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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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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拔
任用
工作条例
解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解读
.b1{white-space-collapsing:preserve;}.b2{margin: 0.9840278in 0.74791664in 0.5902778in 0.74791664in;}.p1{text-align:center;hyphenate:auto;font-family:楷体;font-size:22pt;}.p2{text-align:center;hyphenate:auto;font-family:楷体;font-size:16pt;}.p3{text-indent:0.44444445in;margin-bottom:0.11111111in;text-align:justify;hyphenate:auto;font-family:楷体;font-size:16pt;}.p4{text-indent:0.1388889in;margin-top:0.2361111in;margin-bottom:0.22916667in;text-align:start;hyphenate:auto;keep-together.within-page:always;keep-with-next.within-page:always;font-family:楷体;font-size:16pt;}.p5{text-indent:0.44444445in;text-align:justify;hyphenate:auto;font-family:楷体;font-size:16pt;}.p6{margin-bottom:0.11111111in;text-align:justify;hyphenate:auto;font-family:楷体;font-size:16pt;}.p7{margin-bottom:0.11111111in;text-align:justify;hyphenate:auto;font-family:楷体;font-size:10pt;}.s1{color:black;}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解读
区委组织部长 XX
20XX年X月,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个人日常学习工作情况,就《条例》作如下解读。
一、《条例》修订的主要背景
《条例》是重要的党内法规,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鲜明提出新时期好干部标准,进一步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完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坚决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推动选人用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发生重大变化。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在选人用人方面的成功经验,吸收到条例中来,使之及时上升为普遍适用的制度规范,固化下来、坚持下去,党中央决定对《条例》予以修订。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主要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原则、选拔任用条件、主要程序、纪律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一)“六项原则”明确工作准则
1.党管干部;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3.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4.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5.民主集中制;
6.依法依规办事。
(二)“五个环节”明确主体程序
1.分析研判和动议:指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2.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3.考察: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全面严格的考察,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4.讨论决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5.任职: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三)“七不考察”明确用人导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3.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4.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5.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6.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7.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四)“七项任职资格”明确资格要求
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党龄要求。
(五)“十个不准”明确纪律红线
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10.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三、新修订《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突出政治标准
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强化和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的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
1.明确“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2.在基本条件中增加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等要求。
3.增加“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的内容。
4.在考察内容中增加“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等。
(二)体现精准科学
新修订的《条例》,充分贯彻和体现了精准科学选人用人理念。
1.增加“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
2.将“动议”一章的标题修改为“分析研判和动议”,并增加“加强日常了解和分析研判”条款。对动议的主体、时机、内容、程序、要求等作了规范,从程序上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重心前移,推动组织人事部门把更多精力放到研究班子、研究干部、研究队伍建设上。
3.对动议部分中“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内容进行了重新定位,由原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调整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不再单列为一章,将相关内容调整到动议环节,并对改进完善工作程序等提出原则性要求。这样修订,与其功能定位和工作实践更相符。
4.对民主推荐环节进行了调整和完善。比如,改进民主推荐方式,将“个别谈话推荐”改为“谈话调研推荐”;明确换届时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再组织会议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时一般先进行谈话推荐,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取消二次会议推荐等。这样修改后更符合实际。提出确定考察对象应当“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
5.突出强调了对政治标准、道德品行、专业素养等方面的考察要求,提出“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将同考察对象面谈作为考察干部的必经程序单列出来。
6.提出考察材料“评判要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等。
(三)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新修订的《条例》,着眼调动和保护干部队伍积极性,增加了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有关内容。
1.要求“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2.在基本条件中增加“主动担当作为”“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
3.提出“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四)落实从严要求
新修订的《条例》,适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需要,进一步把从严要求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
1.强调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发挥把关作用”。
2.增加“凡提四必”即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3.增加党委(党组)书记和纪检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在考察对象廉洁自律结论性意见上“双签字”的要求。
4.在“讨论决定”部分专门明确了不得提交会议讨论的八种情形。
5.明确提出不准“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不准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
四、具体部署
法规出台以后,关键在执行。条例作为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基本遵循,各级党委(党组)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