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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DBZ 29.2-2015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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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DBZ 29.2-2015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 29.2 2015 电动汽车 充电 系统 技术规范 部分 充电站 设计规范
ICS 43.080 T47 SZDB/Z 深 圳 市 标 准 化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SZDB/Z 29.22015 代替 SZDB/Z 29.2-2011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ystemPart 2:Code for design of EV charging station and charging point 2015-08-17 发布 2015-09-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SZDB/Z 29.22015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3 5 充电站和充电桩.3 6 充电站和充电桩电气部分.5 7 电能质量的要求.7 8 电气照明.8 9 防雷、接地和检测.9 10 电气测量和计量.11 11 监控系统.12 12 充电站安全防护.12 13 对其他专业的设计要求.14 附录 A(资料性附录)谐波电流允许值的换算和公共连接点各用户谐波电流允许值计算.16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环境噪声限值.17 附录 C(资料性附录)谐波电流允许值的换算和公共连接点各用户谐波电流允许值计算.18 附录 D(资料性附录)充电站占地参考面积.19 附录 E(资料性附录)充电站建设示意图.20 SZDB/Z 29.22015 II 前 言 SZDB/Z 29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已经或计划发布以下部分:第 1 部分:通用要求;第 2 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第 3 部分:非车载充电机;第 4 部分:车载充电机;第 5 部分:交流充电桩;第 6 部分:充电站监控管理系统;第 7 部分:非车载充电机电气接口;第 8 部分:非车载充电机监控单元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协议;第 9 部分:城市电动公共汽车充电站;第 10 部分:150A 三相交流充电接口;第 11 部分:150A 三相交流充电通信协议。本部分为SZDB/Z 29的第2部分。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部分代替SZDB/Z 29.2-2011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与SZDB/Z 29.2-2011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1、删除了原“城市电动汽车充电站”的术语及标准文本中相应的内容(2011版第3.1条);2、新增充电站、充电桩相关术语(见第3章);3、新增与自行式立体充电站、垂直循环式立体充电站、地下车库充电站建设相关的内容;4、删除了原“主要电气设备的选择”的内容(2011版第6.3条);5、修改了防雷的要求(2011版第9章);6、修改了消防的要求(2011版第12.1条);本部分由深圳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部分起草单位: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防雷中心、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奥特迅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天新能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元正能源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欣锐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新能电力开发设计院有限公司、南方电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科创标准服务中心。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牛凯华、王腾飞、齐添、王益群、索娅、高宁、安文、孙丹波、相升林、杨桂芬、梁晓峰、李志刚、李永生、章锟、陈昊哲、章登清、徐征鹏、黄祖雄、占其君、林东昭、张江、胡定高、徐兴军、彭晖、傅眧、赖璐、陈永忠、陈荣江、钱斌。本部分于2010年首次发布,2011年第一次修订,2015年第二次修订增加第10部分、第11部分。SZDB/Z 29.22015 1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应遵循的电能质量的要求、电气照明、防雷、接地和检测、电气测量和计量、监控系统、充电站安全防护的设计等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工作。本部分不适用于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站的设计和建设。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7625.1-2012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GB/Z 17625.6-2003 电磁兼容 限值 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谐波电流的限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3-201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201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T 50063-2008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65-201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GB 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89-199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DL 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T 5137-2001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50966、SZDB/Z 29.1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EV 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他易携带能量存储的设备。