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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法律管制
法学专业
互联网
金融
风险
法律
管制
目 录
一、引言 3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体现 3
(一)技术方面的风险 3
(二)运营方面的风险 5
(三)法律方面的风险 5
三、法律监管方面的建议 7
(一)金融方面的监管 7
1、银行业务 7
2、第三方支付 7
3、网络贷款 7
(二)政府部门方面的监管 8
四、结语 9
参考文献 10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法律管制
摘要:互联网金融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参与者众多,带有明显的公众性,很容易触及法律的红线,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业也发展迅猛,有效的冲击了传统的金融行业。它是一种新的模式,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风险问题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的监管,舆论推动行业自律,消费者提高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等的综合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字: 互联网金融 风险 监管 发展
ABSTRACT:Internet banking has attracte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many participants, with a clear public property, it is easy to touch the red line of the law, and even lead to systemic financial risk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Internet financial industry is developing rapidly, the impact of the traditional financial industry. It is a new model, puts forward new challenges to risk problems arising in the proces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inancial regulation of the internet. The establishment of sound laws and regulations,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of the government, the public opinion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industry self-regulation, improve the comprehensive regulation to protect thei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and the sense of the Internet to promote the financial industry.
Key words:Internet banking risk supervision development
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今年被首次写入本届政府工作报告中。2014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报告中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所谓健康发展,就只以更加开放、包容的思维和理念,在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同时,引导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化发展。互联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搜索引擎、移动支付、云计算、信贷等与互联网相结合产生的新兴领域,是借助于互联网、移动通信技术端等事项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兼具成本低、效率高、发展快、更新快、极具创新性等特点。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发展模式有三种:一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二是P2P网络信贷;三是大众融资,其中以第二种正在如雨后春笋发展起来。P2P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 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 P2P是“Peer-to-Peer”的简写,个人对个人的意 思,P2P借贷指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P2P公司) 在收取一定服务费用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 额借贷的金融模式。P2P模式 第一种是纯线上模式,是纯粹的P2P,在这种平台模式上纯粹进行信息匹配,帮助资金借贷双方 更好的进行资金匹配,但缺点明显,这种线上模式并不参与担保;第二种是债权转让模式,平台本身先行放贷,再 将债权放到平台进行转让,很明显能让企业提高 融资端的工作效率,但容易出现资金池,不能让资金充分发挥效益。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体现
(一)技术方面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是金融需求方式、金融供给方式和金融市场创新下的产物,突出的是搜索引擎、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互联网投资等相结合产生的新兴领域,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发展快、极具创新性等特点。技术风险主要是 基于电子信息技术导致的技术风险
互联网的各种硬件和软件的核心技术基本是国外的大型IT公司掌控中,我国缺乏自主研制和互联网设备,这就使我们的互联网技术受制于人,这对我们的互联网安全是一个极大的威胁。二是互联网金融容易受黑客和攻击和网络病毒的侵害。
由于工作人员或者客户对系统操作或金融规则不了解,而在业务操作上出现错误而带来的风险,比如由于没有对客户进行安全问题的宣传和指示,客户很可能会发生操作错误,从而带来资金或信息的损失。此外互联网企业在运行和维护互联网平台时对系统运行不当或设计不当,也会发生客户信息被盗用,客户权益受损的现象。
计算机网络技术是否安全与互联网金融能否有序运营密切相关,计算机网络技术也成为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技术风险。网上银行的技术风险可以分为几类:一是系统被非法入侵,即由未定期修补、更新和备份操作系统导致的黑客攻击。二是银行系统内部职员的欺诈。银行职员篡改账户数据,导致客户或银行存款损失或交易差错。三十服务供应商风险。银行网络技术的外部服务供应商可能不提供预期的技术,而银行必须对造成的损失负责。
安全系统是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安全风险主要提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数据传输过程中遭到攻击。威胁用户资金安全;二是网上支付应用系统本身存在的安全设计上的缺陷很可能被黑客利用,危害整个系统的安全。三是计算机病毒可能突破网络防范,入侵网上支付的主机系统,造成数据丢失等严重后果。
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生事物给我们带来了便捷,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和提高社会闲散资金的利用率。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不完善,失误或者外部事件造成的潜在财务损失也是技术风险的重要组成方式。
