代表提出建议的实际想法和意图,也有利于代表了解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从而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针对性。在代表建议的建议办理过程中,我们把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作为提高办理质量的重要途径,采取多种形式与代表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使办理工作更有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为办好、落实好代表建议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不断提高代表建议的办理质量。在办理代表建议的过程中,我院始终秉承“办理不等于办结,答复不等于落实”的理念,重在落实,重在实效,围绕实效抓落实。通过开展调查研究,采纳代表的合理化建议,深化办理,着力提高代表建议的办理质量和实效。
我院在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与人大代表的期望还有差距,我们将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继续办理好、落实好代表建议,不断改进法院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