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规范各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配置、检查、试验、使用和保管,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在施工作业中真正发挥保障人身、设备安全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详见附录一)。第三条各单位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办法,并在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等工作中贯彻执行。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所属发、供电企业、施工企业和系统内的多经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修造企业,农电系统可参照执行。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公司安全监察部是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省公司系统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是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置、使用及日常管理,实施全过程管理监督。第七条各单位每年要列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和配足电力安全工器具,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专款专用。第八条各单位安监部门应设电力安全工器具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各单位的管理职责(一)负责制定本企业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二)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附表四、附表五制订安全工器具配置标准。(三)负责编制电力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付诸实施。(四)负责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在省公司公布的名单内选择)。(五)负责监督检查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和报废工作。(六)每半年对各二级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进行抽查,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七)通过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系统定期对二级单位安全工器具的试验、检查和管理进行检查,按规定进行考核。第十条各单位所属二级单位的管理职责:(一)二级单位安全员是管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兼职负责人,负责制定、申报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组织、监督-1-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安全工器具使用的培训工作。(二)二级单位应制定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三)二级单位必须建立电力安全工器具台帐,并抄报安监部门。(四)二级单位每季对所辖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查一次,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五)二级单位对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系统使用情况每月检查一次,并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