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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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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 安全 器具 管理办法
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规范各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配置、检查、试验、使用和保管,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在施工作业中真正发挥保障人身、设备安全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详见附录一)。 第三条 各单位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均应熟悉本办法,并在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等工作中贯彻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所属发、供电企业、施工企业和系统内的多经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修造企业,农电系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公司安全监察部是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省公司系统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是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置、使用及日常管理,实施全过程管理监督。 第七条 各单位每年要列专项资金,用于购置和配足电力安全工器具,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专款专用。 第八条 各单位安监部门应设电力安全工器具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企业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二)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附表四、附表五制订安全工器具配置标准。 (三)负责编制电力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付诸实施。 (四)负责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在省公司公布的名单内选择)。 (五)负责监督检查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和报废工作。 (六)每半年对各二级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进行抽查,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七)通过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系统定期对二级单位安全工器具的试验、检查和管理进行检查,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条 各单位所属二级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二级单位安全员是管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兼职负责人,负责制定、申报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安全工器具使用的培训工作。 (二)二级单位应制定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三)二级单位必须建立电力安全工器具台帐,并抄报安监部门。 (四)二级单位每季对所辖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检查一次,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五)二级单位对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系统使用情况每月检查一次,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班组(站、所、队)的管理职责: (一)各班组(站、所、队)应建立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检查记录齐全。 (二)公用电力安全工器具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发现不合格或超试验周期的应另外存放,做出不准使用的标志识,停止使用。个人电力安全工器具自行保管。电力安全工器具严禁它用。 (三)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 (四)班组(站、所、队)每月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对班组、二级单位、公司等上级检查做好记录。 (五)定期维护电力安全工器具系统,及时录入各种基础数据,信息准确,及时上传。 第三章 购置及验收 第十二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电力安全工器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十三条 省公司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实行准入制度。 (一)省公司每年在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公布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检验合格的产品名单中,采取招标或评估方式,确定省公司系统内可以采购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产品,并予以公布。对于没有使用经验的新型安全工器具,在小范围试用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评价后,方可参与招标。 (二)申请准入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须先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人员的法人委托书(经公证后),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申请入围产品出具的鉴定报告(复印件),生产能力、规模和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省公司所属单位使用情况等书面材料。 (三)准入产品管理。各单位若发现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应及时向省公司安监部反映,查实后,将取消该产品在省公司的准入资格。并由省公司安监部向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通报。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将暂停厂家准入资格并通知各基层单位: 1、国家电网公司明令禁止使用的; 2、其他网省公司通报或反馈该产品存在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的; 3、使用、检验中发现制造缺陷的。 第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在省公司公布的准入产品名单中(同一厂家相同型号不同规格的不能相互替代),选择业绩优秀、质量优良、服务优质且在本公司系统内具有一定使用经验、使用情况良好的产品,购置所需电力安全工器具。对金额较大的电力安全工器具采购,应严格执行省公司物资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采购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签定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 (一)必须对制造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二)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三)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四)根据用户需要,向用户提供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备品、配件。 (五)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取消其产品的准入资格。