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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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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 综合执法
论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 论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 城管,作为中国城市化发展所需要的产物,其执法的方式一直为社会所诟病。当前,城管执法的困境是综合执法权缺乏法律依据,城管的组织缺乏法律定位。要解决城管与小商贩的矛盾,就必须要明确一个基本问题———如何定位城市的属性,即城市的归属。如果承认城里人作为城市既得利益者是城市唯一的主人,那么城管作为城市管理的工具,就必须充当城里人利益的保卫者。如果城市所有权归属于城市现存的人,那么城管就必须变成不同群体间利益的平衡者。显然,我们需要的是后者,需要的是和谐的综合执法。 [关键词]城管;执法;矛盾根源现实当中城管与无证商贩之间就如同猫鼠关系。在笔者调查的多起典型案例中,不论是城管还是无证商贩都出现了伤亡。按照波斯纳的新经济法学方法分析,这样战斗对社会来说非常不划算。因为即便城管打赢了,国家很可能按照国家赔偿法来救济相对人;而相对人打赢了,国家可能要按照公务员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为城管队员定为公伤。不管怎么样都要这些纳税人来为这个结果埋单。对此,人们不禁要问城管执法难道就是两种方式———要么打人,要么被打,要理清这个问题就必须对冲突双方分别进行利益分析。城市小商贩存在的意义与问题城管执法的主要对象是小商贩。其经营项目主要是蔬菜、水果、简单日用品以及其他简单的手工业等,例如:工作族的早餐、网虫的夜宵、价廉的农副产品等。这些生活必需品极大的方便了城市人民生活,也缓解了就业压力。即便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大都市依然少不了小商贩的足迹。所以说城市小商贩的顽强生命力本身就说明了其符合城市发展的现实需要。小商贩这个群体主要由下岗职工、城市无生活保障人、进城农民等构成。他们基本上都是不能支付高额的城市生活成本而又必须在城市寻找出路的弱势群体。有些商贩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经常会做一些缺斤短两、掺杂掺假、占道经营、乱抛垃圾等等违法行为。农药超标的蔬菜、药物催熟的水果、注水的猪肉基本上都是从这些流动商贩送到居民餐桌上的。狭隘的利益观、较低的文化水平、还有不良的生活习惯让很多人根本无视公共利益。我们经常能看到人行天桥上,三米宽的路上,两排商贩各占一米,有时候中间还要放上一个招徕顾客的音响;一些卖瓜果的商贩溜进小区,用高音喇叭不分时段的叫卖,并且随手乱抛果皮废弃物;还有一些拾荒者在住宅区内乱翻垃圾桶,在拿走想要的东西之后,扔下一片狼藉扬长而去等等,这样案例数不胜数。如果不对其加以约束,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永远也赶不上他们破坏的速度。 城管的概况 城管的发展历史及作用追根溯源,城管的前身其实属于环卫部门。中国的城市发展历史源远流长。元初,意大利人马可波罗在《马可波罗行记》中,曾经将临安,今杭州称誉为“世界最富丽华贵的城市”。而那个时候,古临安因为城市人口聚居而产生大量的垃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官府就开始招募专人进行清除;清末,警察机关负责对城市清洁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清理街道、收运垃圾、整顿厕所等。近代1929年前后,当时的各地政府还颁布了有关清洁卫生的管理条例,并开始设立专门的城市环卫机构。新中国成立后,各城市即建立环卫管理机构。此后,环卫部门的隶属发生频繁变动,分别归属过公安、卫生、供销等部门。1980年起,城市的环境工作改由城市建设系统管理。改革开放之后,城市人口激增,城市环境破坏严重。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势必严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但当时的政府相关部门执法权力重叠,职责边界不清,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重复处罚与执法疲软的弊病。要尽快扭转“一群大盖帽管不了一个破草帽”的局面,还市民一个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就必须设置一个及时高效的新职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消除了达成这个目标的法律障碍。