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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网配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编 2015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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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网配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编 2015年版 山东 电网 调度 控制 管理 规程 山东省 电力 公司 2015 年版
山东电网配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书书书图书在版编目()数据山东电网配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编 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山 国 配电系统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山东省 中国版本图书馆 数据核字()第 号山东电网配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编主管单位: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出 版 者: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地址:济南市玉函路 号邮编:电话:()网址:电子邮件:发 行 者: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地址:济南市玉函路 号邮编:电话:()印 刷 者:山东新华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济南市世纪大道 号邮编:电话:()开本:印张:版次:年 月第版 年 月第次印刷 定价:元 编审人员名单批准:张方正审定:郭跃进复审:邱夕兆 刘红军 房光华 杨明辉 刘远龙初审:陈玉名 廖大鹏 周春生 慈文斌 雷 鸣 刘 军 张元鹏 游大宁 傅 磊 王 亮 张 健 袁 森 延 峰 李 磊 武 诚编写:李俊恩 刘世超 王银照 刘志刚 马献丽 于志芹 李晓志 董 振 孟会增 张 欣 王 超 贾怡春 高 川 王 萍 王天勇 迟丽芸 牟欣玮 张英杰 董 林 张 超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文件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文件鲁电调2015876号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山东电网配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的通知各市供电公司:为规范山东电网配网调度控制管理,保障配网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发电、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15号)、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32号)等法律、法规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结合山东电力系统实际情况,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多次组织有关领导、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讨论,并在广泛征求各市供电山东电网配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公司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山东电网配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经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领导批准,现予印发。望各市供电公司认真组织学习和宣贯,严格遵照执行,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遵照本规程制定细则,但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以书面形式向山东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反馈意见或建议。本规程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2015年11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调控管理 第一节 调控管理任务 第二节 调控管理基本原则第三章 调控设备管辖范围划分原则第四章 设备异动管理 第一节 设备异动管理原则 第二节 新设备启动管理 第三节 检修异动管理第五章 设备检修管理 第一节 检修计划管理 第二节 检修申请管理第六章 调度操作管理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二节 操作制度 第三节 10 kV线路停送电操作 第四节 10 kV配网调负荷操作 第五节 母线、刀闸操作 第六节 10 kV配电开关操作 第七节 其他操作第七章 配网系统事故及异常处理 第一节 事故处理一般原则目 录133591111111316161923232628293132333434 第二节 母线事故处理 第三节 线路事故处理 第四节 接地故障处理 第五节 线路过负荷处理 第六节 通信、自动化系统异常及事故处理第八章 配网抢修指挥业务有关规定第九章 继电保护及配电自动化系统管理 第一节 继电保护管理 第二节 配电自动化运行管理第十章 分布式电源管理 第一节 一般原则 第二节 并网管理 第三节 运行管理附录一:配网调控规范用语附录二:配电线路持续允许电流、功率附录三:电缆允许持续载流量及校正系数附录四:设备异动申请单附录五:调度计划调整、变更、撤销申请表附录六:临时停电申请表附录七:非计划停电申请表附录八: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配电网调度管理的通知附录九:地区电网设备异动调度管理规定(试行)附录十:国网山东省地区电网调度计划管理规定(试行)附录十一:值班调控员职责及相关制度37383941424446464750505153557981838485868793991131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加强山东电网配网调度控制管理工作,保障配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电网调度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15号)、电力监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32号)、电网运行准则(GB/T 314162015)、国家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国家电网调20141405号)、山东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鲁电调20157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第2条 本规程中的“配网”是指山东电网各地市公司(以下简称“市公司”)直供区的10kV设备(包括各电压等级变电站内的10kV设备)和为保证这些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继电保护、自动装置、自动化系统、电力通信等二次设备构成的统一整体。第3条 配网调控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履行调度职山东电网配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2责,依法行使调度权。第4条 与山东电网配网运行业务相关的调控机构、发电、供电、用电等单位,以及与山东电网配网调控有工作联系的单位,必须服从调控机构的统一调度管理,遵守调度纪律。第5条 山东电网配网值班调控员(以下简称“值班调控员”),变电运维人员、配电运维人员、专线用户运维人员、双电源或多电源用户运维人员、分布式电源用户运维人员(以下统称“现场运维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有关领导、技术人员、地区调度员、监控员、客户管理人员也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第6条 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电网配网的调控运行、电网操作、事故处理和调控业务联系等涉及调控运行相关各专业的活动(调控分中心可参照执行)。