SZDB/Z 29.22015 2 3.2 充电 charge 从外部电源供给蓄电池直流电,将电能以化学能的方式贮存的过程。3.3 电动汽车充电站 EV charging station 采用整车充电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场所,应包括3台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至少有1台非车载充电机),以及相关供电设备、监控设备等配套设备。3.4 配电站 distribution station 在中低压配电网中用于接受并分配电力、将10(20)kV变换为380V电压的供电设施。3.5 充电桩 charging point 直流充电桩与交流充电桩的统称。3.6 直流充电桩 DC charging point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小功率直流电源的供电装置。3.7 交流充电桩 AC charging point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提供交流电源的供电装置。3.8 充电区 charging area 在充电站内为电动汽车进行充电的停车区域。3.9 谐波 harmonic 电力系统的电流和电压中非正弦周期分量所含的频率为基波频率整数倍的正弦周期分量。3.10 TN 接地系统 TN system 电源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负载设备的外露导电部分通过保护导体连接到此接地点的系统。3.11 SZDB/Z 29.22015 3 IT 接地系统 IT system 电源系统的带电部分不接地或通过阻抗接地,电气设备的外露导电部分接地的系统。3.12 脉波数 pulse number 在一个基波周期内,换流器的换相次数。3.13 总谐波畸变率 total harmonic ratio,THD 周期性交流量中谐波分量方均根值与其基波分量方均根值之比(用百分数表示)。3.14 自行式立体充电站 self-propelled three-dimensional EV charging station 使用自行式立体停车场的充电站。车辆通过专用车道上下楼层,自行停放,且在车位旁安装充电装置,能够在电动汽车充电时对充电设备、动力蓄电池进行状态监控 3.15 垂直循环式立体充电站 vertical circulating stereoscopic charging station 使用垂直循环运动的车位系统存取停放车辆,并在车位上安装充电设备,在垂直循环的过程中同时对电动汽车充电的机械式停车设备。4 总则 4.1 充电站和充电桩的设计应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节能环保政策,安全可靠、使用便利。4.2 充电站和充电桩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等级、设备容量、站址环境和节能环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方案。4.3 充电站建设前期,应开展对充电站的环境评价。5 充电站和充电桩 5.1 充电站选址 5.1.1 充电站是中低压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站址选择应兼顾电网规划的要求,并与电网规划、建设与改造密切结合,以满足电力系统对电力平衡、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自动化等方面的要求,并结合变电站的建设、改造进行科学、合理的选址。5.1.2 充电站选址应便于供电电源的取得,宜接近供电电源端,并便于供电电源线路的进出。5.1.3 充电站入口和出口应分别设置车道与站外道路连接,充电站与站外市政道路之间宜设置缓冲距离或缓冲地带,便于电动汽车进出和充电等候。SZDB/Z 29.22015 4 5.1.4 充电站应充分利用临近的道路、交通、给排水、消防等公用市政设施。5.1.5 在人口密集的居民区和商业区宜新建或改造立体停车库,并配备相应的充电设备实现电动汽车充电功能。5.1.6 充电站也可建设在符合要求的地下车库中。5.1.7 充电站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上述场所风向的下风侧。5.1.8 充电站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产生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5.1.9 充电站应预留一定的备用场地。5.1.10 与加油加气站共建的充电站,充电设备的安装位置应距离危险性设备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外不小于 3m,距离柴油设备外缘不小于 3m,危险性设备爆炸危险区域见 GB 50156。5.2 充电站布置 5.2.1 一般要求 5.2.1.1 充电站总体布置应满足便于电动汽车的出入和充电时停放,保障站内人员及设施的安全。5.2.1.2 充电设施应靠近充电区停车位设置,电动汽车在停车位充电时不应妨碍站内其他车辆的充电与通行。5.2.1.3 充电区应考虑安装防雨设施,以保护站内充电设施、方便进站充电的电动汽车驾乘人员。5.2.2 电气要求 5.2.2.1 电气设备的布置应遵循安全、可靠、适用的原则,并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电气设备的布置应符合 GB 50053-2013 和 GB 50054-2011 的要求。5.2.2.2 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充电机及监控装置宜安装在各自的功能房间,以利于电气设备的运行、便于维护管理。5.2.2.3 当受到条件限制时,变配电设施与充电机可设置在户外组合式成套配电站中,其基础应适当抬高,以利于通风和防水。5.2.2.4 变压器室不宜与监控室贴邻布置或位于监控室正下方,不能满足时应采取防止电磁干扰措施,确保监控设备运行正常稳定。5.2.2.5 高压开关柜、变压器、低压开关柜、充电机、监控装置宜安装在各自的功能房间内。5.3 充电装置设置 5.3.1 交流充电桩为车载充电机提供交流电能,直流充电桩为电动汽车电池组提供小容量直流电能。5.3.2 新建建筑物、居住小区等场所的配建停车场,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设置供电动汽车停放的专用停车区;已建建筑物、居住小区等场所的配建停车场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宜通过技术改造措施,设置供电动汽车停放的专用停车区。SZDB/Z 29.22015 5 5.3.3 办公、生产等场所的停车场宜根据深圳市电动汽车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按照停车位数量设置一定比例的充电桩。5.3.4 电动汽车专用停车区应设置靠近临近的配电站。5.3.5 充电桩宜实行“一位一桩”,即一个电动汽车停车位设置一个充电桩,以便于使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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