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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出境旅游人员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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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出境 旅游 人员 管理制度
出境旅游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的管理,标准其从业行为,维护出境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境旅游的健康开展,根据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方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出境旅游领队人员(以下简称“领队人员〞),是指依照本方法规定取得出境旅游领队证(以下简称“领队证〞),接受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的委派,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的人员。 本方法所称领队业务,是指为出境旅游团提供旅途全程陪同和有关效劳;作为组团社的代表,协同境外接待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完成旅游方案安排;以及协调处理旅游过程中相关事务等活动。 第三条申请领队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三)可切实负起领队责任的旅行社人员; (四)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情况。 第四条组团社要负责做好申请领队证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 业务培训的内容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涉外纪律教育;旅游政策法规;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根本情况;领队人员的义务与职责。 对已经领取领队证的人员,组团社要继续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条领队证由组团社向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组团社出具的胜任领队工作的证明;申请领队证人员业务培训证明。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领队证人员颁发领队证,并予以登记备案。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组团社的正当业务需求合理发放领队证。 第六条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样式并制作,由组团社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放。 领队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 领队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凡需要在领队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领队业务的,应当在届满前半年由组团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换发领队证。 领队人员遗失领队证的,应当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声明作废,然后申请补发;领队证损坏的,应及时申请换发。 被取消领队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 第七条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必须经组团社正式委派。 领队人员从事领队业务时,必须佩带着队证。 未取得领队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 第八条领队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方法中的有关规定,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二)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方案,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 (三)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效劳; (四)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并提醒旅游者抵抗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九条违反本方法第四条,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组团社警告、取消申领领队证资格、取消组团社资格等处分。 第十条违反本方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方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着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第十二条违反本方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按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本方法第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撤消其领队登记,并不得再次申请领队登记,同时要追究组团社责任。 第十四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本方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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