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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当前
民事
审判
中的
若干
程序
行为
考察
新编
当前民事审判中的假设干程序失范行为考察
当前民事审判中的假设干程序失范行为考察
。民事审判的公正高效运作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生成和提升的重要因素之一。而程序是否标准,是除实体保障之外对民事审判公正高效与否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个环节。因此,当前民事审判运作过程中存在的超审限、庭审及裁判文书瑕疵和司法礼仪等程序失范行为,不仅要予以重视,还要在坚持有错必纠的原那么下,灵活区别对待。
关键词:民事审判;程序失范;文本;处理
当前,法院系统确实存在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审判任务繁重;同时民事法官还承担过重的审判外任务,由此所引发的案件处理无法精细化的现象难以防止。正因为如此,审判程序中出现不少审判行为已经偏离了既有规那么,如立案拖延问题、超审限问题、文书瑕疵问题以及司法礼仪问题等,或多或少地影响到案件质量,也涉及到司法公信力。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都对此给予极大关注,最高法院在2023年1月发布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法院要加强法院审判管理,强化监督,提高审判质量。江苏、北京等地高院都相继出台了案件质量评查标准或者指导意见,对包括民事审判在内的所有审判失范行为予以标准。
一般来说,行为层面的失范是社会成员难以遵从或遵从社会标准的本钱大于受益,或违反社会标准的行为带来更大收获时发生的违反社会标准甚至法律、法规等行为而产生的现象。民事审判失范行为,是指民事审判法官(裁决者)自身行为与民事审判标准(尤其是程序性规那么)不符的现象,二者存在冲突。按照失范行为原本规那么的性质要求来分,民事审判失范行为可以分为实体失范行为和程序失范行为。当然,本文所探讨的,仅是民事审判中因程序失范行为所导致的问题及其处理。
为此,笔者一方面选取了一些法院制定的涉及案件质量管理方面的标准性文本,另一方面"管中窥豹",选取江苏中部z城市中级法院为观察样本,通过与局部民事法官访谈,以获取较为客观的观察结果。
一、民事审判程序失范行为的标准性文本考察
目前,从法律层面来看,对于民事审判程序失范行为的标准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法中,新民事诉讼法中有两处规定:一是在二审程序中,第170条规定第二审法院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可以发回重审;一是第200条对对严重程序违法行为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当然,这些标准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法院系统考核机制的存在,发改案件指标控制较为严格,上级法院需要考虑下级法院的考核任务而"手下留情";二是申请再审的审查十分严格,启动也比较困难,因此对程序失范行为的救济也较为困难。
实际上对于民事审判程序失范行为的标准,还以法院系统自身的标准为主。除最高法院发布的意见外,各家法院也都纷纷出台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开展形式各样的庭审、文书质量评查。笔者选取了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案件质量评查制度的假设干规定(以下简称京法规定)、XX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方法(试行)(以下简称浙法方法)、XX省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方法(以下简称粤法方法)、XX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方法及责任(以下简称绵法方法)等文件为样本进行分析,大致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明确案件质量问题的含义。这些文件根本上都将案件质量问题列举为程序、实体以及裁判文书等方面的问题。例如,京法规定规定过失案件是指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法律适用、文书制作和卷宗装订等方面存在质量过失的案件;浙法方法也明确案件质量过失是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程序、实体、法律文书等方面的错误;粤法方法、绵法方法那么要求评查案件都要围绕程序是否合法、实体是否公正、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文书质量有无瑕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查。
第二,实行案件质量考核等级制度。根据案件可能出现的瑕疵大小,这些文件几乎都对案件质量划分考核等级,如京法规定就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分为过失案件、瑕疵案件、合格案件、优秀案件、优秀裁判文书五类;浙法方法那么明确案件质量评查实行等级评定制度,案件质量过失依过失性质、过错程度、后果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两个等级;绵法方法将案件质量经评查后分为合格、根本合格、不合格三大类,对于案件过失,那么依性质、过错程度、后果分为小错、中错、大错。
第三,失范行为的责任承担。划分案件评查等级,目的在于更好区分不同层次的瑕疵行为,并针对性予以标准。因此,这些文件中对不同等级的过失一致规定案件过失责任由直接人员和相关人员按过错程度来承担,如京法规定、浙法方法。另外,浙法方法还分程序、实体、文书和当前民事审判中的假设干程序失范行为考察第2页
执行四类错误,明确独任审理、合议审理及审委会审理情形下的责任承担;绵法方法那么按照小错、中错、大错的等级规定不同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大小。
第四,评查结果与审判人员考核密切相关。这些标准文件中都明确将考核情况与法官业绩考核挂钩,每次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均应列入法官个人办案质量档案或者业绩档案,作为加班工时计发、年终考核、奖惩、晋升职级以及培训、任免、交流、轮岗、辞退等的重要依据;京法规定还对评定的优秀案件、优秀裁判文书,在院内予以展示。对于出现过失的案件,几家法院的文件也根本按照责任的大小,从自身反思、批评教育、考核扣分(钱)、行政处分到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不过,这些标准文件大多只对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对失范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并没有明确的程序性救济途径,只有京法规定规定对于构成大过失的案件,由该庭写出专题报告,由案件评查委员会主任(或该次会议主持人)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粤法方法里也只是简单明确审判委员会对提交讨论的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通过审查核查报告、情况说明及有关案件材料等方式,依照法律和事实作出案件是否有质量问题以及问题的性质和程度的认定,并提出相应的决定或意见。
