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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民
专业
合作
经济
体会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体会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是农村经济开展的一种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是广阔农民自觉联合起来抵御市场风险的必然选择。近年来,我局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把培育和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当前支持农村深化改革、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登记管理工作,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开展方面,作了一些有益探索与实践。
一、开展现状
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开展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据初步统计,全市己登记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30个,入会入股人员2572人,连接农户32157户,入会入股股金3769万元,拥有固定资产1755万元,经营效劳范围涵盖农林牧渔和农产品运销等多个领域。
在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其组织形式主要是以龙头企业、供销社、生产基地、私营老板或农业效劳部门为依托,吸收农户参加而组成。按农户的出资方式可分为四种,一是货币资金合作型,即农户拿出一定的货币资金(押金)入股,进行合作经营;二是土地使用权合作型,即农户以水面、土地、荒山的经营权入股,进行合作经营;三是技术合作型,即农户以劳动技术入股,进行合作经营;四是劳动力合作型,即农户以自身劳动力或产品入股,进行合作经营。在这些出资方式中,每个农户既可以有其中的一种,也可以同时有几种。
按登记类型可分三种,一是要章子、牌子型,主要组织形式是协会,即为了要应付办理贷款及相关业务,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社团法人登记,全市共有18家,占已登记数量的60%。二是要经营、地位型,主要组织形式是合作社和少数合作社,即为了开展经营活动而需要营业执照。在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登记,全市共有12家,占已登记数量的40%。三是协议约定合作型,即农民为了某项共同利益,未办理任何登记注册手续,私下协议约定合作互助经营。
目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大致呈现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在开展上,已由开展初期的由农民经纪人或运销大户,根据某一个产品的需要,牵头组成的以销售为主的简单式的合作联合体,开展成了现在的有产、供、销、资金、技术、法律保障全面合作的经济联合体;由过去不申请任何注册登记变成了现在不少合作经济组织己办理了社团法人或企业法人或经营性单位登记。二是突出了“合作制〞的原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实行“自我创办、自我管理、自己受益〞的管理模式,对重大事务的表决,根本上能按章程或协议的规定办事,有利于农民当家作主。三是在生产经营中显示了较强的生命力。随着近几年来种植业板块、畜牧小区、水产片带的形成,“龙头〞参与合作后,在为农户提供生产所需的资金、销售市场、技术指导等方面起到了较大作用,解决了农村基层组织“统〞不了、政府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办〞不了的事情。四是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通过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种植、养殖户组织起来,实行统一生产方式,统一操作规程,统一商标,统一产品质量的标准,既提高了农村文化建设,又增加了农民收入。如XX市目前已有2023家农村专业合作经济办理了大米、茶叶、红尾鱼等16件农副土特产品注册商标,去年XX市梁子岛水特产工贸“梁子岛牌〞商标注册后,该公司产品价格平均翻了一番,公司当年利润比上年增长了200%,该公司农民当年人均收入增加50%左右。
二、日常登记监管实践
根据目前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我局本着边开展、边标准的指导思想,采取“巧登记、宽监管、重扶持〞的方式,在日常登记监管具体实践中坚持“三个原那么〞,支持其快速、健康开展。
坚持“以〞法许可,躲避行政风险的原那么。在国家尚
未出台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登记的法律、法规前,对申请人利用农民的劳动力、劳动技能和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土地、荒山、水面(因过户手续费用较高,农民一般不愿办理)作为入股资金申请登记时,我们始终坚持不盲目登记、不随意变通。在申请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按合伙企业法的要求申请合伙企业登记。也可按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申办公司制企业、企业法人或其它经营单位的登记;在申请非合伙企业登记时,允许其登记后私下再按“合作社〞的要求,以协议形式对农民目前法规规定不能作为注册资本的“资产〞进行折股入股经营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在实际生产经营运作中允许其按“合作社〞的方式进行运作经营,在其企业名称中均允许其冠用“合作社〞字样,以到达既躲避行政风险又支持其开展的目的。
2、坚持登记自愿的原那么。在登记监管实践中,坚持“三不〞思想,即大力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不强迫要求成立企业,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不干预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参与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出谋划策而不包办代替;念好“三自经〞,即自愿选择登记与否、自愿选择登记方式、自愿选择企业登记类型,做到“三可三不〞,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选择登记与不登记,将未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社暂不纳入无照经营清理的范围;也可以选择在民政部门登记或工商部门登记,不计较营利或非营利性质;在工商部门登记,可以选择成立合伙企业或公司制企业或其它经营单位,而且农户可以选择以“钱合、技合、资合〞等方式合作,不统一经济性质。
3、坚持做好效劳,扶持开展的原那么。一是落实优惠政策。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纳入全系统绿色登记通道,做好全方位的咨询效劳工作,登记和年检,只收取工本费。二是加强指导,全程效劳。产前抓合作,利用12315的网络末稍,做好“红娘〞,加强“龙头〞与农户的联系,促进“龙〞“农〞合作,催生主体;产中抓品牌,帮助指导“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推行品牌战略,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产后抓订单,免费为“组织〞提供“农产品购销示范文本〞样本,利用信息等资源优势,帮助他们找销路,签订单。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地位不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内部运作等行为,缺乏标准、标准。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界定存在两个“不清〞。一是“组织〞的概念不清。目前,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其的界定是所有涉农企业都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工商部门的界定是企业中必须有农户入股并为其效劳。二是农民的概念不清,城市工人、复退军人、学生、科技人员等到农村实行承包经营是否属“农民〞范畴。是否能享受某些优惠政策。
3、在“合作经济组织〞申请登记时,股东中的“龙头〞为了减少市场风险,承担有限责任,愿投资一定数额的资金,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法人登记;而股东中的“农户〞,只有不能作为注册资本的劳动力和不办理经营权过户手续的土地、荒山、水面或尚未生产出来的农产品,按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工商部门只适宜于为其办理合伙制企业登记而需承担无限责任。
4、法律意识淡薄。农户在签订协议时规定,其全部产品按照协议价格统一卖给“合作经济组织〞,但产品上市时一旦协议价低于市场价,有的农户又擅自将产品卖给他人,“龙头〞对此既不好取证,也不便打官司,利益受损,哑巴吃黄莲有苦难言。也有的“龙头〞自恃老板大,在企业实际运作中,不按章程或协议办事,使成员间的平等关系变成了“雇佣〞关系,使农户的利益受损,所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开展。
四、建议
1、加强立法,标准开展。公布专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明确规定其概念、章程的内容、会员的权力和义务、出资的方式和种类(特别要明确农民的劳动力、劳动技能和具有经营权的土地、荒山、水面在不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都可作为股资入股)、表决方式(是一股一票还是一人一票。)、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与清算处理,包括参加年检、登记收费标准等等,以防止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登记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削足适履的变通做法,切实增强法律对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保障作用。
2、更新观念,扶持开展。要改变过去一谈“支持〞就强调工商部门要无限制条件地减免规费、降低登记条件、变通登记方法的观念;坚持用廉洁高效的工作效率、快捷方便的工作方式和依法行政的工作思路,来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社会开展环境,帮助、扶持其开展。
3、多管齐下,繁荣开展。倡导科技兴农,提高农民素质,狠抓订单生产,降低市场风险,大力推行品牌战略,提升农产品竞争力。
4、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法律知识和老实守信观念的宣传力度,不断强化法律意识和老实守信的道德观念,以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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