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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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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 实施细则
XX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那么 XX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那么最新全文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选举工作必须坚持四项根本原那么,充分开展社会主义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选民和代表行使选举权利。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XX县区、县、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县、不设区的市、XX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晋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方法选举产生出席省、市、县、XX县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在县、不设区的市、XX县区、乡、镇进行直接选举期间,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选举工作机构,其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指导所辖县、市、乡、镇的选举工作。 第五条县、不设区的市、XX县区换届选举时设立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政党、人民团体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假设干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镇换届选举时设立选举委员会,受县、不设区的市、XX县区选举委员会的领导。选举委员会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政党、人民团体的负责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假设干人,由县、不设区的市、XX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各级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办选举的日常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选举工作指导组,作为不设区的市、XX县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假设干人,由不设区的市、XX县区的选举委员会决定。 选区设立选举工作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假设干人,分别由县、不设区的市、XX县区、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决定。 选区内划分假设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一人,副组长假设干人。 第六条县、不设区的市、XX县区、乡、镇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宣传贯彻选举法、本细那么和有关选举的规定; (三)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编制选举经费预算,培训选举工作骨干,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四)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指导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印制选民证; (六)指导各选区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汇总公布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七)规定和公布选举日期,制定投票方法,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中选代表名单,颁发代表中选证; (八)受理对破坏选举工作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提交有关单位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九)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级选举委员会或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汇报选举工作情况,总结报告选举工作; (十)选举工作结束后,做好文书、资料、统计报表和选举工作的总结,报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存档。 乡、镇选举委员会受县、不设区的市、XX县区选举委员会的委托,办XX县区、不设区的市、XX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七条选区选举工作组的任务: (一)划分选民小组; (二)组织选民学习选举法、本细那么和有关选举的规定; (三)办理选民登记,发选民证; (四)组织选民提名推荐、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向选举委员会汇报选民的意见; (五)组织投票选举,监制票箱; (六)协同选举委员会派出的代表主持本选区的投票选举,统计选票,向选举委员会报告选举结果。 第八条选民小组的任务: (一)召集选民学习选举法、本细那么和有关选举的规定; (二)召集选民提名推荐、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组织代表候选人同选民见面,向选区选举工作组汇报选民的意见; (三)召集选民参加投票选举。 第三章代表名额确实定和分配 第九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确实定,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那么以及按行政区域和人口数相结合的方法,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以二百三十名为基数,每二万五千人增加代表一名; 县、不设区的市、XX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以一百三十名为基数,每五千人增加代表一名;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每一千五百人增加代表一名。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县、不设区的市、XX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县、不设区的市、XX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本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人民解放军驻晋部队选举出席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同省军区、军分区和团以上以及相当于团以上单位的领导机关协商确定。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驻地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十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五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那么分配。 市、XX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那么分配。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那么分配。人口特少的乡,至少应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人。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原那么上按人口数分配。人口少的村民委员会,也应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人。 县、不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地区、市所属的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学校代表名额的分配,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多于驻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具体名额由选举委员会同上述单位协商确定。 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需要调整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时,须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其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四比一直至一比一。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应一次全局部配到选区或选举单位,由选区或选举单位按应选名额进行选举。 第四章选区划分 第十四条划分选区应从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便于选民监督代表出发,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第十五条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农村或城镇划分选区应当分别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为原那么。县、不设区的市、XX县区的直属机关所在城镇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同城镇其他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 第十六条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可以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单独或联合划分选区。少数居住分散的山区自然村,在其人口接近当地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时,也可单独划分为一个选区。 第十七条选举县、不设区的市、XX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在农村,一般可以按几个村民委员会、生产单位联合划分选区,人口多的自然村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人口少的乡也可单独划分为一个选区;在城镇,较大单位可以单独划分为一个或几个选区,不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市民可按居住状况单独划分选区,也可与就近单位联合划分选区。 第十八条居住比较集中,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一般单独划分选区;居住分散,人口少的少数民族,可与就近单位、居民联合划分选区。 第十九条选举县、不设区的市、XX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选举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同时进行的,应分别划分选区。 第二十条中央、省、地区、设区的市所属单位分驻数地,其职工应分别参加所在地的选举,不得跨县、市、区划分选区。 市辖XX县区人民政府驻地在XX县区内的,其所属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参加XX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XX县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驻在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可以只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参加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五章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 第二十一条按照选举法第三条规定,对年满十八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进行选民登记。 计算年满十八周岁选民年龄的时间,以当地规定的选举日为准。出生日期按公历计算。 第二十二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第二十三条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不进行选民登记。 第二十四条以下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可予登记: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正在受拘留处分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分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第二十五条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呆傻人和其他神志不清者,经医院证明、本人家属或监护人同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应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六条选区设立选民登记站,对选民名单按照本细那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核对。 第二十七条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在农村或城镇居住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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