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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
宅基地
审批
管理
有关
工作
实施
意见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强和标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疼惜农夫合法权益,落实属地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标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23〕6号)、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农经发〔2023〕4号〕、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方法(试行)(晋政办发〔2023〕115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大意义
宅基地是保障农夫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根底。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对于疼惜农夫权益、推动秀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格外重要的意义。通过标准管理,有效杜绝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削减损害农夫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二、部门职责
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担当属地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行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村经济事务中心担当,建立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确保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消灭弱化宅基地管理的状况。各相关部门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担当,做好工作连接,健全机构队伍,落实保障条件,系统谋划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全面履职尽责。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制定地方性政策措施;指导宅基地支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并把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查处纳入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和有用性村庄规划编制中,统筹支配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负责向已批准农村宅基地建设并通过验收的村民办理不动产登记。帮助协作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标准,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牵头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组织乡〔镇〕包村干部、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干部农村建房质量平安常识培训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县行政审批效劳管理局:负责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登记,以及登记信息的推送,制定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承诺书示参考参考范文本和方位示意图。
县农村经济事务中心:具体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状况统计调查,准时将农夫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担当农村宅基地地方性政策措施的培训落实;指导宅基地支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帮助协作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和建房规划许可;负责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对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乡〔镇〕人民政府整合相关资源力量,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个机构联动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实行“三到场〞制度。开展农村建房的日常巡查,对觉察的违规违法行为准时查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充实工作力量,保障经费,便于正常开展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准时将审批状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农村经济事务中心备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制定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将农户申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审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建筑层高、外观风貌等是否符合当地相关规定,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确保宅基地支配使用公开、公正、公正。开展农村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政策宣扬教育、平安隐患排查等工作。对觉察的平安隐患,应当准时实行相应措施,并准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申请审批管理流程
本实施意见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村民用于建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一〕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
1.本村村民年龄满18周岁,因结婚等缘由确需分户,且当
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
2.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住宅的;
3.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因自然灾难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难搬迁的;
5.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农村村民有以下状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
1.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住宅的;
2.拟建住宅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3.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4.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未退出的;
5.一户多宅的;
6.本村村民年龄未满18周岁;
7.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到达或者超过50平方米的;
8.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审批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自2023年9月1日起,农村村民建新居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三〕审批流程
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开会争辩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乡镇政府审批发放宅基地批准书等环节。
1.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填报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并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同时供给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选用的具有资质设计单位或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供给的通用房屋设计图纸。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争辩,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状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村民申请、承诺书、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村料一并提交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2.村组审核。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完成审查,重点审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建筑层高、外观风貌等是否符合当地相关规定,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村级组织应当做好档案资料留存工作。
3.乡镇审批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15日内完成实地审查。负责审查申请人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申请是否经村组公示、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准时征求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对联审结果进行审核,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应当在收到联审结果后5日内完成审批,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将审批状况书面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县农经事务中心备案。
经联审不符合农村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农村宅基地审请之日起至作出审批,原那么上不超过20日。属于建新退旧的,将旧宅基地在90日内退还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放予验收。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须在开工前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3〕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准时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依据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依据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审批通过乡〔镇〕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
四、根本原那么
〔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我省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依据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筑住宅的,应严格依据“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二〕节省集约利用宅基地。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支配宅基地用地,严格把握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根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通过优先支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支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夫公寓、农夫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夫居住需要。
〔三〕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住宅。村集体和农夫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托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进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在敬重农夫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集体乐观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夫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进展,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也要予以大力支持。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在征得宅基地全部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农村村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转让宅基地。对进城落户的村民,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通过多种方式鼓舞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四〕依法疼惜农夫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夫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反农夫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夫“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夫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县长担当,副组长由分管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建设、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工作的副县长共同担当,成员为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村经济事务中心,县政府要充实农村经济事务中心工作力量,支配工作经费,保障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担当属地责任,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和具体工作方案;切实加强乡村两级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建设,充实工作力量,落实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严格审查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审查申请人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申请是否经村组公示、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准时征求意见。
〔三〕落实全程管理。乡〔镇〕政府推行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