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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规范管理”活动实施工作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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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 规范 管理 活动 实施 工作 预案
“民办教育规范管理”活动实施工作预案 XX 年“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年 活动实施工作力 预案 XX 年“民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开展教育规范管理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 民办学校的管理,促进我区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区教科 体局决定 XX 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 “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年”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 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虽兴办教 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民办学 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民 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进一步厘清民办教育管理职责,切实 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 发展。 二、 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原则。各相关责任科室要深刻学习领会《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 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对民办教 育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再认识,切实增强发展民办教育的紧迫 感和责任感。要切实将民办教育作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 分,将民办学校的管理纳入本地教育发展总体规划,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实现公办、民办教育同 步协调发展。问题导向原则。针对人民群众在民办教育领域关心的热 点、难点问题精准施策,以点促面,点面结合,通过加强民 办学校规范化建设,促进民办教育可持续发展。 三、 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区教科 体局“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年”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文U xx 副组长:金xx 成员由局机关各科室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 室,办公室设在教育科,办公室主任由金科同志兼任,胡晓 阳同志担任副主任。 四、 重点工作及责任分工 (一)规范党组织建设(责任科室:人事科、教育科) 1. 民办学校应当将党的建设纳入学校章程,依法建立 健全党组织,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2. 加强对民办学校党支部的指导,选好配强民办学校 党组织负责人,加强选拔培养、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努力 提高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 3. 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学校党组织领 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 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4. 民办学校要支持和配合党组织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 管理工作,在时间、场所、阵地、人员、经费等方面保障党 组织正常开展活动。 5. 坚持党建带团建。将从严治团和“一学一做”教育 实践抓紧抓实,落实“三会两制一课”制度,规范团员发展 与管理,规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积极主动参加团队活 动。 6. 强化党建工作考核,将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与公办学 校同步考核,定期对党组织书记进行述职评议。党建工作年 度考核不合格单位纳入民办学校年度督导评估一票否决。 (二)规范法人治理(牵头科室:教育科,人事科、计 财科、安稳科配合) 1 .建立规范的董事会(理事会)制度。学校理事会或 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 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 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 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民办学校应 设立监事(会)。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 或者校长担任。 2. 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 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熟5年以 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上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3. 学校财务、人事等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财务人员进行一次任职资 格备案检查,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人员档案。 4. 民办学校法人组织纳入统一社会信用体系管理,信 用状况考核结果在统一社会信用体系进行公开公示。 (三)规范财务运行(牵头科室:计财科,教育科配合)1 .规范账户管理。民办学校只能开设一个存款基本账 户和因业务开展需要开设的食堂、基建、工会等专用账户, 原则上同一业务性质的资金往来不得多头开户。民办学校的 所有银行账户必须集中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 禁“体外循环”、“账外账”。 2. 规范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要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由教育 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机构,有计划地对民办学校进行统一财 务审计。3. 由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4.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 定提取发展基金。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 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 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 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 勺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 备的添置、更新等。 (四) 规范教学行为(教育科、教研室、督导室)1. 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民办中小学按照规定开齐 课程、 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得挤占挪用 体育、音乐、美术、安全教育、综合实践活动等时间。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严格按照教育部《义务 教育课程标准》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和《中 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要求,规范课程设置和课程建设。 要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 和睡眠时间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2. 由区教科体局对民办学历教育学校集中开展一次教 育教学常规视导工作。 3. 建立民办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由区政府教 育督导室从现任督学中选拔人员,向每一所民办学历教育学 校派出责任督学,实行民办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全覆盖, 督促和引导民办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虽。 (五) 规范招生行为(责任科室:教育科、中招办、教 研室) 1 .严格实行招生计划报备核准制。各民办中小学校要 根据本校办学条件与当地实际,于 4月底前将年度招生计划报区教科体局核准,经同意后方可公布招生计划 2 .民办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小学、初中、高中起始 年级班额原则上分别不超过 45 人、50 人、50 人的标准 3. 规范民办中小学招生时间、范围和方式。民办中小 学与同类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民办中小学在启 动招生之前,应将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包括网络、微信发 布的招录通知)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招生名额、 报名方式、招生程序和录取办法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民办 中小学校不得招收其他学校已录取并报到的学生。 4.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学科知 识测试,不得通过第三方机构等途径变相组织招生考试,严 禁将校外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当审核报名人数 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可以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进行录 取,招生过程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规范收费管理(责任科室:教育科、计财科、效 能督察室)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南昌市民办教育机构收费行为加强 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做好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工作。 1 .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办教育机构学费、住宿费 等实行自主定价。各类民办学校除按公示标准收取学费、住 宿费和按省规定项目收取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外,不得以各 种名目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收取其他费用,包括 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等名义收取。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和服务性收费,严格执行省发 改委、省教育厅《关于下发〈关于规范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 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 [20XX]1555 号)文件精神,坚持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 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 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家长自 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 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2.民办教育机构必须做好收费公示, 通过公示牌(栏)、 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做到明码标价。收费标准变动时,及时变更公示内容。 3. 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严格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 办法”的收费政策,如需调整“新生”收费标准,必须在下 一个学年度重新公示后方可执行,但“老生”收费标准按原 标准执行。 4. 规范收费时限。从事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按学年或学 期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收代管费用,幼儿园应按学期或月 收取,不得预收费和跨年一次性收费;民办非学历教育按学 期或学年收取费用,不足一学期的,按培训周期收取费用。严禁以建校、优惠等名义进行变相非法集资。 5. 规范票据管理。民办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 主管财政部门办理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江西省学校 收费专用票据》或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领购 手续,按规定开具财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不得使用自制票据 或白条收费。 (七)规范教师管理(责任科室:人事科、教育科、效 能督察室、办公室) 1. 健全教师招聘制度。民办学校招聘教师须提前公开 发布招聘公告。凡招聘的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任职资格要 求,通过资格审查、试教、体检、政审等考核程序,方可上 岗执教。民办学校必须与招聘录用的教师签订合法、规范的 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社保手续。外教聘请须按有关规定 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 维护民办学校教师流动秩序。民办学校应共同维护 教师流动秩序,共同抵制多次无故不履行合同、不守信誉的 教师,严禁以高薪利诱、虚假承诺等不正当手段,招聘其他 学校合同期内在职教师。严禁民办学校以虚假广告和宣传招 聘教师。严禁民办学校在教学周期内,招聘其他学校教师。 3. 规范民办学校教师考核。学校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加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 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民办学校教师年度考核结果应及时和上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强化师德考核,对师德考核不合格、违反师德规范、品 行不端教师在作出处理的同时,报上级部门备案。 (八)强化督导评估(牵头科室:教育科,基建科、计 财科、人事科、督导室、教研室、安稳科等处室配合) 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水平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改进评估的方式方法。 对评为“优秀”的民办学校进行表彰、 奖励,对评为“不合格”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作出限 期整改、核减招生计划、暂缓年检的处罚。对食品卫生、消 防安全未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到位的、园(校)内发生重大 安全事故的、违反师德师风建设要求且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的、跨学年收取学费的民办学校,实 行一票否决。连续两年 督导评估不合格学校将暂停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九) 落实安全责任(责任科室:安稳科、教育科、勤 办)1. 落实安全工作措施。加强校园安全基础建设,配备 必要的安全保卫力虽,不断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水平。2.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校园及周边各种 安全隐患排查,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及时消除各 类隐患;制定消防逃生、防震减灾等各项应急预案,加强火 灾、地震等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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