互联网金融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虚拟的服务市场使得客户不了解每一家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和价格,产品是否物美价廉客户是没有办法一一查看的。由于客户判断的不准确性就可能导致其选择价格较低的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较差的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被客户所接受,导致质量好且价格高的商家就会受到一定的打击。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不仅对金融服务提供者和网上商户的经营和利益带来的严重影响,并且给很多客户带来很大的损失。
防范技术风险主要是重视基础设施建设,在网络和设备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等牵涉到公民权益和金融安全的关键性技术与管理环节,抓紧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增强网络金融系统内的协调性,同事要尽快与国际上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标准和规范接轨。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大力开发互联网加密技术、秘钥管理技术及数字签名技术,提高计算机系统的相关技术水平和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降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技术选择风险。保护国家金融安全。改进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在硬件方面加大对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的投入,增强计算机系统的防攻击防病毒的能力;在网络运行方面实现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的安全的基础保障;对系统安全进行实时动态的检测,确保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具备必要的风险预警、甄别和管控能力。
(二)运营方面的风险
基于网络产生金融业务很容易发生信用风险,在网上银行业务交易的传递中交易者的身份很难确认。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导致的违约可能性增加。当银行不能稳定的提供安全、准确、及时的网上银行服务时,银行的信用就会受到威胁。第三方支付是在“信用缺位”的条件下的“补位产物”,在一定程度保证了电子商务交易资金流和物流的有序流动。我国目前缺乏完整的信用信息披露机制,第三方支付并没有强制要求用户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中的地位,使平台可以从事资金吸储并形成大量的资金沉淀。这些资金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自身安全和信用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而处于不监管的状态,就很可能会激发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便捷、迅速、隐蔽的特性,对交易信息资料的获取、资金活动的检测分析、客户身份和可疑交易识别等日常反洗钱工作无法有效落实,也无法对资金流向真正有效跟踪,极易引发洗钱风险。
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模式的创新,其金融交易内在的复杂多边和专业性仍然存在,再与技术密集的互联网行业结合在一起,进一步加大了消费者准确理解和掌握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难度,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网络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都比较薄弱。由于监管的空白和风险管理意识的缺失,互联网金融机构有违规倾向,例如不谈风险、违规承诺高收益,通过补贴、红包等方式虚增收益,或采取回扣、抽奖、送实物等方式诱导促销,或者以第三方理财机构“财富管理”、“理财咨询”等形式以保本保息和低门槛为诱饵兜售理财产品。
在大数据时代,为消除信息化给人们的隐私权带来的威胁而建立的制度体系“都成了无用的马其诺防线”。互联网金融主要基于云计算、社交网络、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而构建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能够更加快速有效和低成本地获取各种信息对客户的消费习惯、兴趣偏好等信息并进行搜集、分析和预测,有效地帮助商家进行精准销售,但是现在的机构对信息的收集越来越接进隐私底线,然而现在的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
(三)法律方面的风险
由于中国式独特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在监管角度上缺乏规制,使得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一直都围绕在是否合法的边缘。对于网上银行,首先我国仍然欠缺专门调整网上银行业务的法律制度,只有少数的金融行政规章,互联网是无国界的,但是由于各国有关网络银行法规制度的不同,就不可避免的发生国与国之间法律的冲突,导致客户与开户行银行发生法律纠纷。法律不明确导致的合法性的风险。
当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对互联网金融机构是否合法还没有明确界定,在监管制度及法律规范方面尚不存在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内容。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尚待构建。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资金监管、交易者的身份认证、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认等方面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各相关主体的责任缺乏界定。近年来一些基于传统金融业务的网上服务制定的法律法规并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求; 配套法规的缺乏容易导致交易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增加相关交易行为及其结果的不确定性,导致交易费用上升。第一,互联网金融却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互联网金融导致不同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风险跨机构、跨市场、跨时空关联和交叉感染的可能性显著上升,金融风险扩散速度加快,对现行“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带来较大挑战,造成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真空。第二,对货币信贷调控政策的冲击。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对货币层次、货币政策中间目标产生影响,具有较高流动性和现金替代性的电子货币( 例如Q币) 影响传统金融市场的运行及传导机制; 互联网金融增大了央行进行货币信贷调控的难度,削弱了中央政府信贷政策的效果。第三,网络交易方式及终端多元化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互联网金融经营的对象、业务、过程和地点都是虚拟化的,交易对象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使交易过程的信息更加不透明,监管范围变大,监管难度增加,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