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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工作制度(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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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单位 创建 管理办法 工作制度 范文
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全市“聚力六大突破,实现转型崛起”总体要求,不断推进市直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轨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有效提高市直机关广大党员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全面提升各单位工作水平和发展能力的系统工程。文明单位称号是评价单位整体工作和社会形象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广泛开展群众性创建活动,不断通过经常性的教育引导,常态化的素质养成、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真正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共同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推动本单位各项建设全面、健康、有序发展,为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x新篇章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动力、丰润道德滋养、良好文化氛围。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机制,包括制度化的领导体系、系统化的管理体系、规范化的监督体系、科学化的考核体系和社会化的共建体系。 第二章荣誉称号及标准 第五条 市直文明单位的荣誉称号分为两个层次,即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 第六条 市直文明单位及标兵的基本条件如下: 1、强化政治引领,领导班子好。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政治坚定,改革创新,作风过硬,廉洁自律,勇于担当,奋发有为,重视文明创建工作。坚持理论武装,贯彻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重视机关党的建设,管党治党各项制度落实。 2、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融入单位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政治理论教育和业务学习培训,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扎实有效。不断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注重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努力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高素质党员干部职工队伍。 3、创建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好。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决策部署,把精神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形成各级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群团齐抓共管、承办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分工协作、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干部职工共同参与、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良好机制。文明委(办)机构健全,人员到位,经费落实。创建工作切合本单位实际,充分体现行业特色;创建活动的规划、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可行,措施得力,责任明确,资料齐全。 4、群众广泛参与,创建活动好。注重培养和选树先进典型,热心参与社会公益,积极推动与驻地街道、社区的共创共建活动。创建活动有阵地、有载体、有主题,体现多样化、特色化、时代性特点。干部职工全员参与,拥有知情权、监督权、成果享有权。坚持以人为本,关心干部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注重建设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人文环境。 5、管理规范科学,环境面貌好。广泛倡导“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积极开展绿色出行、文明餐桌等主题活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办公区、生活区环境优美,因地制宜落实“六化”(绿化、美化、硬化、净化、亮化、香化)、“四无”(无纸屑、无果皮、无痰迹、无烟头)要求。有较完善的应对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的保障机制。 6、工作实绩突出,社会形象好。按照中央、省、市委部署要求创造性开展工作,有符合促进“五大发展理念”的工作思路、举措和成效,“三基”建设稳步推进,效能建设成效明显,“五城联创”工作扎实有效。干部职工爱岗敬业,服务热情,遵纪守法,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群众满意度高,社会评价良好。 第七条 新申报市直文明单位标兵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连续三年获得市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2、近三年来,单位主要工作受到国家级一次或省部级两次或厅局级三次表彰奖励。 3、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在市直或本系统处于领先水平。 第八条 创建成效特别突出,具备下列条件,可以在连续两年获得市直文明单位的基础上破格申报市直文明单位标兵: 1、创建经验得到全市推广,在全市或全省产生重要影响。 2、各项工作成绩突出,在市直部门或本行业(系统)处于领先水平。 第九条 市直单位参加市级文明单位评选,由市直文明委从市直文明单位标兵中择优向市文明委推荐;参加省级文明单位评选,由市直文明委从荣获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的市直单位中择优向市文明委推荐;参加全国文明单位评选,须从荣获山西省文明单位标兵的市直单位中择优推荐。 申报、推荐市级(省级、全国)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 1、达到市级(省级、全国)文明单位标准要求; 2、连续两年获得市直(市级、省级)文明单位标兵称号; 3、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在市直(市级、省级)单位处于领先水平。 第三章创建与管理 第十条 凡党组织关系隶属市直机关工委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含部门管理的直属独立法人单位),其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均由市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直文明委)管理。 第十一条 在认真创建的基础上,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在每年年初根据市直文明办的通知要求自愿申报,主管部门加注推荐意见。申报当年,须由市直文明办在创建工作上予以指导,第二年视其创建工作的情况,确定是否检查验收。如果创建工作特别突出,可在一年申报期满破格安排检查验收。如申报期内发生“一票否决”问题,则取消其该年度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如出现改变名称、合并、分设、撤销、改变隶属关系等情形者,其主管单位文明办应及时向市直文明办报告备案,并由市直文明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取消、改变或保留称号。 