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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
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思想指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报告
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关于贯彻落实法治思想指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报告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紧盯事关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不断加强和深化检察理论研究,研究的广度深度不断拓展、成果不断丰富、力量不断壮大,为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理论支持。这两年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发展、提升,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最高检2019年8月专门制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检察理论研究的时代使命、基本要求、研究重点等方向性问题,为检察理论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持;二是紧扣经济社会发展对司法检察工作的新要求,着力加强内设机构改革、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内在规律研究,深化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网络犯罪、企业合规等重大实践问题的理论研究,形成了一批理论联系实际、前瞻性强、指导性好的优秀检察理论研究成果;三是围绕司法检察实践所需,针对性搭建研究平台,建立网络犯罪研究中心、司法案例研究院,推动检察学研究会在原设基础理论、刑事执行检察、未成年人检察3个专业委员会基础上,新设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和案件管理5个专业委员会,打造了一批新型检察智库;四是充分借助外脑,与22家法学院校、研究机构共建检察研究基地,建立与知名法学期刊经常性联络机制,完善法学专家到检察机关挂职交流机制,积极主动为深化司法检察研究提供数据、案例支持,形成了检察理论建设的内外合力;检察理论研究成果为立法、执法、司法,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理论参考、支持。这些成绩的取得,根本在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指引,是检察官群体、从事检察理论研究人员胸怀使命、辛勤工作、笔耕不辍的结果,与法学界携手、助推、大力支持密不可分。广大专家学者始终高度关注新时代、新发展阶段检察工作,积极参与、促进、带动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把火热的检察实践、检察改革和鲜活的检察案例作为推动理论创新、繁荣学术研究的源头活水,深化研究、分析论证、总结提炼,源源不断产生新的研究成果,为新时代司法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
问题是工作的导向。对照以检察工作自身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检察理论研究总体还是跟不上,理论供给与实践需求不适应,理论研究工作发展不平衡。做好新发展阶段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根本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深化、更新理念,锚定正确研究方向,围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切实找准理论研究的着力点和切入点,更加积极主动担当作为,服务、引领与时代同步蓬勃发展的检察实践。
一、检察工作身处“变局”之中,检察理论研究必须跟上、适应进而走向引领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实践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当前,中国大发展与世界大变局同步交织、相互激荡,我国正值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之时,又逢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叠加,经济社会发展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都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尤其是进入新发展阶段,面对高质量发展对高水平法治保障的要求,面对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更趋多元多样的需求,法治产品、检察产品“好不好”的问题更鲜明、更突出摆在我们面前。
理论是实践的先导、行动的指南。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不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形势、环境、任务、要求的变化,使得检察工作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理论上的支持,以引领、助力检察人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越是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越要在理论上作出回答。实践中的彷徨、困惑,无不与理论建设跟不上有关。每年全国两会,都有代表委员富有远见地提出建议,希望我们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研究。尽管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取得明显进步,但还没有普遍重视起来。必须看到,近些年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司法检察工作快速发展,步幅更大、影响深远。相应的理论总结、阐释、研究远未跟上!比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适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适用与效果评价、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等,努力促进国家治理效能提升;针对网络犯罪持续攀升,最高检专设惩治网络犯罪指导组,促进网络综合治理;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开展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位一体综合司法保护试点;依法有序推进企业合规试点,促进“严管”制度化,不让“厚爱”被滥用;改版检察指导性案例,既指导办案又向社会释法;推行“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完善业绩考评机制,促进监督办案求极致,等等。所有这些,作为检察新实践、新举措,社会广泛认同、效果良好。
怎样理解这些工作创新是时代大背景下的“应运而生”?怎样做到持续、深化发展?迫切需要从理论上去总结、阐释、论证。在这方面,我们做得还远远不够。
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存在的不足,根本还是认识问题、观念问题,没有认清检察理论研究肩负的责任,没有认清理论滞后与实践创新之间的脱节,是更深层、更实质的“跟不上”“不适应”!问题表现在面上,根子在思想、头脑里。一定要正视问题所在、认清责任所在,关键就在“关键少数”!“关键少数”的认识跟不上,因此组织、推动理论研究工作跟不上。不仅是最高检、省级院,也包括基层院。哪一级院甚至哪一个院没有研究人才?有无脱颖而出的环境而已!鼓励出人才、出成果的政策还待完善、落实。“意见”强调,“要鼓励研究能力强的同志积极参加年会、培训、申报课题和案例分析研讨。对于高层次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可以采取推荐研修、支持在检察学研究会任职、参加科研成果评奖等方式,为其提供锻炼机会和展示平台。在干部选拔任用、考核中,要把是否有研究能力作为选任领导干部、遴选检察官、择优晋升检察官等级的重要参考,把检察理论研究成果作为衡量检察人员绩效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些要求在落实中还有许多不足,“营造更好的检察理论研究氛围”还远远不够!各级检察院领导都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进一步增强深化检察理论建设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组织广大检察人与专家学者们携手,高度重视、积极开展检察理论研究,进而引导检察实践产出更优法治产品、检察产品,更好地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更有力服务、保障。
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把握新时代检察理论研究的正确方向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做好检察工作的根本遵循,是检察理论研究的根本指引。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让检察理论研究始终沿着正确道路前行、发展!
