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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材料:xx镇xx村《村民自治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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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 公文 材料 xx 村民 自治 章程
公文材料:xx镇xx村《村民自治章程》 xx镇xx村《村民自治章程》 2020年x月x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xx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调动广大村民参与村委会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实行村民自治是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本村的公共事务,实行村民自治。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村所有村民组织、村单位及村民。 第四条 本章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审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 第五条 本章程所称村民,是指户籍在本村或者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本村村民自治的公民。任何村民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 本村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村务活动,提出有关村务的批评和建议; (三)对村委会、村干部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四)享受村委会举办的各项村服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七条 本村村民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遵守本章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村民利益的行为作坚决斗争; (三)按时完成上级政府规定的统筹、提留、义务工和村民委员会分配给的各项任务决定; (四)保守本村秘密和工作秘密; (五)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当文明村民、文明户,积极参与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代表会议 第八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本村实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村民代表由全体18周岁以上的村民依法选举产生,本辖区的村党组织成员、村委会成员和居住在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代表,享有村民代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村民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办事公道; (二)模范遵守村规民约,热爱本村,自觉维护本村利益; (三)密切联系村民,认真听取和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努力为村民服务; (四)按时参加村民会议,遵守会议各项规定,提高参政议政能力; (五)积极协助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长做好有关村民的各项工作。 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撤换和补选。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第一,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村重大问题;第二,需要听取村委会工作报告;第三,有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的村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村民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须由出席的过半人数通过才有效。村民代表会议做出决定,由村委会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本村年度发展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工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二)听取并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三)人口出生计划的落实; (四)宅基地的规划和使用方案; (五)救灾、救济粮、款物的发放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村民公约、村民会议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民自治章程,并监督执行; (八)选举、撤换或补选村委会成员; (九)罢免不符合条件的村民代表; (十)村办企业项目的确定和经费使用; (十一)村办企业的用工和各项集资提留的确定和使用; (十二)举办集体公益事业的有关事项; (十三)其他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和决策时遵循如下原则: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 (三)体现村民意志和利益的原则; (四)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节 村民小组 第十三条 村民小组在村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村委会联系村民的桥梁和纽带。 第十四条 本村按照村民的居住状况,以便于联系为原则,划分为5个居民小组。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本小组村民民主推选产生,可以连选连任。村民小组在村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村民小组长的职责如下: (一)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传达落实村委会有关工作要求; (二)在村委会指导下,组织小组村民民主推选村民代表,执行村民会议的决定; (三) 协助村委会教育和推动小组村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带领小组村民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四)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小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五)完成村委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村委会及村干部 第一节 村委会 第十六条 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接受xx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村党支部领导,向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村委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村民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定期研究、协商本村的重大事项,并在广泛征求村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村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实事计划。 (三)组织建立村民会议制度,开展村民自治活动,执行村民会议的决议、决定,教育村民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 (四)组建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和下属的村志愿者队伍,共同协助和支持村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道德评议会、村民议事会、禁毒禁赌会”等“一约四会”民主自治制度。组织村民讨论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村事务。 (六)协助做好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老年服务等上级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和各类创建活动。 (七)办理村民的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组织村民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八)密切联系村民,及时向上级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九)充分发挥自身功能,整合村资源,努力提高村共驻共建单位的参与率。 (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培育和发展群众文化体育团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十八条 村委会开展工作时,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九条 本村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委会工作接受村民的民主监督。 第二节 村干部 第二十条 村干部是村民的公仆,必须树立全心全力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立足本职,努力为村民造福。 第二十一条 村干部必须做到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策业务能力和工作能力,带领村民完成国家任务; (二)深入村民、了解民意、解决民事,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严于律己,带头遵纪守法,模范遵守自治章程,完成各项公益事务,履行村民应尽的义务; (四)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以身作则,不以权谋私,不优亲厚友,不侵吞集体财产,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第五章 社会秩序 第一节 社会治安 第二十二条 每个村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懂法,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增强防范意识,提高自防能力,加强个人和家庭财物保管,发现有身份不明和形迹可疑人员应当及时报警,积极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三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 第二十四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林木,执行护林防火“十不准”,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边乱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果及其他农作物。 第二十七条 凡是本村户籍村民死亡的,需先到村委会申请注销户口证明,再到公安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然后带齐死亡证明、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户口簿(未在同一户口簿上的亲属须开具关系证明)等证件到殡仪馆火化,火化后提供死者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火化单、银行存折到村委会民政办公室办理有关社保手续。 第二节 村风民俗 第二十八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他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民风、村风。 第二十九条 提倡喜事新办,大力倡导婚事新办,一切从简,厉行节约的原则,娶媳妇、嫁女儿,严禁按户分发“口灶份”“女婿烟”或其他物品,任何人收到喜帖,不得赠送任何礼品(包括电器、香烟、首饰等)。娶媳妇七日内,每夜点灯可燃放鞭炮一串,闹新房时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请宴接待,违者每项每次罚款1000元以上,交给老人慈善基金。娶媳妇请客最多可办30桌,超过部分每桌应捐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条 订婚、挂戒指最多可宴请10桌,超过部分每桌应捐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一条 小孩周岁、十六周岁,严禁按户分发“口灶份”和其他物品,违者应捐老人慈善基金1000元以上,且设宴桌数不得超过15桌,超过部分每桌应捐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小孩14日、满月、四个月,只准宴请5桌,如有多办按每桌300元以上捐给老人慈善基金。 第三十二条 老人祝寿,设宴桌数不得超过10桌,并严禁分发“口灶份”和其他物品,如有多办按每桌300元以上捐给老人慈善基金。 第三十三条 婚庆喜事,拱门、电子门最多不超过三个,超过每个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四条 乔迁新居严禁送烟花爆竹、蜡烛及回送礼品,禁止设宴,如办一桌,每桌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五条 嫁女儿时长女请宴不超过15桌,二女不超过10桌,如有违者,每桌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第三十六条 丧事简办,治丧期间送殡、追悼会之日、送葬人员就餐限制为“咸饭、菜汤一道”,坚决制止办桌,问丧人员只分红线或花一朵,送葬人员当日只分毛巾(其中包括本村兄弟群、老人会),不得分发香烟、雨伞等物品。做“火光、功德”,严禁分钱米、犒赏,如有违者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5000元以上。花篮、花圈、影雕不得超过5个,如超过每个应捐给老人慈善基金3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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