第十三条 市直文明单位的验收和命名程序: 1、在认真创建的基础上,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可在评选年度当年的4月份经单位党组(不设党组的经党委、总支、支部)签署推荐意见后,向市直文明办以文件形式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2、市直文明办根据市直文明委的统一要求,按照本规定和《x市直文明单位考核指标体系》,组织人员对新申报的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的创建情况进行验收考核,对上一年度已命名的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的创建情况进行复查考核。验收考核和复查考核的结果由市直文明办,报请市直文明委审议决定。 3、对拟新命名的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由市直文明办在x广播电视台、x机关党建网和x日报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反映但调查结果不影响命名表彰的,提交市直文明委审定。 4、对拟命名的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和其它文明创建先进典型,经市直文明委会议审议批准后,由市直文明委命名和表彰,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5、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实行动态及批次管理,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上一批已被命名的单位,经验收后自动进入下一批次,连续保留其荣誉称号。每批根据市直机关的总体创建水平和考核情况,按一定比例确定限期整改和不予推荐命名表彰的单位。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实行电子规范化档案管理。归档管理的资料包括(以文明单位及标兵的六项基本条件分类):创建规划、年度计划、创建机构、会议记录、自查总结、申请报告、活动情况、复查情况、学习情况、培训记录、创建制度、考核办法、评比结果、获奖记录、荣誉证书以及党工团组织建设、政风行风民主评议、涉及一票否决等相关情况。市直文明办通过建立文明单位管理档案,了解其主管部门、服务对象、下属单位、社会机构等方面对其在创建过程中有关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由市直文明办采取检查验收、集中培训、跟踪督办、定期通报、暗访抽查、经验推广、学习观摩等形式进行日常管理,通过设立举报监督电话、聘请监督员等途径强化社会监督,并向纪检监察、政法委、考核办、卫健委、信访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了解申报单位有无“一票否决”情况。各主管单位文明委、文明办要对下属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具体安排、指导落实、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各单位文明办每年度需就有关工作典型经验及存在不足等情况,向市直文明办提交文明创建情况报告。 第四章奖惩 第十六条 被授予市直文明单位及标兵的可以在被命名当年和持续保留文明单位荣誉期间,对本单位在职职工进行奖励。其标准为:市直文明单位可按照当年工资总额的8%发放,市直文明单位标兵可按照当年工资总额的10%发放。奖金来源:行政单位、参公事业单位和全额事业单位精神文明奖在包干经费结余中解决;差额、自收自支单位(包括企业)和条管单位精神文明奖自行解决。文明奖不计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市直文明单位奖金发放按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要同日常创建业绩的考核结合起来,同各项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创建的积极性。同时要严格审批程序,当年被命名单位凭命名证书和奖金发放申请到市直文明办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执行。同时获得市直、市级、省级、国家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只能享受最高一级奖励,不得重复发放。如果发现擅自超过规定限额发放奖金的,追回全部奖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因创建工作退步或发生问题的,市直文明委将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暂停资格、降低荣誉等级、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 1、给予“通报批评”处理的适用情况:普通党员干部职工2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下党纪处分,或者受到行政降级以下政纪处分;普通党员干部职工1人受到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或者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2、给予“黄牌警告”处理的适用情况:中层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相应职级)2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下党纪处分或行政降级以下政纪处分;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一般”,中层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相应职级)1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或行政撤职以上政纪处分。 3、给予“暂停资格”处理的适用情况:单位领导班子成员1人或中层干部2人因涉嫌违纪违法行为已接受组织调查但还没有做出结论的,对其当年度任职的被考核单位给予暂停资格处理。暂停资格的时间原则上为一年,特殊情况不超过两年。 4、给予“降低荣誉等级”处理的适用情况:单位党政一把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下党纪处分或行政降级以下政纪处分;其他班子成员(含同级非领导职务)中1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或者2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下党纪处分或行政降级以下政纪处分;中层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相应职级)2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或行政撤职以上政纪处分;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当年为“较差”或连续两年为“一般”。 5、给予“撤销荣誉称号”处理的适用情况: 1)重大决策或主要工作不符合党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不能与党中央和省、市委保持高度一致,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或被追责。 2)领导班子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不力,受到纪检监察部门通报或处理。 3)单位党政一把手或其他班子成员(含同级非领导职务)中2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或行政撤职以上政纪处分。 4)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力,机关党、团和工会等组织不能按时换届(经上级组织批准的除外),机构不健全,经费和制度不落实。 5)在市委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或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任务。 6)单位发生职工离市赴省进京集体越级上访或发生个人进京非接待场所涉访等情况的。 7)对邪教组织和非法活动防范不力、监控不严,有职工参与或发生恶性事件。 8)存在黄赌毒等现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9)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和违法经营、违规操作造成恶劣影响。 10)未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中国梦”宣传教育实践活动和市直机关公民道德建设“五个一”活动。 11)发生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事件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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