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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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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文物 建筑 保护 开放 利用 实施细则
XXX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 XXX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地区文物、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科学指导和规范XXX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优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XX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物建筑开放导则》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XXX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古建筑以及近代现代重要代表性建筑等文物建筑,重点引导一般性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 第三条  XXX区文物建筑保护与开放利用应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确保文物本体及其环境安全,协调本区文物保护、文化传承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环境提升的关系,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二、保护管理 第四条  为进一步加强XXX区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区文旅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实施监督管理,逐级签订区、镇(街道)、村(社区)保护责任书,落实保护职责,督促落实文物保护属地管理责任。 第五条  各镇街要依法履行文物建筑保护的主体责任,把文物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责任清单。 第六条  各镇街对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做好日常管理、强化预防控制措施、建立文物建筑台账,加强对村(社区)文物安全工作指导,组织开展文物安全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明确辖区范围内各级文物建筑的管理人、使用人,签订管理使用协议,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督促指导文物建筑管理人、使用人整改安全隐患。 第七条 强化对潭柘寺、戒台寺、灵岳寺、爨底下村古建筑群以及长城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民宗侨办切实加强对潭柘寺、戒台寺、白瀑寺等文物单位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的监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严格落实潭柘寺、戒台寺、妙峰山等人员密集文物建筑的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条  XXX区域内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文物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建设方应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并制定文物建筑原址保护方案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的,应当制定修缮方案,并按照文物保护级别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修缮方案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的文物行政部门重新批准。对文物建筑进行装修,应当符合文物建筑装修标准,不得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 第十条  进一步加强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增强村(居)民文物保护意识;积极鼓励引导全区具备开放条件的文物建筑依法向社会开放。 第十一条  区文旅局应建立健全与公安、规自、住建、水务、生态环境、园林绿化、应急管理、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把文物建筑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管理范围。  三、开放利用 第十二条  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文物公共政策的意见建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充分发挥文物社会功能、保障文物安全、提升文物建筑利用水平,走出一条服务地区发展,科学合理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 第十三条  XXX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应在不影响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遵循正面导向、注重公益、促进保护、服务公众、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 第十四条  XXX区文物建筑开放利用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文物本体无安全隐患,具备基本的开放服务保障,符合安防、消防的基本要求,能够保障人员安全和文物安全。 (二)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责任清晰,能够承担开放的各项工作,履行文物日常保养职责。 (三)文物价值载体认定清晰。 (四)文物建筑开放使用方应通过开放可行性评估,并根据文物保护要求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开放策略和计划,上述评估结果、开放策略和计划应以恰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开放策略和计划需明确开放区域、开放内容、开放时间、日承载量、配套服务、保养维护、安全防范等内容。 各镇街应对符合以上条件的文物建筑制定名单台账,进行可行性调研,并依法依规进行开放利用。 第十五条  各镇街应结合区域发展实际,鼓励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参与宣传推介、设施建设、游客服务、文化策划、产业发展等文物建筑开放利用活动。 第十六条 使用文物建筑并负责开放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等文物建筑的开放使用方是文物建筑开放使用的直接责任主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其落实日常养护和管理责任,切实履行政府属地责任。 第十七条  对社会力量(企业)自愿参与修缮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或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建筑的,可依法依规在不改变所有权和符合文物建筑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给予一定期限使用权,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积极性。文物建筑所有权人与出资企业共同签订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允许个人出资修缮自有产权文物建筑,并依法依规合理利用。 第十八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XXX区文物建筑利用可重点参考以下类型,依据法律规定需要报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程序。 (一)重点利用:各镇街可利用革命文物建筑作为博物馆、展示馆等场所进行红色革命历史文化展览展示,传承红色基因,擦亮红色名片,为我区打造“红色XXX”党建品牌发挥服务功能。对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区文旅局专项资金,进行重点支持。 (二)公益性利用:各镇街可将辖区内的寺庙、庵观、石窟寺、桥梁及一般性近现代建筑等文物建筑作为参观游览、社区书屋、文化站等公益性机构使用,开展文化展示等文化活动,发挥文化传播、社区服务等功能;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三)非公益性利用: 1.民居类文物建筑。为更好发挥民居类文物建筑的利用价值,各所有权人与使用方签订使用协议时,可明确其在使用权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内,优先将民居类文物建筑辟为民宿使用,支持发展精品民宿,为我区打造“XXX小院”等特色文化旅游品牌服务。 2.工业遗产类文物建筑。各镇街可结合区域发展规划,将辖区范围内的工业遗产类文物建筑辟为老字号店铺、传统工艺作坊、文化创意产业空间、矿业遗址公园等场所,充分利用相关文物建筑的历史文化价值,科学研究价值,艺术观赏价值,为打造各具特色的田园综合体,助推“一线四矿”等我区重点规划项目落地服务。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区文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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