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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
监管
机构改革
以来
行政复议
应诉
工作
分析
报告
某市场监管局机构改革以来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分析报告
某市场监管局机构改革以来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分析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行政复议情况
1.申请情况。2019年机构改革至今,某市场监管局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31件,其中2019年4件,2020年5件,2021年15件,2022年至今7件。现已被复议机关受理30件,均已按时答复。
2.涉案业务领域。食品类案件25件,占案件总数的80.65%,行政处罚类案件5件,占案件总数的16.13%,化妆品类案件1件,占案件总数的3.22%。
3.行政行为类型。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类型主要是投诉举报回复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对投诉举报回复处理不服引发的案件26件,占案件总数的83.87%;对处罚决定不服引发的案件5件,占案件总数的16.13%。
4.审结情况及结果。现复议机关已审结28件,其余2件待审,1件待受理。在审结案件中,裁决维持行政行为(含驳回申请)11件,占案件总数的39.29%;撤销行政行为(含确认违法、责令重作等)9件,占案件总数的32.14%;终止审理(含撤回申请)8件,占案件总数的28.57%。
(二)行政应诉情况
1.答辩情况。2019年机构改革至今,某市场监管局作为被告参加行政诉讼12件,其中一审案件9件、上诉案件2件、再审案件1件。目前,人民法院共开庭审理行政应诉案件5件。
2.涉案业务领域。一审案件中,注册登记类案件3件,占案件总数的33.32%;食品类案件2件,占案件总数的22.22%;质量标准类案件2件,占案件总数的22.22%;价格类案件1件,占案件总数的11.12%;政府信息公开案件1件,占案件总数的11.12%。
3.行政行为类型。一审案件中,引发诉讼的行政行为类型主要是投诉举报回复处理、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对投诉举报回复处理不服引发的案件8件,占案件总数的88.89%;对处罚决定不服引发的案件1件,占案件总数的11.11%。
4.审结情况及结果。人民法院共审结案件11件,审理中1件。在审结案件中,被确认违法2件,占案件总数的18.18%。
二、主要特点
(一)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持续上升。2019年机构改革至今,某市场监管局行政复议案件量呈明显逐年上升态势。
(二)行政复议案件类型高度集中。2019年机构改革至今,行政复议涉及的业务领域高度集中在食品方面,系列案件明显增多。
(三)行政复议案申请人特征明显。外地职业投诉举报引发的复议案件数量占比最高,因外地职业投诉举报人引发的复议案件共26件,占复议案件总数的83.87%,职业投诉举报主要围绕食品标签标识、执行标准等方面的问题反复提出书面投诉举报,来信渠道以邮政来信为主。
(四)行政诉讼与复议案件区别显著。某市场监管局行政诉讼每年数量较为平稳,起诉原因多为本地投诉举报人对对投诉举报回复处理不服或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
三、败诉原因分析
(一)超期告知或未告知导致程序违法
1.未正确区分投诉、举报事项并作分类处理。部分办案机构单纯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中选择的投诉、举报渠道,或投诉举报信件的名称来认定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事项类别,未结合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判断,导致处理时遗漏投诉或举报的内容。如某实名举报人在举报投诉信中明确要求查处食品违法行为,并要求退款和十倍赔偿,办案机构仅对举报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理,未对举报人(同时也是投诉人)的投诉进行受理和调解导致违法。
2.未准确把握投诉、举报告知的时间节点。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修改)相关规定,投诉处理需要把握两个时间节点,一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二是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举报处理也需要把握两个时间节点,一是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二是举报人要求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实践中复议机关要求的合理期限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后一个月内。如某实名举报人在举报投诉信中明确要求查处食品违法行为并获得奖励,办案机构仅在法定时限内告知了其立案决定,在案件办结后并未及时告知其处罚结果和认定奖励情况导致违法。部分邮政来信的投诉举报在办公室收文下发至各办案机构后,缺乏有效过程控制,在人少事多的基层环境下容易被遗漏。
3.未保留有效告知证据。市场监管部门在应对投诉举报人提出的复议诉讼时,需要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实践中,部分办案机构采取了口头告知的方式却未进行任何的录音、录像记录,或虽有记录却未有效证明通话对象、通话内容。如某行政诉讼案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办案机构表示其执法人员当面告知过举报人不予立案理由及决定但未作记录,但举报人坚称未收到该举报回复,最终该案由于市场监管部门举证不力被确认违法。
(二)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
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举报后,应依照职权对举报涉嫌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如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应进行有效取证,并正确引用法律法规。如某办案机构在处理多起食品经营者线上销售食品不合格一案时,均以该食品为外地厂家生产为由移交外地市场监管部门并不予立案,但该食品经营者销售地为本区,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管辖规定,本区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管辖权,应对该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作出回复,最终该系列案在复议后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重作。
(三)告知内容不规范、不完整
不予立案告知内容应与认定事实一致,且包含被举报事项、经核查后认定的基本事实、不予立案的决定、不予奖励的决定等关键要素。如某办案机构在对某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调查核实后,认定该违法行为成立但依据首违不罚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但在书面告知举报人时,理由阐述为未发现销售涉案食品,导致被复议机关认定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该不予立案决定的事实不清应当撤销。
四、对策建议
一是明确牵头单位,增强基层力量。整合12315、12345、邮政信件、现场来访等多渠道投诉举报信息,指定具体部门牵头投诉举报的分类处置及流程管理,同时强化对投诉举报量特别大的基层所的人员配置。
二是精炼文书模板,提高处置效率。提炼细化告知模板,如针对投诉的多次告知,在被投诉方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的情况下可制作文书模板,一次告知受理投诉决定及终止调解决定,尽可能为基层减负。
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塑造精英队伍。有针对性的对各办案机构投诉、举报处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打造专业队伍,以案说法凸显问题,优化解决方式。
四是强化责任意识,守牢安全底线。规范管人管事,将因执法不当导致的复议、诉讼败诉责任落实到单位、落实到岗、落实到人,从而减少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导致的履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