1997月北京市宣武区最早启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之后,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相继成立城管部门。我们必须客观的承认,由于执法力量的集中,增强了执法威力,市民投诉和媒体关注的很多老大难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市容市貌日新月异。可见,从发展历史和工作成果上看,城管存在也是合理且必要的。但是为什么善花有时会结出恶果?两个必要的城市发展主体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大的冲突?要解开这个迷,必须从矛盾关系上进行分,城管执法的困境,综合执法权缺乏法律依据城管经常要与综合执法联系在一起,但我国法律一直没有正式界定综合执法权。综合执法的权限到底有多大,通过对各个地方情况的统计,大致可以锁定以下七方面:一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是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依法处罚破坏园林设施即苗木行为;三是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依法处罚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外的违法占道行为;四是市政管理方面,依法处罚违法占道行为;五是城市规划管理方面,依法强制拆除与处罚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六是工商行政管理方面,依法处罚占用道路的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等违法行为;七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可见,综合执法权涉及环保、公安、交通、城建、工商等各个工作部门,基本上集中了一个地方政府所有主要的执法权。但是,由于综合执法权不但范围大而且还没有相关的程序法规定,这样就导致综合执法变成城管部门的“自留地”。在处罚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城管的自由裁量成为主流,而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后,又缺乏有力的救济途径,立法的真空是恣意行为的罪魁祸首。试想一下,没有约束的庞大权力,就相当于一个没有方向盘的重型卡车在市区中高速横行。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市城管部门的一辆执法车,突然被深圳市某街道的城管执法车卡死。两名市执法队员当场亮出执法证,对方称他们假冒。言语不和之间,后者对前者拳打脚踢。事发后相关领导赶到派出所协调处理,连连声称:“这完全是一场误会”。如此的嚣张,城管连自己人都打,那么还有谁来管城管。城管的组织缺乏法律定位既然城管集中行使的职权是多元的,这就必然牵扯到一个实务的问题———行政主体在实施职权的过程中以什么样的身份出现。目前我国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根本没有对城管部门的地位加以确认。因此,各地方城管的组织模式十分混乱,通常为以下几种:一是由地方政府直属领导的独立工作部门;二是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领导和协调的独立执法主体;三是与环卫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同属市和区两级政府领实际上全国范围的城管组织方式远不止这些。例如从决定主体上看,省级政府、甚至市或县级政府都可以自行设立城管;在级别上看,乡、县、区、市都有自己的城管建,但中央政府则没有,从身份上看,有的城管组织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有的则属于地方政府工作机构。组织上的混乱导致监管和救济方面的困难,自然会滋生暴力性的执法方式。城管执法背后的矛盾分析表面风光,可实际城管的日子并不好过。对于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领导指示必须要搞好,那么城管就必须要执行到位,否则就要失业;城市居民说要搞好,也必须搞好,否则被人家曝光会被人家骂。可是,城管的管理对象多数都是城市生活边缘人,在城里活下去是其底线,对他们进行处罚或强制,不但“执法效益”差而且人身危险性 高。同时,因为其地位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只要小商贩问城管 一句:“哪条法律规定你可以罚我”,这就足以对城管构成毁灭性的打 击,因为按照公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立法缺失 导致城管处在这样一个理不直气不壮的尴尬状况。