山东电网内各单位制定的有关配网调控的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第7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山东电力调度控制中心。3第二章 调控管理第一节 调控管理任务第8条 配网调控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协调配网的运行、监控、操作和事故处理,保证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按照电力系统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保证配网安全、稳定、可靠、经济运行。2.调整电能质量指标使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3.遵循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充分发挥配网内设备供电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生活用电需要。4.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合同或协议,维护发电、供电、用电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第9条 配网调控机构的主要职责:山东电网配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41.服从所属调控机构的调度指挥和专业管理,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2.对所辖配网实施专业管理和技术管理。3.贯彻落实配网调控管理的规程、制度、措施。4.组织编制和执行本地区管辖范围内的配网运行方式,批准管辖范围内的设备检修。5.负责配电自动化系统调度管辖设备的监控。6.指挥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操作,指挥配网的电压调整,指挥配网事故及异常处理。7.审批新建及改建配网设备投运申请,指导设备投入运行的操作。8.负责配网的安全运行及管理,参与系统事故分析,提出改善安全运行的措施,并督促实施。9.负责所辖配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配电自动化系统和通信系统的运行管理。10.参与分布式电源的并网审批并负责其调度运行管理工作。11.负责所辖专线用户,双电源或多电源用户的调度运行管理。12.参与配网规划编制工作,参与配网工程设计审查工作。5第二章 调控管理13.负责管辖范围内调度信息的发布。14.负责管辖范围内调度系统人员从事调度相关业务工作的培训和考核。15.行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调控机构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节 调控管理基本原则第10条 值班调控员为配调管辖范围内系统的运行、监控、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人;所属值班监控员、现场运维人员,在调度管辖上受值班调控员的指挥。值班调控员直接对调度范围内的值班监控员、现场运维人员发布调度指令,并对指令的正确性负责,受令人员对其执行指令的正确性负责。第11条 调度指令是指值班调控员对现场运维人员发布的必须强制执行的决定,包括值班调控员有权发布的一切正常操作、调整和事故处理的指令。值班调控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各种调度指令。第12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配网调度指令的发布和执行,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值班调控员的调度指令。如果发生无故拒绝或延迟执行调度指令、违反调度纪律山东电网配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6的行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受令人和所在单位的责任。第13条 各级领导发布的指示如涉及值班调控员的权限时,必须经值班调控员许可方能执行(现场事故处理规程中有规定者除外)。各级领导发布的一切有关调度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控机构负责人转达给值班调控员。第14条 下列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进行电力调控业务联系:1.配网调控员。2.变电运维人员、配电运维和配电抢修人员。3.各专线用户、双电源或多电源用户、分布式电源运维值班人员。4.相关专业管理人员。第15条 调度业务联系人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值班调控员在任何时间都能与其取得联系。调度业务联系人发生变动时,相关单位应书面报告调控机构。第16条 设备运维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的设备运行方式变更,影响配调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时,应事先征得值班调控员的同意。第17条 未经值班调控员许可,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其调度管辖设备状态。对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情况按现场7第二章 调控管理规程处理,但在改变设备状态后应立即向值班调控员汇报。第18条 紧急情况下,地区值班调度员对值班调控员负责操作的设备可以越级发布调度指令,受令单位应当执行,并迅速报告值班调控员。第19条 进行调度业务联系时,必须使用普通话及规范的调度术语,互报单位、姓名,严格执行下令、复诵、录音、记录和汇报制度。受令单位在接受调度指令时,受令人应主动复诵调度指令并与发令人核对无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应立即向发令人汇报执行情况。调度术语示例见附录一。第20条 现场运维人员在接到调控机构值班调控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时或者在执行调度指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当立即向发布该调度指令的值班调控员报告,由发令值班调控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如果发令值班调控员坚持该指令时,受令人应立即执行,但是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电网或设备安全时,受令人应当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值班调控员和本单位负责人。第21条 现场运维人员同时接到多级调度的调度指令而不能同时执行时,应及时汇报最高一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协调处理。山东电网配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8第22条 停用配网调控使用的通信及自动化设备,必须事先征得配网调控机构的同意。第23条 对通讯中断单位的调度事宜,值班调控员有权委托其他有关单位值班人员或技术人员传达。第24条 配调操作票、检修申请票、值班日志、调度录音应至少保存一年。第25条 配调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时,有关单位须立即汇报值班调控员。第26条 配调管辖设备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报告地区值班调度员:1.10kV母线故障停电。2.安全自动装置动作或切除配网负荷时。3.其他需要地调协助或配合处理的事项。9第三章 调控设备管辖范围划分原则第27条 配网设备按照调度管辖划分为地调管辖设备、地调许可配调管辖设备、配调管辖设备。第28条 配网设备管辖范围划分原则1.配网设备管辖范围以有利于配网调控管理,有利于配网安全经济运行,且满足配网监控相关技术要求为原则划分。2.直供区变电站主变10kV侧开关为配调与地调管辖分界点;配调与用户或设备管理部门以用户分界开关或10kV公网配变高压侧为界(签订调度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3.配网设备配置的继电保护装置、安全自动装置与一次设备调度管辖范围一致。第29条 配调管辖设备直供区配网内以下设备为配调管辖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山东电网配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101.直供区电网变电站内10kV母线、10kV分段开关及10kV间隔。2.10kV公用线路及所属环网柜、分段(分支、联络)开关。3.10kV公用开关站、开闭所高压母线、10kV母联(分段)开关及10kV各出线间隔。4.10kV公用变高压侧开关(高压跌落开关、刀闸)上接点以上分支线路设备。5.10kV电压等级接入配网的分布式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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