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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
2023
安全生产
企业
主体
责任
相关规定
新平安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
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国务院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安法那么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第三条)
2.建立推行平安生产标准化制度。
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表达了“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开展观,是一项长期的、根底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开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平安生产保障水平。近年来,平安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绩,企业本质平安生产水平持续提高。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根底上,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平安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平安生产水平,确保平安生产。(第四条)
3.建立高危企业平安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平安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其平安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平安生产知识水平和平安管理技能。为此,新安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高危企业平安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其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便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平安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4.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安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平安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平安事故〞要求的重要表达。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5.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在平安管理工作实践中,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常常导致事故发生。新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一规定,赋予平安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第四十三条)
6.建立推行平安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平安生产责任保险在平安生产方面对第三人赔付(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事故预防、风险控制和辅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总结2023年以来全国局部省市开展安责险试点经验的根底上,新安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平安生产责任保险。这一规定,有利于帮助企业解决事故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费用,同时减轻政府负担。(第四十八条)
7.增加了委托效劳后平安生产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
新安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生产技术管理效劳机构为其提供效劳的,平安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这一规定,有利于厘清平安责任,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履行平安生产主体责任。(第十三条)
8.增加了平安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规定。
新安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对强化生产
1经营单位内部的责任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推进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第十九条)
9.增加了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
一是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平安操作规程和平安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平安生产教育培训。明确了劳务派遣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所侧重。二是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平安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三是增加对实习学生教育培训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2023.增加了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的规定。
新安法第七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组织演练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八十条对高危行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应急物资准备等作出规定。这些规定,使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力量能够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平安事故的影响。(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
11.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规定。
新安法第十八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7项职责。与原规定相比,增加“组织制定并实施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方案〞。(第十八条)
12.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同时,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20230人。二是规定了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催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平安管理措施,组织应急演练,及时排查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催促落实本单位平安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平安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上述规定,进一步严格了企业平安管理措施要求,并为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了详细的标准性指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13.完善了建设工程平安设施“三同时〞制度。
平安生产“三同时〞对于保障建设工程的平安条件,解决平安条件先天缺乏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新安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完善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的平安评价、平安设施设计审查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工程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平安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核查。与原法相比:一是将矿山等高危建设工程“平安条件论证〞和“平安评价〞合并为“平安评价〞一项;二是加强了对金属冶炼建设工程的监管,保证平安设施的质量;三是按照减少、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取消验收审批环节,强化建设单位的平安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14.完善了生产经营发包、出租平安管理的规定。
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平安生产问题不负
2责任,往往一包了之或者一租了之,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甚至发生平安事故。新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工程、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平安检查,发现平安问题,应当及时催促整改。依照这一规定,平安管理责任仍由发包、出租方承担,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的责任,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工程、场所的平安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平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催促整改落实。(第四十六条)
15.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平安费用的规定。
保证平安经费投入,是生产经营活动平安进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2023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先后研究制定下发文件,明确了平安费用提取使用一系列政策措施。新安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安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平安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平安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平安生产费用在本钱中据实列支。建立平安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是保障企业平安生产资金投入,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发生,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第二十条)
16.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
新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这一规定,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由“先证后岗〞修改为“先岗后证〞。(第二十四条)
17.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实现平安生产的一项重要根底性工作。为此,新安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作出了严格规定。一是明确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方案。二是明确规定了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即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平安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三是明确规定了参加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范围,既包括本单位招收的人员,也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等。四是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18.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平安管理规定
新安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涉及生命平安、以及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平安使用证或者平安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这一规定,把涉及平安生产的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在本法中予以明确,与特种设备平安法相衔接。(第三十四条)
19.完善了危险作业平安管理的规定。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危险作业的管理。新安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平安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平安措施的落实。这一规定,有利于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现场管理,落实防范措施。(第四十条)
第二篇:平安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要点平安生产法中对企业主体责任的相关规定
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平安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平安开展,坚持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2.建立推行平安生产标准化制度。
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表达了“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开展观,是一项长期的、根底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开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平安生产保障水平。近年来,平安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绩,企业本质平安生产水平持续提高。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根底上,规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