一旦遇到阻力怎么 办?那就只能诉诸暴力。在全国城,执法局长联席会议上,执行会 长、秘书长罗亚蒙说“全国几十万城管人员大体分为两派”。一边是 崇拜权力威力的鹰派,一边是强调温和执法的“鸽派”。“鹰派”往往 认为:相对人不老实,对批评教育不是态度蛮横就是阳奉阴违,不用 强硬手段无法执法。为了强化执法威力,鹰派不但提高“硬件”采购 ———开始装备有盔甲、盾牌、防割手套等装备,还从“软件”上进 行升级。一本真名为《城管执法操作实务》的“城管秘籍”就是典型 代表。作为某些城市城管执法的培训教材,此书理论性与实践性兼备, 其中列举了怎样巧用、妙用暴力来对付抗法者。例如“要使相对人的 脸上不见血,身上不见伤,周围不见人”;鸽派则认为,打骂不能解 决问题,只能激化矛盾,要从人心入手,要尽一切可能要非暴力的方 式执法。例如,在四川省遂宁市一位女城管劝告乱停车的人,不料这 人从车上下来后就给了女城管一记耳光。女城管队员始终打不还手、 骂不还口。 实际上鹰派也好鸽派也罢,这种单纯的执法方式区分只是掩盖了 更深层次的矛盾。“打人、掀摊、罚款、没收”到底能不能解决问题。 2008 年昆明市西山区城管清理占道经营,发现一名中年女贩占道经 营,立即没收了其全部用具。该妇女立刻倒在机动车道上,不说不动 长达一小时,城管人员见状只好送还三轮车。可在烈日下,该妇女还 是不为所动。无奈之下,城管人员只好撑伞为她遮阳。可见,暴力执 法的后果不是激起相对人的“硬”反抗就是向这位大姐一样的“软” 反抗。“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也不能解决问题。重庆市出现所谓的 妈妈城管,即聘用一些四十岁左右的妇女对违法商贩苦劝。她们顶风 冒雨,挨骂甚至挨打是家常便饭。结果怎样?不但执法效果并不明显, 反倒是执法队员由几十个人变成一个。这样的执法,尊严何在?实践 结果说明,仅从执法方式上变化,不论是妈妈城管抑或女子城管都是 隔靴搔痒。暴力执法的根本问题不是在于执法手段,而是法律的缺位。 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没有城管也一样可以保证整洁城市环境。它 们的诀窍就是依靠健全的法制。日本于 1958 年专门制订了《轻犯罪 法》,并于1983 年修正,其中规定了34 项轻犯罪行为,例如公共场 所对人动粗和恶语相向,破坏公共照明灯,妨碍水上交通,丢弃对人 有危险的动物,插队,妨碍安静,暴露身体,学位、职务、资格等弄 虚作假,乞讨,偷窥,吐痰和随地大小便,随便丢弃鸟兽死尸和污染 物,妨碍别人通行等,以上触犯者可被拘留并被处以罚款。既然是犯 罪行为自然由警察处理。日本警察根本不会暴力执法,因为相关的行 政法律足以约束其行为。一旦升格为犯罪行为,就意味一旦受到处罚 就要留有案底,违法的成本徒增。最令我们头疼城市“牛皮癣”也曾 经在日本泛滥。但是日本政府并没有采取围剿游击队方式,而是,一 方面通过《轻犯罪法》绝对禁止乱贴乱画,另一方面定期通过免费公 告粘贴牌和小广告装订成印刷品的方式在社区发布。这么做既满足小 业主的需求、也保护了城市环境、还保证了资源集中回收,可以说一 举三得。可见,不文明行为本来是普遍存在的,但是通过令人信服的 法律强制,加上人性化的疏导,“一手硬,一手软”让日本国民的素 质堪称楷模。 既然立法能够实现执法主体地位明确、职责清晰、监督有力、救 济有效,那么我国法律为什么不对综合执法权和城管地位加以规制 呢?其原因在于各方主体间存在巨大的利益鸿沟。这种矛盾与其说是 小商贩与城管间的矛盾不如说是城市外来人与城市居民间的矛盾,或 者更进一步说是生存权与发展权间的矛盾。一方面是小商贩为代表的 城市边缘人要活命;一方面是以城管所代表的城市要向更发达阶段前 进;一方面,是外来人要生存,一方面是城市人要面子。 当整个社会处于转型期,城乡发展差距会不断拉大,会有越来越 多的农村人口涌进城市,于是两种利益诉求发生了更加激烈的碰撞。 要解决城管与小商贩的矛盾,就必须要明确一个基本问题———如何 定位城市的属性,即城市的归属。如果承认城里人作为城市既得利益 者是城市唯一的主人,那么城管作为城市管理的工具,就必须充当城 里人利益的保卫者。如果城市所有权归属于城市现存的人,那么城管 就必须变成不同群体间利益的平衡者。从法理与宪法上分析,答案很 明显,生存权当然是优位的,一个人不论来自哪里都是中华人共和国 公民,城市不可能是某一些利益阶层的专有物,外来人当然可以堂堂 正正的在城市生活。但问题是城乡经济发展极度不平衡,有限的城市 资源不可能为每个外来人都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例如,建立免收摊 位费的农贸市场完全能够缓解城管执法压力。但同一个城市地块,如 果建设大写字楼、大饭店、大商场等能够提升城市硬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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