二、民事审判程序失范行为分析
1、民事审判程序失范行为类型
通过调查发现,民事审判失范行为可以归纳为以下四方面:
第一,不遵守相应期限问题比较突出。通过调查和访谈发现,这个问题贯穿于诉讼整个过程:首先,在立案阶段,考虑到民事审判业务庭的办案压力和考核任务,一般由分管领导协调暂缓立案或者暂缓移送上诉案件,立案难、上诉难现象普遍;其次,在庭审阶段,一方面因审判效率过低,大量案件被拖延;另一方面不少案件的审限随意以案件复杂等不明确事由被延长,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并非想象中的那么高。从表一来看,该院除民三庭稍好一些,民一庭和民二庭的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一直徘徊在80%-87%之间;且通过该院自身评查,审限扣除和延长的情形较多,不少案件并不符合扣除和延长的标准(什么情况能才称为"特殊情况",没有从法律层面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特殊情况"的情形,也就让"特殊情况"成了变相延长审限的手段),而且还存在手续不全、审批不标准等情形。超审限作为一种违反诉讼法强制规定的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不仅有违程序公正,也可能直接损害实体公正,需要引起重视。
表一:江苏z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定审限内正常结案率情况
时间
业务庭
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
202386.35%86.93%93.88%
202389.48%77.2023%95.81%
202386.88%78.26%84.62%
202386.46%81.24%94.89%
第二,裁判文书问题较为突出。裁判文书是审判过程的最终的直观反映,其承载着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是通过裁判文书了解法官心证,了解权义分配规那么。如果判决书中有错误,"就算是错别字或者标点之误,也会损害判决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动摇人们的法律信仰。判决书的质量,来不得半点马虎。"当前,裁判文书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文书说理缺乏,僵化适用法律。司法判决的权威不是来自"强制",而是来自"说服"。说理缺乏,让人难以理解最终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来源,难以发挥说理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功能。二是文书制作不精良,存在不少瑕疵,如文书错别字、逻辑不强、格式不正确等问题。调查中发现,有个别文书将当事人性别弄错,数额后面的"万"字被遗漏,引发当事人的不满。
第三,庭审某些环节不标准。一是举证、质证和认证过程简单。实践中,一些审判长或者承方法官为了节省庭审时间,要求当事人书面提供材料,庭审对抗性被削弱,或者要求当事人"照本宣科"地宣读诉状(辩论状);当庭认证的情况不多,当事人并不知晓哪些证据被采纳。二是合议庭形式化。目前的合议庭履行职责流于形式,合而不议。调查中发现,有的非承方法官在庭审中心不在焉,不关心案件审理进程,翻阅自己的案件卷宗;评议案件流于形式,其他评议人并不看案件材料,甚至没有合议,仅承办人一人制作裁判文书。而按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假设干规定,案件审结后五日内评议、评议发言顺序等规定,均未在实践中得到很好贯彻。三是送达不标准。当前邮寄送达是不少法院尤其是二审法院主要的送达方式,但目前对此缺乏有效标准,存在邮递人员随意理解代收人、投递不到位和投递周期过长等现象;有些案件在未穷尽送达手段时,就简单地公告送达(未在相应报刊上),导致错误缺席判决的情形时有发生。
第四,司法礼仪不健全。司法礼仪展示的是司法的形象,司法不应当是严肃和缺乏人情味的,外在的礼仪不仅仅是一种外观的形式性展示,而更应该是与司法公信有着深深的牵涉,需要引起重视。当前司法审判中,存在着如着装不标准(开庭不佩戴法徽等)、时间观念不强(未准时开庭)、言行不当(与一方有近距离交谈行为)等问题,在庭审中随意打断律师、当事人的发言,生硬地要求双方按照自己既定的庭审步骤进行,有些时候还带有情绪性地回应律师或当事人。这些行为无疑会对当事人造成不良的司法印象,对司法公信产生疑心。
2、民事审判程序失范行为处理方式
一般来说,民事审判程序失范行为的处理方式有撤销、重新实施、弥补更正、不处理等几种方式。
表二:江苏z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失范行为处理方式
序号典型的民事审判程序
失范行为撤销重新实施弥补更正不处理其他
1未按法定要求举证、质证和认证3.511.168.816.70
2未在法定审限内结案,又无延长审批手续026.473.600
3未在法定期限内立案0047.352.70
4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002023000
5庭审笔录等未经当事人校阅、签字0050.849.20
6裁判文书中有严重语法错误,致使理解存在偏差020235250
7裁判文书有文字疏漏、过失020231.678.330
8合议笔录未签字002023000
从该表中可以看出。一是重新实施和不处理的方式比较多。在8种失范行为中,使用"重新实施"的有1和2两种情形,其中2的使用比率到达26.4%,反映出法官对超审限案件还是比较重视补救措施。另外,
3、5、6等情形不处理的比例较高;当然,在访谈中不少法官也提及,这些情形还要区分具体的情形,例如情形6,要看语法错误出现在文书的何处,在主文处还是以更正为主,其他地方可以不做处理。
二是弥补更正是使用最多的处理方式。8种失范行为都存在通过弥补来予以纠正的情况,其中情形4、8中"弥补更正"是唯一的方式,可能是因为回避错误属于再审事由、合议笔录补签是很容易的。情形1一般会直接或间接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考虑到证据的认定事关案件的裁判,不处理可能会成为案件上诉(发回)或抗诉的理由,大局部这类情形还是会选择"不处理"之外的其他方式补救。情形2中"弥补更正"的比率也很高,主要在于当前法定审限内结案的考核要求。对于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