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厂家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严格履行验收手续,由采购部门或试验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安监部门派人参加,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合格者方可入库或交使用单位,不合格者坚决予以退货。 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录入基础数据:使用手持机进行数据录入,扫描电子标签直接添加基础数据(厂家、电压等级、工器具名称、工器具分类、工器具编号、附加编码、管理人等),并上传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统。 第四章 试验及检验 第十七条 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型式试验、出厂试验和使用中的周期性试验,并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预防性试验由各单位在本企业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中明确。 第十九条 应进行试验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如下: (一)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二)新购置和自制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三)检修后或关键零部件经过更换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四)对其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五)出了质量问题的相同厂家、相同型号电力安全工器具。 第二十条 周期性试验及检验周期、标准及要求应符合: (一)《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国电发[2002]777号); (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号、《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号; (三)1994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四)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五)国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号; (六)GB2891-1995 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性能试验方法; (七)GB2892-1995 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性能试验方法; (八)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124-1996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九)电力行业标准 DL/T846.6-2004 高电压测试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第六部分:六氟化硫气体检漏仪。 第二十一条 试验人员通过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系统下载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基础数据到手持机,经预防性试验或检验合格后,将试验数据扫描并写入到电子标签。回传试验数据到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系统(试验人员在完成每次试验工作后,须及时将试验结果全部上传到系统服务器)。必须在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上(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注明试验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并与试验部门的台帐相符。 第五章 检查及使用 第二十二条 检查及使用的总体要求: (一)各单位应每年统一组织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培训,凡是在工作中需要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定期接受培训。 (二)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国家电网安监[2009]664号;1994年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等规程和产品使用要求。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班组负责电力安全工器具保管的专人,应每月对其进行保管情况和外观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详见附件二)。使用人必须在使用前进行外观检查和自检。工区安全工程师每半年应对各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保管情况和外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有记录。 2、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时,应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绝缘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用干布擦拭干净。 4、使用绝缘电力安全工器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三)电力安全工器具系统的检查与使用: 1、二级单位安全员和班组安全员为电力安全工器具系统操作负责人,二级单位安全员负责录入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同时设置“用户管理”及“密码”,班组安全工器具保管员负责将现有安全工器具,新领取的安全工器具和试验不合格及在使用中发生数据丢失的安全工器具基础数据及时录入电力安全工器具系统中。并通过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系统更换电子标签,须注意保持安全工器具编号的惟一性。 2、班组安全工器具保管员负责对本班组安全工器具进行定期检查(检查时间为每月1次)。同时通过手持机对检查情况进行管理,并将检查数据写入电子标签,保存数据到手持机中。及时将结果上传至系统服务器。为了保证检查或试验的数据准确,试验人员进行试验及班组保管员进行定期检查前,应重新下载基础数据至手持机。 3、班组人员在使用手持机进行基础数据录入时,要按步骤进行逐项录入。工器具的编号为四位数的流水号,属班组工器具的序号,如有操作杆等工器具一套分几节时,每一节都单独编一个序号。附加码中横线前的数字表示此套工器具一共有几节或几根,横线后的数字表示这套工器具的第几节,按此定义来选取,如果工器具只有一件,则不需要选附加码。 4、在读取工器具上的标签信息时,必须将工器具逐一拿出工器具柜,并保证足够近的距离进行信息读取,否则容易造成数据混淆或无法读出。 5、电子标签分为三种,其中蓝色硬标签粘贴在金属表面,如脚扣;黑色硬标签粘贴在非金属表面,如绝缘手套、绝缘靴、安全带等;软性标签可粘贴在管状的工器具上,如操作杆、验电器和接地线操作棒等。 6、电子标签的粘贴位置:绝缘手套要贴在手套外部距腕部5cm处,绝缘靴贴在靴子两侧距靴腰5cm处,脚扣贴在脚蹬底部,绝缘隔板粘于右上角距两边5cm处,验电器尽可能选择中间位置粘贴(与金属位置保持距离),绝缘杆、操作杆贴在每节距离下部30cm处并用热塑管在外表进行热塑,以起到保护电子标签的作用。各种工器具的粘贴要按类别使用正确的电子标签,并保证粘贴牢固。 7、工器具外表面的电子标签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掉落或丢失时,应及时粘贴好或重新粘贴新标签,同时将数据按原信息录入及上传。 第二十三条 安全帽 (一)安全帽的使用期,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起计算:植物枝条编织帽不超过两年;塑料帽、纸胶帽不超过两年半;玻璃钢(维纶钢)橡胶帽不超过三年半。对到期的安全帽,应进行冲击性能和耐穿刺性能抽查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以后每年抽检一次,抽检不合格,则该批安全帽报废。 (二)使用安全帽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安全帽的帽壳、帽箍、帽衬、下颏带、后扣(或帽箍扣)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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