(一)深刻把握检察理论研究的政治性。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检察理论研究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县帜鲜明讲政治,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从理论上深刻领悟为什么必须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怎样更好地捍卫党的领导。有的同志研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动辄以西方法律、司法制度为坐标。对此,我们首先要有清醒的认识、理性的判断,进而形成坚定的自信!我们抓检察理论建设,首先必须把握根本、认清本质,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始终自觉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检察理论研究,始终自觉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认识、研究、解决重大检察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独具特色、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规律的检察理论体系。对鼓吹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和言论,要敏于辨识其本质、要害所在,县帜鲜明抵制、有力有效批驳,坚决维护理论研究领域意识形态安全。
(二)深刻把握检察理论研究的人民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贯穿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政治立场。人民检察为人民,必须把以人民为中心贯穿检察工作包括检察理论研究全过程。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对检察工作的需求,就是检察理论研究的着力点、动力源。比如,杭州“取快递女士被造谣出轨案”。网络时代侮辱诽谤的危害、对名誉权的保护能和几封信、小字报、口口相传的过去一样吗?新时代、新发展阶段,老百姓维权门槛那么高、违法犯罪成本那么低,人民群众何以感受公平正义?我们推动自诉转公诉,不少法学专家撰文予以理论上的阐释,这就是对检察工作直接、强有力的支持,更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司法的促进!检察人更应该自觉、深入从理论上加以探讨、研究!经此一案,产生一批理论成果,今后再遇到类似案件,依法公诉不就顺理成章了吗?再比如,我们将人民群众的诉讼体验、当事人的实际感受纳入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提出“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仅仅是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吗?根本是为了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更高要求!“案-件比”的实证分析、研究成果已经有不少,学理、法理研究还要跟上,深入阐释“案-件比”的政治、社会、法治意义。
(三)深刻把握检察理论研究的系统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强检察理论研究也要强化系统观念,跳出检察研究检察。要深入思考和研究,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在国家治理大格局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检察工作、检察制度处于什么样的位置,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践行中还有哪些差距、怎样跟上、进而引领?等等。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事关人民权益。越是贴近百姓生活的“小案”,越能让老百姓体会到司法的公平正义;越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越关涉人心向背这个最大的政治。要深入研究检察监督办案与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的关系,从理论上探析、深化办案与民生、办案与民心的内在联系,用理论引领、推动检察办案融通法理情,更加自觉助力实现监督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随着经济社会关系更趋多元复杂,涉案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关系往往相互交织,对“四大检察”的理论研究要有系统思维,研究某项业务不能不系统地考虑关联效果,不能孤立地、局部地看问题;不仅“四大检察”之间要融通,而且应当将司法与行政执法乃至整个法治建设相融通,才能更好地促进检察职能的发展,促进党和国家法治事业的发展。
三、准确把握检察理论研究重点,助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新发展阶段、新的征程中,要紧扣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这一目标,紧密结合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检察中心、重点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找准检察理论研究的着力点和切入点,在检察实践中彰显、检验理论的指导作用。
(一)深化对人民检察制度、规律和历史经验的研究。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党创立人民检察制度90周年。百年发展历程,我们党始终在探索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指导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建设。人民检察制度发展历史脉络、规律经验的深入研究基础扎实,已形成一批重要成果。但相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与法的制度建设,特别是进入新时代、新发展阶段,“有法可依”问题总体解决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问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检察制度提出的新课题、形成的新考验,我们从历史中总结规律、寻找方法还不够。一些时候、有的检察工作是在推着干、干着看的“必然王国”中游历,与时代的发展,与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更高水平的要求不相适应。比如,随着时代发展,法律监督的内涵、外延应有怎样的发展、深化?人民检察独特的成长背景、制度特征,与其他国家检察制度根本区别在哪里,共性发展规律、可以相互借鉴的有哪些?又比如,法律监督与侦查、审判、监察机关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该如何认识、正确把握?再追问,什么是监督?什么是办案?如何更加自觉、自如地做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可以说,回答好这样的时代之问、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